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s104 (Ja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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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足球規則
時間Sun Nov 4 23:25:43 2012
足球:
壹、比賽制度:
1.採敗部復活制,第一輪八支隊伍兩兩進行比賽,四支獲勝隊伍進行單敗淘汰賽爭奪冠亞軍
四支失敗隊伍進行單敗淘汰賽爭奪季軍。
3. 一隊報名人數不限,單場檢錄最少7人、最多15人。
貳、比賽規則:
採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最新審定之七人制足球規則。
參、特殊規定:
1. 比賽分上下半場,上下半場各20 分鐘,中間休息5分鐘。決賽的中場休息為10分鐘。
2. 每隊該場比賽最多登錄十五名球員,未登錄在該場比賽的人員禁止於該場比賽替補上
場,任何一隊少於七人則該場比賽棄權。
3. 每場比賽換人人數以已登錄球員數為上限,替補隊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A. 替補前應先通知裁判員
B. 替補隊員在被替補隊員離場,並得到裁判員信號後,方可進入比賽
C. 替補隊員只能在比賽停止時從中線處進場
D. 當替補隊員進入比賽場地,即完成了替補程序,從那時起,替補隊員成為上場隊
員,而被替補隊員終止為上場隊員
E. 所有替補隊員無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4. 球員球衣背面應有號碼且顏色統一,守門員球衣顏色則需不同,球鞋應為膠釘足球鞋
不得穿著金屬釘的球鞋,違者禁止上場。
5. 有越位犯規,賽例以國際足協最新之球例進行。
6. 凡在比賽中被裁判紅牌罰出場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經判決後,始可再出場比賽
又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停賽一場。
7. 凡在比賽期間,累積黃牌次數2次,應在下場比賽自動停賽一場。假設於一場比賽中
被裁判發1張黃牌,會累計到下一場比賽中,如在下一場比賽當中又在被裁判1張黃牌
則此場比賽後自動停賽一場,如於此比賽中被裁判2張黃牌,則會被判出場,且此場比
賽後自動停賽一場。
8. 初賽以積分計算(勝出得3 分,平手各得1 分,敗方0 分),不設加時賽,若積分相同
則以下列順序為計算方式:球差、得球、失球、角球。
9. 決賽一律踢出勝負,若平手時,則設加時賽。上下半場各10分鐘,中場休息5分鐘。
若加時賽完場平手時,則以八碼點球決定勝負(由比賽終結時場上球員自行選出五名球
員進行踢PK,一輪平手則踢第二輪,直到分出勝負)。
10. 守門員接到球後需六秒內離手,否則交換球權。
11. 禁區內犯規,若罰直接自由球,則為八碼球。
12. 發邊界球時一律用雙手,且必須雙足站立在邊線上或邊線外地面。
13. 比賽前15 分鐘需至檢錄台完成登錄,若比賽開始五分鐘仍未登錄,判定棄權,比數
以三比零判負。
14. 凡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定為終結,不得提出異議。
15. 運動員資格問題,應該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結束30分鐘內提出
否則不予接受。
16. 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
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比賽,否則以棄權論。
17. 申訴以裁判長之判決為終結。
18. 比賽中有發生糾紛或問題不屬明文規訂者,由裁判做最後的裁決。比賽當天,如發生
球員打群架事件,取消該系參賽資格。
19. 其餘規則依照「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公告之最新審定之七人制足球規則。
20. 本規程如有未盡之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之。
註1:若比賽當天下雨,除非大會有另行通知,否則比賽會依賽程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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