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看板Board-Police
標題Re: [檢舉] kaph98 CP 兩版明確(其為Ulster冒用帳號)
時間Mon Jul 20 11:00:51 2015
※ 引述《misawa66889 (mi)》之銘言:
: 1. Kaph98 多次惡意張爸,並於文章公布他人姓名
: 共有 28 篇文 *2 =56
: 於兩版:
: 《NTU_BOTDorm2》
: 《NTU_BOTDorm》
: 2. 請依板規刪除該惡意幽靈帳號 (上站次數 < 30)
: 且皆由 代理IP 上站
: 三、違規文章站務鎖文:
: 5. 於本站看板中,使用者於文章內文、暱稱、簽名檔、推文等,有以下
: 內容者,本局得將相關文章予以鎖文:
: (1) 連結:包含圖片、影音、檔案、網頁等
: (A) 色情(露點、性交)
: (B) 散佈病毒、木馬程式
: (2) 個人資料:
: (A) 姓名、ID、暱稱
: (B) 學號、身分證字號、網路通訊帳號
: 註:前兩項必須同時符合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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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標準,不予處理。
文章內容是否不當,應由被發表文章之看板板主決定。
本局僅對於板主來不及處理的文章予以鎖文,
以待板主處理。
檢舉人既然知道引規定,
就應該看得懂規定裡面的"註"。
如果僅是檢舉文章內容含有"姓名",
則未達到鎖文的標準。
況且,
被檢舉人發表的文章是法院裁判書類,
內含當事人姓名,
若無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於本站是否應該鎖文,
是有疑義。
本局目前採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95號裁定
相同之意見,
故引該裁定理由第二點佐之。
二、按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
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
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
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法院組織法第83條定有明文。由該條
修正理由可知,人民有知的權利,裁判書之公開係監督司法
審判之有效機制,又鑑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
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智慧財產法院組
織法等法律對裁判書之公開有一定之限制,爰修正以其他適
當方式公開裁判書及例外但書之規定。而隱私權為憲法第22
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裁判書全文包含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
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此屬資訊隱私權(或稱資訊
自決權)之保護範圍,為平衡「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
訊隱私權」之衝突,並顧及公開技術有其極限,避免執行上
窒礙難行,原則上自然人之姓名應予公開,但於公開技術可
行範圍內,得限制裁判書內容中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
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揆諸上
開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裁判書,除非另有法律限制裁判書
公開之特別規定,或法院就裁判書所示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
姓名以外之識別資訊為適當限制外,皆應以公開為原則,以
調和人民知的權利與資訊隱私權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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