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nicBK (BK)
看板B893023xx
標題2.後續衡量
時間Sat Jul 28 16:49:37 2012
(1)最低租賃給付應分配予財務費用及降低尚未支付之負債。財務費用應於租賃期間逐期
分攤至每一期,以使按負債餘額計算之期間利率固定。或有租金應於發生時認列為當期費
用。【IAS 17.25】
(2)租賃資產應採與承租人自有折舊性資產一致之折舊政策提列折舊,將租賃資產之可折
舊金額於預期使用會計期間內按有系統之基礎分攤。如可合理確定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
將取得所有權,則預期使用期間為資產耐用年限;否則,資產應於租賃期間與耐用年限兩
者孰短之期間內提列折舊。【IAS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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