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98 (尋找屬於我的星星)
看板BabyMother
標題Re: [寶寶] 幼兒園裁罰記錄以後不容易查了
時間Mon Jul 3 21:51:56 2023
※ 引述《popcorns ( )》之銘言:
: 轉貼自靠北惡質幼兒園ig
: 原文網址:
: https://tinyurl.com/mwb5sadx
: 天哪,看到幼兒園討論區才知道竟然默默通過了這個條例,以後能在全國教保資訊網查詢的
: 幼兒園裁罰紀錄變得有期限,還有三個月六個月就消失的那種(見下圖)
: https://i.imgur.com/QDx63aw.jpg
這張圖出處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203
主 旨:
訂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公布負責人行為人機構名稱及場址之公布期
間」,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
本規定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
下簡稱教保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定公布期間適用之事項如下:
(一)
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教保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布
行為人之姓名及教保服務機構名稱。
(二)
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布場所地址及負責人或行為人之姓名。
(三)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及教保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公布教保服務機構名稱及負
責人姓名。
三、
受本法或教保條例規定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廢止設立許可或裁處罰鍰者,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處分作成後之次日起三日內,至全國教保資訊網登載處分內
容;其公布期間,自處分作成之日起算,規定如下:
(一)
受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處分:六年。
(二)
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四十五萬元以上:六年。
(三)
處罰鍰三十萬元以上未滿四十五萬元:五年。
(四)
處罰鍰十五萬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四年。
(五)
處罰鍰六萬元以上未滿十五萬元:三年。
(六)
處罰鍰三萬元以上未滿六萬元:二年。
(七)
處罰鍰一萬五千元以上未滿三萬元:一年。
(八)
處罰鍰六千元以上未滿一萬五千元:六個月。
(九)
處罰鍰未滿六千元:三個月。
依本法及教保條例規定,同一次處分內容包括罰鍰及前項第一款處分之一者,其公布
期間分別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
四、
前點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知悉撤銷或廢止後之次日起七
日內,至全國教保資訊網解除登載。
五、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前依本法或教保條例公布之處分,適用本規定所定之公布期
間,並自處分作成之日起算;公布期間屆滿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全國教保
資訊網解除登載。
部 長 潘文忠
引用法條如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61 條
4. 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二項公布負責人、行為人、機構
名稱及場址者,其公布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0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031&flno=50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一、身心虐待。
二、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第五十一條第二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031&flno=51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公布場所地址及負責人或行為人
之姓名。
第五十八條第二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031&flno=58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
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處行為人新臺幣六
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71
第49條第四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071&flno=49
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項公布負責人、行為人、機構名稱者,其公布期間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看完你就知道是誰的問題了,當然是教育部呀!!
公布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BabyMother/M.1688392318.A.515.html
1F:推 popcorns : 垃圾教育部,這樣可以通過什麼管道抗議呀?還是可 07/03 21:56
2F:→ popcorns : 以找什麼真的關心幼保的委員去質詢之類的? 07/03 21:56
3F:推 milie : 高調! 07/03 22:00
4F:推 julia0291 : 高調!太扯了 07/03 22:03
5F:推 taowoman : 教育部怎麼敢在這風頭上做這種事啊 07/03 22:10
6F:推 ru899 : 絕對是被關說 07/03 22:12
可以請駐板記者或民代小幫手去詢問教育部看看呀!
