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risC (哀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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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感言] 國防報告書和立國精神
時間Mon Feb 1 20:54:07 2010
不介意我修正一下吧!!!
黃色是有改到的~~
日期
憲法本文通過: 35.12.25 國民大會通過
憲法本文公布: 36.1.1 國民政府公布
憲法本文施行: 36.12.25施行
增修條文第7次修正: 94.6.10
產生
人民直選: 正副總統(85年第9任起)、立法委員
總統任命: 行政院院長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審計長、副總統缺位補選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監察院院長副院長
行政院院長提名,提請總統任命:
行政院副院長、部會首長、政務委員、省主席、省委員、省諮議會議員
任期
正副總統: 4年,連選得連任1次
直轄市長: 4年,連選得連任1次 (一般縣市也是)
直轄市副市長:兩人,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一般縣市副市長:一人,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直轄市議員: 4年,連選得連任 (一般縣市也是)
立法委員: 4年,連選得連任
大法官: 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
考試委員: 6年
監察委員: 6年
審計長: 6年
副總統缺位: 總統3個月內提名,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滿
年齡
正副總統: 40歲
直轄市長:
30歲
縣市長: 30歲
鄉鎮市長 26歲
立法委員: 23歲
村長: 23歲
被選舉權: 23歲
選舉權: 20歲
人數
┌ 直轄市、縣市 = 73人 ┐
立法委員(第7屆開始): │ 平地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 ├─ 合計 113人
└ 僑居、不分區代表 = 34人 ┘
大法官: 15人,包含司法院正副院長
監察委員: 29人,包含正副院長
省政府委員: 9人,包含省主席
考試委員: 19人 (不含院長副院長)
省諮議會議員: 5-29人 (任期三年)..地制法11條
組成
行政院會議: 行政院正副院長、部會首長、不管部會政務委員
大法官會議: 大法官15人組成,包含司法院正副院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 ~ 15人組成
監察院彈劾: 監委2人提議、9人審查即決定,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監察院糾舉: 監委3人審查即決定,向糾舉人主管或上級機關提出
幾分之幾
行政院長不信任(32): 立委1/3連署、全體1/2贊成
立法院院會議案(32): 立委1/3開議、出席1/2(過半)決議同意通過
立法院對總統彈劾(T23): 立委1/2提議、全體2/3決議,
聲請大法官審理,憲法法庭判決成立,總統解職
立法院對總統罷免(B4322): 立委1/4提議、全體2/3同意
選舉人總額1/2(過半)投票、有效票1/2(過半)同意
變更領土(44462): 立委1/4提議、全體3/4出席,出席3/4決議
公告半年、有效票超過選舉人總額1/2複決
立法院覆議: 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立法院開臨時會: 總統之咨請、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
立委婦女當選保障: 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1/2
年
行政院長不信任: 不信任案投票未通過,1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每年集會,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變更領土案: 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
憲法修正案: 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
月
立法委員選舉: 任滿前3個月內選舉產生
副總統缺位: 總統3個月內提名,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滿
變更領土案: 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
憲法修正案: 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期限不得逾3個月。
行政院提出預算案: 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應將下半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行政院提出決算案: 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監察院決算審核: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審核,並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
立法院會期:每年2次自行集會,2月至5月、9月至12月(25912)
日
緊急命令: 10日內立法院追認。若立法院已解散時,3日內自行集會,開議7日內追認
法律案公佈: 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收到後10日內公佈
行政院長不信任案:投票通過,行政院長10日內提出辭職,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行政院覆議: 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須總統核可)
立法院覆議: 送達立法院15日內做決議,逾期原決議失效。
如立法院休會期,7日內自行集會,開議15日內做決議,逾期原決議失效
立法院解散: 60日內舉行立委選舉,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自行集會,任期重新起算
小時
行政院長不信任: 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48小時內記名投票
移送法院審問時限: 24小時
法院提審時限: 24小時
法院追究時限: 24小時
爭議 / 解釋
院與院間之爭執: 總統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
立法與執行事項,遇有爭議時: 立法院解決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 司法院解釋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 司法院解釋
憲法之解釋: 司法院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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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9.127
1F:推 punke04:哇 推用心 02/01 20:57
2F:推 lu77714:超讚 不過太晚了啦>< 02/01 20:59
3F:推 mingtingC:不受任期保障意思是? 02/01 21:01
4F:推 punke04:院長隨時會換人 02/01 21:01
5F:推 vic2k5:救到我了 02/01 21:04
6F:推 mingtingC:那院長副院長 任期幾年不限對吧? 02/01 21:06
7F:推 neverfree:一定要推一下的... 02/01 21:13
8F:推 lordoffish:黃色部分是哪時修改的阿 怎麼跟我計的不一樣@@ 02/01 21:16
9F:→ jskblack:直轄市長不是35歲嗎O_O? 02/01 21:24
10F:推 franklau0903:有看有推 3Q拉 ~~~ 02/01 21:26
11F:推 FF29:直轄市長在96年11月7號改為30歲以上囉>< 02/01 21:29
12F:推 dahe:超實用! 02/01 21:37
13F:推 sky52032:原PO是帥哥!!XD 太謝謝了!! 02/01 21:41
14F:推 Newstart:里長有年齡限制嗎? 02/01 21:46
15F:→ Newstart:查到了 村里長都是23 02/01 21:47
16F:→ polo90406:省諮議會議員 地制法11條好像是寫5-29人? 02/01 22:00
18F:→ borisC:地制法是不是一直在修定呀~~~隨便吧~~ 02/01 22:07
20F:→ polo90406:40003 02/01 22:09
21F:→ polo90406:哈XD 02/01 22:10
※ 編輯: borisC 來自: 140.112.29.127 (02/01 22:15)
22F:→ jeff1984:謝謝大大阿,有看有保佑 02/01 23:52
23F:推 lanway:有推有上!!! 02/02 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