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erfassung (分身ID)
看板B99A012XX
標題[課輔事宜]有興趣有時間就看
時間Thu Mar 31 23:03:2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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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Verfassung (分身ID) 看板: B99A011XX
標題: [課輔事宜]有興趣有時間就看
時間: Thu Mar 31 23:02:09 2011
各位同學大家好
有關這次課輔的內容
似乎學生對一些問題有點困惑
因此在這邊釐清一下
一、 締約上過失的損害賠償範圍
關於締約上過失的損害賠償範圍,請參考侯老師那篇文章的第56頁,通說係採取信賴利益
作為賠償範圍,這樣的想法源自於締約上過失理論的根據,即我國採的是基於誠信原則所
發生之信賴關係,所以可以輕易導出只陪信賴利益這樣的結論。
但侯老師認為應該個案認定,其理論基礎在於老師認為締約上過失保護的範圍應該與不完
全給付一致,這當然是少數說,參考就好。
二、 債權物權化的理解
我們今天講了債權物權化的五個例子,學生下課有來問我有關民法第426之一的問題,那
時我講太快,所以在這邊釐清一下~詳情請參考月旦裁判2期那6頁資料的第58頁以下。
最高法院95年第16次民庭決議的問題,是一個甲將土地借給乙使用,乙之後在土地上建屋
,但該房屋之後因為有抵押權,當乙沒法還錢時,被拍賣掉了,而買這棟房屋的人就是丙
,這時甲請求丙拆屋還地,應否准許?
在這裡,實務見解應該要看個案認定,而老師的解讀是這就是誠信原則的個案判斷,再者
,實務見解是以425條之1作為依據,而多數學者認為應該是426條之1。
那如果照之前的425條之擴張適用的結果推論,這裡應該也有債權物權化的問題,所以同
樣的,照理說也會有類推適用與占有公式外觀兩者的爭論(只是老師還沒開始寫文章),
而陳老師在這裡的結論是,本條本身是大問題(至於是什麼問題請看文章),所以這條比
起425條更應該嚴格適用,而不能恣意的類推適用,而一樣的只能用誠信原則加以處理。
而有學生開始狐疑,占有說或類推適用說與誠信原則說得差異在哪裡?基本上,前兩者的
效力等同於法律,換句話說只要占有就有公式外觀,就必須一體類推適用本條支規定,而
不論第三人是否善惡意,但在陳老師的眼中,本條規定是一種債之相對性的突破,基於契
約嚴守原則與債之相對性的基本法則,這種擴張適用的論述應該小心為之,且參考大法官
349號解釋,是以當事人主觀為認定標準,這標準其實有點貼近誠信原則,所以陳老師在
這裡是看個案當事人是否有主觀想要侵害他人之權利的想法,而在個案中讓當事人主張的
權利失效。
-----------(以上為正規內容,以下為私心見解,僅供參考,考試不得寫!!)-------
(佛度有緣人時間:其實說真的啦,如果我們從契約成立的角度來看,債之相對性本身並
無問題,而學說在討論的債權物權化的爭議,其實是限於傳統契約的『一對一締約』的命
題,但我之前就講過,契約是基於當事人你情我願的主觀認知,所以在當事人雙方有知道
契約的存在,就應該受拘束,所以債之相對性的前提就在於當事人對於契約是否有認知且
有信賴,至於是不是一對一,那其實不太是重點,所以其實學說這邊是先限縮債之相對性
的範圍,然後開始啟動債權物權化的思維,但其實說穿了,還是陷於債權是相對性的範疇
。當然,這只是提供各位另一種思考方式,至於是否要接受,學生們可以自行判斷,但考
試請不要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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