7F:推 deltaz : 吳問要不要加蔥,教育部直接加個滿漢全席,這樣算 07/03 22:33
8F:→ deltaz : 誰的鍋? 07/03 22:33
9F:推 popcorns : 看IG那個影片他是說比較輕微的可以放個三年五年, 07/03 22:35
10F:→ popcorns : 結果教育部比較輕微的只放三個月??? 07/03 22:35
11F:→ popcorns : 最嚴重的也才放六年??? 07/03 22:35
12F:→ canlest : 所以說那則IG在混淆視聽啊 07/03 22:42
13F:推 clairene : 扯爆了高調 07/03 22:44
14F:推 ilovemebc : 扯! 07/03 22:50
15F:推 Sowela : 看起來跟61條無關 是教育部自己訂的 07/03 22:55
16F:→ l98 : 61條是母法 07/03 22:57
17F:推 ringcoke : 教育部到底搞什麼鬼阿 07/03 22:58
18F:→ l98 : 應該是這樣說吧?我不是學法的。 07/03 22:59
19F:推 gto011320 : 教育部敢這麼垃圾 背後官多大 高調 07/03 23:12
20F:推 chocopoodle : 票太多了是不是 07/03 23:16
21F:→ l98 : 他圖片就是帶方向。內文我不確定他有沒有改過。 07/03 23:16
22F:→ l98 : 上面那行推錯文了QQ 07/03 23:21
23F:→ huiyajudy : 那這個其實嚴重程度不亞於餵藥案件欸,王婉諭不知道 07/03 23:28
24F:→ huiyajudy : 有沒有注意到,大家應該請自己選區立委多關注 07/03 23:28
25F:推 yusuke95 : 看完真是倒抽好幾口氣 07/03 23:29
26F:推 torah : 高調 07/03 23:44
27F:→ alwayszzz : 高調 07/03 23:52
28F:推 vita335 : 留下紀錄讓家長有所警覺,業者也有警惕不好嗎? 07/03 23:54
29F:推 popcorns : 剛剛查了一下真的很多裁罰紀錄都消失了 07/04 00:09
30F:→ popcorns : 附近一間學校前幾年有體罰而被裁罰的紀錄,現在都 07/04 00:10
31F:→ popcorns : 查不到了 07/04 00:10
32F:推 owndestiny : 推,頁面本來就已經夠難用了還只放很短的時間,這 07/04 00:23
33F:→ owndestiny : 跟圖利違規園所有什麼兩樣? 時間長了大家一樣清白 07/04 00:23
34F:→ owndestiny : 有意義嗎? 07/04 00:23
35F:推 chidori728 : 爛透了 對教育部失望 07/04 01:15
36F:推 Janius : 教育部真的爛,上次護航不用安裝監視器,這次又搞這 07/04 01:40
37F:→ Janius : 個!主政者不用出來說明一下嗎?風頭上還敢硬幹 07/04 01:40
38F:推 ALENDA : 高調 07/04 02:56
39F:推 anniekk : 之前寶寶未滿一歲的時候有先做功課截圖下來…就是 07/04 06:26
40F:→ anniekk : 靠這個,結果連幼稚園都還沒上就全消失,家長到底 07/04 06:26
41F:→ anniekk : 要怎麼樣才能安心的給小孩安全的教育環境? 07/04 06:26
42F:推 agnel : 到底要怎麼跟教育部抗議呢 好爛喔! 07/04 06:49
43F:推 skoqqq : 爛死了這要高調 07/04 06:58
44F:推 FeatherNight: 原本罰則就夠爛了 現在連紀錄都沒有了 政府根本真的 07/04 07:18
45F:→ FeatherNight: 不怕 07/04 07:18
46F:推 pearlQQ : 垃圾耶 07/04 07:20
47F:推 wasifanny : 好扯!政府果然是少子化最大推手 07/04 07:31
48F:推 TCSSH : 公告期結束後 就直接洗白了嗎?@@ 07/04 07:36
49F:推 f2460f : 高調 07/04 07:47
50F:推 yunicew : 幫高調,教育部現在是怎樣?任期剩下幾個月就可以這 07/04 07:47
51F:→ yunicew : 樣亂搞嗎 07/04 07:47
52F:推 julia0291 : 真的是嫌票太多是不是! 07/04 08:10
53F:推 anny325 : 教育部搞這種事,結果靠北惡質幼兒園是選擇用來甩 07/04 08:13
54F:→ anny325 : 鍋攻擊立委,初衷很有理想但竟然腐化墮落成這樣利 07/04 08:13
55F:→ anny325 : 用小孩政治攻擊,實在很失望。 07/04 08:13
56F:推 jilllue0907 : 謝謝整理QQQQ 幼兒權益在執政者和現在檯面上多數政 07/04 08:13
57F:→ jilllue0907 : 治人物眼中真的是連雞毛蒜皮都不如,太失望灰心了! 07/04 08:14
58F:推 ginger0911 : 前一兩年就發現有些裁罰紀錄早就被消失了,現在就 07/04 08:20
59F:→ ginger0911 : 是過個明路讓這些做法合理化而已 07/04 08:20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公布負責人行為人機構名稱及場址之公布期間總說
