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hino0314 (rhino)
看板Army-Sir
標題Re: [問題] 憲法一問
時間Sun Jan 31 22:18:35 2010
※ 引述《hatwei (......)》之銘言:
: 請問考試院長
: 是否需要接受立法委員質詢權使始的對象?
: 謝謝!
: 依據憲法上的條文來說的話...
釋字第 461 號
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既得就其所掌有關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各該機關之預算
案並應經立法院審查,則其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
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依上開憲法規定,應邀說明之必要。惟司法、考試、監察
三院院長,固得依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意見,若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
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
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列席備詢。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例
如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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