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ymphonies (山無數,亂紅如雨)
看板Army-Sir
標題Re: [問題] 有關停役
時間Sun Nov 10 11:35:38 2013
※ 引述《RealWill (咕)》之銘言:
前文恕刪
: 是否停役與掛階無關,只跟適用條文有關
: 未滿30天: 達免役體位, 稱為驗退: 領免役令
: 未達免役體位, 達停役標準; 稱為驗退: 等複驗結果 決定回役或免役
: 已滿30天: 達停役標準: 稱為停役: 等複驗結果 免回役,領退伍令
: 現在滿30天只要停役就可以免回役
: 以前的規定是
: 服役第31~120天這段日子辦停役要等複驗結果等回役 (常備役, 替代役 或免役)
: 超過120天辦停役則免回役: 剛好接近掛階的日子 所以才會有掛階停役免回役的誤會
大家好,借好文一問
我是入伍後才發現替代役體位,但也符合停役要求
目前在等120天辦停役,但爬文後發現已經沒有這項規定(只要超過30天就好?)
請問停役後→改判體位→常備役/替代役 無論天數是否都直接領退伍令?不必再次服役
(網路搜尋結果是:
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作業規定
三、停役替代役役男於停役原因消滅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回役:
(一)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役,而該疾病為活動性肺結
核或精神系統疾病者。
(二)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役,停役原因雖已消滅,經
診斷仍有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虞者。
(三)因執行公務所致傷病而停役者。
(四)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停役,其服現役已逾
一百二十日,或自其應徵服現役日起至停役原因消滅日止,合計已逾三百日者。)
101新版的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作業規定則沒有120天敘述
(一)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停役。
(二)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停役,回役後應補服
現役之役期未達一百日。但擅離職役停役者,不在此限。
(三)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停役,回役後應補服現役之役
期未達一百日或因執行公務失蹤逾一年。
以上資料看來改判體位(替代役,常備役沒找到資料)後要再回役?
相關法規該查哪一條或請教哪個機關單位呢(軍醫局? 市公所役政部門?)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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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121.227.199
※ 編輯: Symphonies 來自: 203.121.227.199 (11/10 11:36)
1F:推 IanLi:你拿替代役的規定放在常備役不覺得很怪嗎?? 11/10 11:59
2F:→ Symphonies:對...因為我找不到常備役→轉替代役的規定 11/10 12:00
3F:→ Symphonies:只有常備役免回役規定/替代役免回役規定 11/10 12:00
4F:→ Symphonies:還是說常備役停役→使用常備役規定 (不管之後體位重判) 11/10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