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onymous. (猜猜我是誰 ? ^o^)
看板Base_Picket
標題[本板] 多篇 匿名管理編號: 1975705
時間Mon Jul 6 07:18:20 2026
1.強制使用分類
預設格式填寫,內容務必正確,資料不齊全不受理
2.本分類適用
本板違規檢舉及
板規2-5再檢舉之情形
3.文章代碼務必包含看板名稱,並注意空格
4.檢舉事證如使用截圖,經檢舉確認為偽造者,以濫訴論處
5.可能違反板規請至少10字簡要說明
---------------- 以上為本板檢舉發文須知 請詳閱後ctrl+y刪除 ----------------
1.被檢舉人:匿名管理編號: 1975705
2.文章代碼:
#1gIcdz2u (Base_Picket)
#1gIcl3Q3 (Base_Picket)
3.檢舉事證:
#1gIcdz2u (Base_Picket)
https://i.imgur.com/768c4Ro.jpeg
#1gIcl3Q3 (Base_Picket)
https://i.imgur.com/mu1m6Fi.jpeg
4.可能違反板規(至少10字說明):3-7
該匿名檢舉人對同一使用者 duct
單日內檢舉兩次,應
避免成為私怨借刀殺人之場所。
三、檢舉人注意事項
 ̄ ̄ ̄ ̄ ̄ ̄ ̄ ̄ ̄
7.以下情形為濫用檢舉板,違者得劣文退回處置。
1.同一匿名管理編號,兩日內重複檢舉同一篇文章或推文
2.兩日內之檢舉無新違規事由重複檢舉同一文章或推文
3.同日板上已有檢舉該篇文章,且並無新違規事證,檢舉時間間隔五分鐘以上。
(經板主推文註明超額檢舉請拆分者不在此限)
4.為避免匿名檢舉板成為私怨借刀殺人之場所, 單一檢舉人對同一使用者之檢舉
三日內只可一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匿名天使的家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Base_Picket/M.1783293501.A.768.html
1F:推 chainstay120: 不罰,鑑於過往板主有受理多篇B1、B2、B17合併檢舉 07/06 08:57
2F:推 chainstay120: 之情形,本篇檢舉內容是板主基於一篇一文請被檢舉人 07/06 08:57
3F:推 chainstay120: 拆分之結果,此部分會再研議修訂可多篇檢舉之情形至 07/06 08:57
4F:推 chainstay120: 新版板規 07/06 08:57
5F:推 Lisanity: 本人是本篇檢舉人 板主 這個請相關檢舉人分開檢舉這個 07/06 12:49
6F:→ Lisanity: 但書是指3-7-3之但書 不是3-7-4 07/06 12:49
7F:→ Lisanity: 請問這個但書除了3-7-3以外,也包含3-7-4嗎? 07/06 12:49
8F:→ chainstay120: 首先,本篇檢舉人為匿名使用者,縱使你自承為本篇檢 07/06 14:18
9F:→ chainstay120: 舉人,但就規定而言,你仍非屬本篇檢舉人,鑒於是在 07/06 14:18
10F:→ chainstay120: 詢問板規,故本次不予水桶處分,往後如有疑義建議向 07/06 14:18
11F:→ chainstay120: 板主私信或是至相關看板提出詢問。 07/06 14:18
12F:→ chainstay120: 其次,回復你提出的提問,本板板規規定「單篇檢舉文 07/06 14:32
13F:→ chainstay120: 最多只可檢舉一人及一篇文章」,合先敘明,本篇被檢 07/06 14:32
14F:→ chainstay120: 舉人於前有多篇合併檢舉,該檢舉係依過往檢舉習慣為 07/06 14:32
15F:→ chainstay120: 之,此處之習慣,請參照民法第一條習慣意涵,不另做 07/06 14:32
16F:→ chainstay120: 說明,於本板搜尋關鍵字多篇即可查得,亦有板主受理 07/06 14:32
17F:→ chainstay120: 此類多篇合併檢舉,為使該篇檢舉合於格式,故本人請 07/06 14:32
18F:→ chainstay120: 被檢舉人分篇檢舉,惟於此前均無再另行公告不得再依 07/06 14:32
19F:→ chainstay120: 此習慣提出檢舉,又因被檢舉人所發之檢舉係基於板主 07/06 14:32
20F:→ chainstay120: 提出之要求執行,故不予水桶處分 07/06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