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jimmy (潘雞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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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新聞] 打籃球「蓋火鍋」把人撞成失語 判賠
時間Wed Jan 27 10:15:4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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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erts ()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打籃球「蓋火鍋」把人撞成失語 判賠
時間: Wed Jan 27 08:46:09 2010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邱姓大學生打籃球帶球切入上籃,孫姓大學生中途未蓋到火鍋,反而將邱撞倒在地,造
成邱腦震盪、失語症,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孫應賠償邱看護費、醫藥費以及五萬元的精神
慰撫金共七萬多元。
這是國內罕見的運動比賽受傷判賠案例。法官判決指出,打籃球難免接觸碰撞,如未犯
規,造成的傷害並無違法性,如是犯規造成對方受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是邱跳
起來要切入上籃時,孫從後方跳起要蓋邱的火鍋,孫明顯違反籃球規則。
孫姓大學生是東吳大學籃球隊員,他對打籃球鬧上法院感到不滿。孫指出,雙方的碰撞
不是他所能預見的,他作出蓋火鍋的防守動作,是一種自然反應,如果打球不慎碰到誰
就要被告,那打籃球的人每天都會活在恐懼中。
前年七月,數個大學生在台北市芳和國中打籃球,邱跳起來要切入上籃時,孫從後方想
攔阻未成,而在空中將邱壓下來,手肘撞到邱的頸部和頭部,邱雖當場表情痛苦,但回
答孫沒事,雙方繼續打球。
邱姓大學生回家後,頭部、頸部疼痛,第二天急診,診斷結果顯示邱的頭部外傷,有失
語症現象,家人報警時,孫承諾負擔醫藥費和精神損失賠償金,因未履行而被告。
孫向法院指出,籃球比賽發生碰撞在所難免,如果有人受傷就要對方賠償,將來沒有人
敢打籃球,甚至未來打籃球的人可能都要全副武裝或簽下切結書,以後和邱打球的人最
好保持三公尺以上距離,以免他受傷將來要賠償。
法官認為,因打籃球身體碰觸造成傷害,要不要賠償,要看對方是否盡到注意義務及遵
守比賽規則,因孫的動作違反籃球比賽的「圓柱體原則」及「垂直原則」,且孫是籃球
隊隊員,很清楚籃球規則,違規撞傷邱,當然應負賠償責任。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3897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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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5.152.200
※ 編輯: nogoodlaugh 來自: 114.25.152.200 (01/27 09:17)
1F:→ ru04d93:太殘酷了..... 01/27 09:20
2F:→ nogoodlaugh:要是真的是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 又受傷這麼重 01/27 09:34
3F:→ nogoodlaugh:當下哪有可能繼續打球... 01/27 09:34
4F:推 dsp:我記得當初是這個傷人的故意朝著人打過去 對人不對球 01/27 09:37
5F:→ nicso:野人遊戲... 01/27 09:39
6F:→ nogoodlaugh:是喔?dsp大是看到新聞稿 還是正好在現場? 01/27 09:39
7F:→ k28829982:所以以後的違反運動道德犯規都是要賠償就對了~ 01/27 09:42
8F:推 sexy1128:被打傷的很明顯是來坑人的 01/27 09:43
9F:推 sexy1128:打球本來就是身體碰撞很頻繁的運動 01/27 09:47
10F:→ sexy1128:要是要這麼娘砲的話,不如去打排球還隔個網子保護你勒 01/27 09:48
11F:→ ewayne:阿忠:賴國弘,出來面對... 一堆球員:陳志忠,出來面對... 01/27 09:52
12F:→ YuChengHam:sexy1128是說打排球都是娘砲? 你去排球場接看看啊 01/27 09:54
13F:→ panjimmy:借轉規則版 01/27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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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陽光燦照鯤東,大海浩瀚為我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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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8.2.166
14F:→ cutean0701:S大 如果受傷的人是您或您的家人 您還會這樣認為嗎? 01/27 10:45
15F:→ summer06638:是說的有點過..不過很明顯的就是要對方受傷吧.. 01/27 11:06
16F:→ summer06638:很明顯就是守不到了還硬跳.. 01/27 11:07
17F:推 olv0210:法官判的不錯呀= =照被告這樣說那我豈不是可以利用運動機 01/27 11:55
18F:→ olv0210:會來殺害他人= = (我就不信在有犯規的情況下過失殺人沒事) 01/27 11:56
19F:推 XBUCKXMR:那你犯規打我手造成我手指扭傷也可以告嗎?... 01/27 12:20
20F:推 RonaldBBS:正常抄球的犯規 可以告阿只是應該會會敗訴吧 01/27 13:23
21F:→ RonaldBBS:法律除了結果還會看過程 一樣的結果不同的過程原因 01/27 13:24
22F:→ RonaldBBS:就會有不一樣的判斷 01/27 13:24
23F:推 summer06638:樓上中...不同情況跟力道會造成不同傷害 01/27 18:59
24F:→ summer06638: ↑肯<-補XD 01/27 19:00
25F:推 kalfan1:輸不起的人才會硬要犯下來 明知不可為 01/27 20:52
26F:推 yanjohn:被告這個動作很超過...硬扯下來又不保護對手... 01/27 22:18
27F:推 itsfated:我覺得法官判的很好XD 01/28 11:48
28F:→ blacktb:這個案件的檢察官曾經在刑事法庭被審判長虧說 01/28 20:38
29F:→ blacktb:檢察官可能社會經驗不足夠與對運動的不了解 導致引用法條 01/28 20:38
30F:→ blacktb:有可能有點問題 民事庭的法官我就不清楚了 不過也是個 01/28 20:39
31F:→ blacktb:不太懂運動的女性 因為他引用的規則 對於這個案件是 01/28 20:39
32F:→ blacktb:一個比較不太適合的呈現 01/28 20:40
33F:→ blacktb:因為法官的認定是 犯規=侵權 侵權=犯法 所以犯規=犯法 01/28 20:41
34F:→ blacktb:只要是侵入圓柱體造成的傷害 皆可提告且成功機率不小 01/28 20:41
35F:→ blacktb:這是我在現場所聽的 01/28 20:42
36F:→ blacktb:這個新聞只訪問了邱姓文大體育系學生 沒訪問到被告以及 01/28 20:43
37F:→ blacktb:相關證人 所以 記者都這樣嘛 反正有報導就好了 只要不出包 01/28 20:43
38F:→ blacktb:就是好新聞 01/28 20:43
39F:推 joseph103331:把別人硬扯下來很危險 01/28 21:03
40F:→ blacktb:這是單方面的說法囉 01/28 21:23
41F:→ panjimmy:我個人引此報導至規則版的用意,是想說球場上的進入司法 01/29 14:53
42F:→ panjimmy:程序後,由真實的法官來判定賽場上的事件,還引用專業術 01/29 14:54
43F:→ panjimmy:語,是不是能提供賽場上的法官,不同面向的想法...僅此 01/29 14:55
44F:推 bensonlin9:借轉謝謝~ 01/31 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