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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申訴人 shokotan 申訴, 故因而重新自我審查, 而認應 駁回申訴,維持原決定。 理由: 1. 本案申訴人將照片寄予本局之行為, 已經 blaz 之同意, 合先敘明。 2. 本案中, 本局認定的事實為: 申訴人發表一文章, 其中含二資訊: (1) blaz 之私人照片(眼睛部分略微處理) (2) 引導讀者於 FB 網站上搜尋特定帳號, 該特定帳號含有 blaz 之個人資料 經 blaz 於本局檢舉,申訴人未主動刪除 1、2 之資訊 3. 本案涉及之文章內含 FB 上搜尋而來之 blaz 之照片, 眼睛雖有略微修飾, 就本案而言, 本局認為, 仍有辨識個人之可能, 且申訴人之文章內另有引導他人搜尋 FB 帳號之文字, 整體相互對照下, 合併應為個資法第 2 條第 1 款之個人資料, 此為申訴人於本局所認定最大之不同點, 而申訴人之理由並無法說服本局。 註: 需另為說明者, "個人照片"是否為個資法保護之對象? 本局認為除非符合同法第 51 條之規定, 否則應予肯認。 參考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基礎問答",A11,(2) 對於"合照", 因"合照"當事人彼此之間均有同意之表示, 其本身共同使用之合法目的亦相當清楚, 故修法使其不受個資法規範。 然即使是合照, 若同意之表示或共同使用之合法目的欠缺, 仍然可能違反個資法, 此可參新聞"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709525" 舉重以明輕,個人照片應為個資法規範對象。 4. 除申訴人因最基礎之認知(即是否為個資)與本局不同, 申訴人之理由未使本局接受, 而使本局難以變更原決定外 (參https://webptt.com/m.aspx?n=bbs/Board-Police/M.1465523993.A.17D.html), 本案中, 申訴人將網路上搜尋得之 blaz 之照片, 另予儲存, 並於本站其發表之文章中穿插該照片於內, 搭配引導搜尋 FB 帳號之內文。 此本局認應為"利用"該照片及相關個資。 關於"利用"個資, 個資法第 20 條並未如同法第 19 條 有"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之排外規定。 故無法主張取自一般來源而得利用。 又因申訴人所張貼者並非與該個人之合照 非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 亦非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 不可能取得該個人同意之表示, 而申訴人之此利用行為, 故應認為非同法第 51 條之情形。 因此, 本局仍認為申訴人之行為有所不當, 本局應介入處理為宜。 (然因申訴人與本局對於是否為個資之認定不同, 仍為最大之基礎不同點, 故此項理由僅補充說明矣) 基於以上理由, 本案維持原決定, 若仍有不服, 請聯繫本站站務總監。 (參本站離站畫面) 板務部看板警察局 ※ 引述《shokotan (しょこたん)》之銘言: : 申訴人:shokotan : 申訴判決:本局 11438 #1NMXyP5z 檢舉案 : 申訴理由: : 在#1NK_rnG7#1NLixS0J (Board-Police)兩篇 : 已表達本人未直接散布或間接散布個人資料。 : #未收到溝通或撤銷信件. : 文章發文後,至今不曾收到 blaz 寄出的信件或撤銷文章連結信件, : 文章經GossipPicket看板匿名檢舉人檢舉後,文章鎖文處理, : 本人也在GossipPicket看板說明沒有透漏個資狀況,板主判決連結已失效暫不處分。 : #未得到第一時間說明. : blaz稱「此假 FB 有相關連結可連結至本人個人 FB」 : blaz未在第一時間用站內信或發文方式,說明該社群網站facebook非本人所使用, : 而在文章被GossipPicket匿名檢舉人檢舉與本看板申訴才說明。 : blaz申訴前無人能確認blaz使用之facebook帳號為何,不能直指本人有間接連結。 : #圖片連結識別. : 原始文章貼出的連結,是無任何文字眼睛部分已塗黑的大頭照, : 已經後製處理使網路公開照片無法辨識身分,無法用圖片去辨識為一般個人。 : PTT警察局未請求該連結檔案證據,直接以blaz說法認可該連結辨識其為本人, : 此方面有討論空間,但判決者PTT警察局局長longbow2沒有要求該檔案直接判決, : 在此抗議申訴。若需要檔案可以站內信提供給longbow2。 : 連結經過檢舉機制圖片早已撤下,在第一封檢舉時曾想刪除, : 卻發現圖片早已不見,並不清楚http://imgur.com刪除理由, : 不排除系統刪除或檢舉刪除因此連結失效的可能。 : #其他不正確之認定 : (1)原文遭質疑之文字 : 判決文第二點其他認定第一條 : http://i.imgur.com/NoPKXZP.png : 以上連結之擷取圖片,說明Google頁面存檔於2016年5月14日已可使用 : 「blaz ptt」關鍵字在搜尋引擎google搜尋找到,搜尋頁面為公開資料。 : 所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間接方式識別」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三條有說明「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 : 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 google與facebook之搜尋結果為公開之資料,並不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提間接方式 : 識別,blaz ptt無法代表個資法中間接方式識別中的連結,因為任何人將關鍵字 : 輸入後,即可找到相關資料。「某個ID+PTT」是常見的搜尋關鍵字方法,適用於 : 各種公開搜尋引擎系統。 : (2)遭認定公共利益 : 判決文第二點其他認定第二條 : 「本案 shokotan 對申訴人此類資料的散布,並無公共利益」 : 本人並未在文中直接或間接散布個人資料訊息,故沒有所謂公共利益之問題。 : 噓文與反對意見為自由言論之意見,不代表文章內文有散布資料。 : 判決文稱「而申訴人之個人資料,含照片、真實姓名、大學系所均遭洩漏」, : 這並非事實,#blaz未在第一時間說明 與 #其他不正確之認定(1)原文遭質疑之文字 : 均有反駁此問題,本人並未在文章透漏個人資料,網路資料blaz本人也未說明撤下, : 是事後blaz檢舉才得以知道facebook的作法。不能把facebook上的公開資訊說是 : 本人的文章內容,相當不合理。 : (3)遭認定需通知義務 : 判決文第二點其他認定第三條 : 本人依照搜尋結果得到的公開資訊,未於文章中公開,故不需要行通知義務, : #1NK_rnG7#1NLixS0J (Board-Police)所描述是解釋回答blaz稱「因其內含本人 : 真實個資連結,足以令任何使用者取得本人個資。」的問題。 : 文章內容無任何個人資料,不可事後諸葛。 : 本人發表#1NK2Eozw (Gossiping)並非檢討blaz,而是言論自由做出的評論, : 依照實情所發表內容,確實blaz於violation板跟Board-Police板檢舉。 : 文章內容為寫出兩位使用者之處理方式,非杜撰非檢討blaz。 : 文章早已顯示驚嘆號表示終止文章,若事後再進行編輯反而破壞證據, : Gossiping板主也認定板主判決連結已失效暫不處分。因此原因本人並未修改文章。 : 若本人文章有文字造成blaz不悅,本人深感抱歉,歡迎來信溝通。 : 若PTT警察局局長longbow2堅持判決無誤,本人會再嘗試溝通協調。 : 最終若未達成共識,會虛心接受PTT法院給本人的罰單。 ※ 引述《shokotan (しょこたん)》之銘言: : 申訴人:shokotan : 申訴判決:本局 11438 #1NMXyP5z 檢舉案 : 申訴理由: : 在#1NK_rnG7#1NLixS0J (Board-Police)兩篇 : 已表達本人未直接散布或間接散布個人資料。 : #未收到溝通或撤銷信件. : 文章發文後,至今不曾收到 blaz 寄出的信件或撤銷文章連結信件, : 文章經GossipPicket看板匿名檢舉人檢舉後,文章鎖文處理, : 本人也在GossipPicket看板說明沒有透漏個資狀況,板主判決連結已失效暫不處分。 : #未得到第一時間說明. : blaz稱「此假 FB 有相關連結可連結至本人個人 FB」 : blaz未在第一時間用站內信或發文方式,說明該社群網站facebook非本人所使用, : 而在文章被GossipPicket匿名檢舉人檢舉與本看板申訴才說明。 : blaz申訴前無人能確認blaz使用之facebook帳號為何,不能直指本人有間接連結。 : #圖片連結識別. : 原始文章貼出的連結,是無任何文字眼睛部分已塗黑的大頭照, : 已經後製處理使網路公開照片無法辨識身分,無法用圖片去辨識為一般個人。 : PTT警察局未請求該連結檔案證據,直接以blaz說法認可該連結辨識其為本人, : 此方面有討論空間,但判決者PTT警察局局長longbow2沒有要求該檔案直接判決, : 在此抗議申訴。若需要檔案可以站內信提供給longbow2。 : 連結經過檢舉機制圖片早已撤下,在第一封檢舉時曾想刪除, : 卻發現圖片早已不見,並不清楚http://imgur.com刪除理由, : 不排除系統刪除或檢舉刪除因此連結失效的可能。 : #其他不正確之認定 : (1)原文遭質疑之文字 : 判決文第二點其他認定第一條 : http://i.imgur.com/NoPKXZP.png : 以上連結之擷取圖片,說明Google頁面存檔於2016年5月14日已可使用 : 「blaz ptt」關鍵字在搜尋引擎google搜尋找到,搜尋頁面為公開資料。 : 所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間接方式識別」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三條有說明「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 : 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 google與facebook之搜尋結果為公開之資料,並不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提間接方式 : 識別,blaz ptt無法代表個資法中間接方式識別中的連結,因為任何人將關鍵字 : 輸入後,即可找到相關資料。「某個ID+PTT」是常見的搜尋關鍵字方法,適用於 : 各種公開搜尋引擎系統。 : (2)遭認定公共利益 : 判決文第二點其他認定第二條 : 「本案 shokotan 對申訴人此類資料的散布,並無公共利益」 : 本人並未在文中直接或間接散布個人資料訊息,故沒有所謂公共利益之問題。 : 噓文與反對意見為自由言論之意見,不代表文章內文有散布資料。 : 判決文稱「而申訴人之個人資料,含照片、真實姓名、大學系所均遭洩漏」, : 這並非事實,#blaz未在第一時間說明 與 #其他不正確之認定(1)原文遭質疑之文字 : 均有反駁此問題,本人並未在文章透漏個人資料,網路資料blaz本人也未說明撤下, : 是事後blaz檢舉才得以知道facebook的作法。不能把facebook上的公開資訊說是 : 本人的文章內容,相當不合理。 : (3)遭認定需通知義務 : 判決文第二點其他認定第三條 : 本人依照搜尋結果得到的公開資訊,未於文章中公開,故不需要行通知義務, : #1NK_rnG7#1NLixS0J (Board-Police)所描述是解釋回答blaz稱「因其內含本人 : 真實個資連結,足以令任何使用者取得本人個資。」的問題。 : 文章內容無任何個人資料,不可事後諸葛。 : 本人發表#1NK2Eozw (Gossiping)並非檢討blaz,而是言論自由做出的評論, : 依照實情所發表內容,確實blaz於violation板跟Board-Police板檢舉。 : 文章內容為寫出兩位使用者之處理方式,非杜撰非檢討blaz。 : 文章早已顯示驚嘆號表示終止文章,若事後再進行編輯反而破壞證據, : Gossiping板主也認定板主判決連結已失效暫不處分。因此原因本人並未修改文章。 : 若本人文章有文字造成blaz不悅,本人深感抱歉,歡迎來信溝通。 : 若PTT警察局局長longbow2堅持判決無誤,本人會再嘗試溝通協調。 : 最終若未達成共識,會虛心接受PTT法院給本人的罰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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