明
https://edu.law.moe.gov.tw/Download.ashx?FileID=215085
對第三條的說明
一、為明確規範公布期間之始期,並考量公布內容之即時性及有效性,爰定明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公布之期間, 及以處分作成之日起算。
二、本規定係依據違法行為所受實際裁處之情形,衡酌本法及教保條例裁處法定罰鍰最
低額及最高額之區間,訂定公布期間之期間與級距。
三、復依本法及教保條例之規定,違規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裁處減少
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考量其違規情節重大,訂定其公布期間為
六年。
四、考量現行同一次處分內容可能包括不同違規之行為及裁罰,是類情形應依違法行為之
裁罰結果,分別計算公布期間。又本規定施行後,地方政府作成之裁處書應載明各項裁
罰結果之公布期間,併予敘明。
對第四條的說明
考量公布教保服務機構名稱、負責人、行為人姓名屬裁罰性質之行政處分,對當事人有不
利影響,第三點第一項所定各款處分倘經撤銷或廢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解
除登載,以維護被公布者之權益。惟考量實務作業之需要,爰定明上開主管機關應於知悉
後之次日起七日內解除登載。
60F:推 petitebabe : 那個IG的留言幾乎一面倒罵國民黨.... 07/04 08:32
61F:推 sparkle : 高調 07/04 08:33
62F:推 anny325 : 可見一般人根本不會去查證,看那種免洗製圖馬上就被 07/04 08:35
63F:→ anny325 : 帶風向。 07/04 08:35
64F:噓 bbo40453 : 本法有定公布期間,教育部就一定要配合啊,今天教 07/04 08:59
65F:→ bbo40453 : 育部不定時間反而違法欸 07/04 08:59
66F:推 betty921 : 那就是教育部訂太短,還有ig吃訂民眾不會查明法條 07/04 09:01
67F:→ betty921 : ,直接甩鍋 07/04 09:01
68F:推 anny325 : 公布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自己訂的啊! 07/04 09:06
69F:噓 bbo40453 : 定期間根本不是問題,不論清潔永久公布也很奇怪, 07/04 09:12
70F:→ bbo40453 : 問題是草案裡情境重大原本是該永久公布的被拿到 07/04 09:12
71F:→ bbo40453 : *情節重大 07/04 09:12
72F:推 wsx890811 : 高調推 07/04 09:15
73F:→ bbo40453 : 立委的發言意思就是指不能無限期要有個期限給業者 07/04 09:16
74F:→ bbo40453 : 翻身機會,這不就是無限期被拿掉的原因 07/04 09:16
75F:→ bbo40453 : 去年就公布草案,草案有針對情節重大有無限期的處 07/04 09:20
76F:→ bbo40453 : 分,但最後消失了,誰施壓讓無限期被拿掉的 07/04 09:20
77F:→ l98 : 樓上,那你去看誰提案改掉的呀 07/04 09:22
78F:→ l98 : 不管是誰提案的,現在法條這樣是三讀通過的。這很關 07/04 09:28
79F:→ l98 : 鍵喔。 07/04 09:28
80F:→ mashilegolas: 國民黨少數立委可以通過法條? 07/04 09:39
81F:推 shiningwine : 駐版立委助理主任還在睡 07/04 09:44
82F:推 oowrasy : 幫高調 07/04 09:47
83F:推 ntuanada : 現在明明是綠色完全執政,還想要推卸責任啊 07/04 09:49
84F:推 nainanana : 幫高調 07/04 09:55
85F:推 petitebabe : 民進黨不想過的法案怎麼可能會過 呵呵呵呵 07/04 10:11
86F:→ petitebabe : 難道現在立院多數是國民黨嗎 07/04 10:11
87F:推 lavenderbox : 明明就是執政黨教育部的責任呀 07/04 10:17
88F:推 anny325 : 所以bbo你說設定期限沒問題,然後又說立委發言才造 07/04 10:23
89F:→ anny325 : 成要設期限,你到底是覺得設定期限有沒有問題?? 07/04 10:23
90F:推 ilovebebe : 幫高調 07/04 10:30
91F:→ chenchiz : 太扯了吧 07/04 10:41
93F:→ Newswa : 不要亂帶風向,現在超收也都要發6萬到30萬,請自己 07/04 11:18
94F:→ Newswa : 去翻條文看罰6000以下的是什麼事 07/04 11:18
95F:→ l98 : 樓上這又是另外一個問題,今天那個IG 主打公開期限 07/04 11:30
96F:→ l98 : 被改。 07/04 11:30
97F:→ l98 : 他可沒管你罰多少錢 07/04 11:31
99F:→ Newswa : 大家關心的重點在於幼兒園的違法紀錄應該要被公開, 07/04 12:04
100F:→ Newswa : 目前的法規設有公開期限可以討論是否永久公開才對, 07/04 12:04
101F:→ Newswa : 但看情節裁罰輕重決定公開期限也是種做法,看法條 07/04 12:04
102F:→ Newswa : 實際上公布不到半年內下架的情況的確不算嚴重違紀。 07/04 12:04
103F:→ Newswa : 至於哪個ig 帶風向,還要拿來PTT討論改攻擊矛頭為 07/04 12:04
我是覺得 3 月過的東西,現在這個時間點,還特別故意選某黨委員言論當懶人包第一頁
圖帶風向,是滿趣味和噁心啦。 特別是該委員最近在板橋案發言不少。 至於我本篇也沒
有要攻擊教育部,我只是指出現行公開期限就是教務部訂出來的。
104F:→ Newswa : 教育部,這些恐怕不是家長在意的重點,選舉快到了奉 07/04 12:04
105F:→ Newswa : 勸八卦白網軍不要操作過頭。 07/04 12:04
106F:推 Newswa : 回i98罰多少錢就會決定公開多久 07/04 12:07
應該說教育部的規定是兩個是掛鉤的沒錯。
因為公布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7F:推 popcorns : 那是「現在」超收罰6萬,之前超收罰6000的紀錄就都 07/04 12:26
108F:→ popcorns : 消失了啊 07/04 12:26
109F:推 anny325 : 家長當然會在意是誰訂的期限啊~不然怎麼知道該究責 07/04 12:29
110F:→ anny325 : 的是教育部呢~ 07/04 12:29
111F:推 Newswa : 重點還是應該放在裁罰多少?資訊公開多久?該不該 07/04 12:41
實際上的變嚴了沒錯,我懶得再去找公報做前後對比了
妳上面那篇公視新聞可以參考,所以修法沒問題呀。
資訊公開那就是中央主管機關訂的。 他的考量也沒全寫入說明裡面。
我們一般人也無從得知他們怎麼想的。
112F:→ Newswa : 永久公開?至於造成修法前的一些資訊不見的問題是可 07/04 12:41
113F:→ Newswa : 再探討,但我個人覺得真的嚴重虐兒的幼兒園恐怕會 07/04 12:41
114F:→ Newswa : 變更負責人及園所名稱另起爐灶吧,哪那麼容易給你查 07/04 12:41
115F:→ Newswa : 。至於大家關注的重點是什麼就交由大家自己判斷吧 07/04 12:41
116F:推 lokuyan : 唉 07/04 12:45
117F:→ ariesd : 有重大違規上新聞的那些都直接給你改名了 07/04 13:08
118F:→ ariesd : 永久公開也是防不了那些 07/04 13:09
有地址的話,就算改名改負責人還是多少有用
新設立幼兒園前期投入經費不少,原址改名再經營是比較符合生意人思維的
119F:→ ariesd : 不是全中央吧,在直轄市主管機關是市政府 07/04 13:12
120F:推 Anderson0819: 看看高雄,選錯人的代價高昂喔哈哈 07/04 13:18
※ 編輯: l98 (128.1.155.100 臺灣), 07/04/2023 13:32:51
121F:推 chidori728 : 出事的幼稚園大部分都原址改名重新出發 07/04 13:57
122F:→ chidori728 : 只要找不到之前紀錄,就變成像是繳罰款了事 07/04 13:59
123F:→ chidori728 : 我以前有用地圖查過,沒裁罰過的幼兒園屈指可數 07/04 14:02
124F:→ chidori728 : 新法條真的把乖乖遵守規則的幼兒園當白癡 07/04 14:03
125F:推 l145678p : 高調 07/04 14:13
126F:推 lavenderbox : 這種帶風向會被影響的,都邏輯不好或沒思考能力 07/04 15:05
127F:推 e123lilian : 高調!看完覺得很灰心,育兒路上要做好多功課要做, 07/04 15:24
128F:→ e123lilian : 怎麼可能時時看紀錄還在不在?等到有時間找幼兒園 07/04 15:25
129F:→ e123lilian : 時才發現紀錄都沒了,叫家長怎麼辦?而且用裁罰金額 07/04 15:25
130F:→ e123lilian : 定論公告時間也很無言….每個人的標準都不同,怎麼 07/04 15:25
131F:→ e123lilian : 不是讓家長自己決定而是用裁罰金額定論,都公開出 07/04 15:25
132F:→ e123lilian : 來讓我們自己決定難道不好嗎? 07/04 15:25
133F:推 Samurai : 民進黨呵呵呵呵呵 07/04 17:40
134F:推 TeslaBot : 政府真的有在為小孩著想嗎…… 07/04 20:55
135F:推 eunice456 : 想罵X! 07/05 08:37
136F:推 error123 : 教育部自己訂的,跟提案人沒關係 07/05 09:09
137F:推 jilllue0907 : 已向王婉諭委員反映,大家除了推文氣憤也盡量找自己 07/05 11:16
138F:→ jilllue0907 : 選區或已知其他關心兒權議題的的民代反映吧! 07/05 11:17
139F:推 Cookie : 在少子化上不遺餘力欸? 07/05 13:39
140F:噓 zxcv40711 : 又是民進黨 先前造成老師跟家長對立 現在又要繼續搞 07/05 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