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ank910056 (大凱)
看板Architecture
標題[問題]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四章之一 建築物安全維護
時間Fri May 22 07:38:15 2015
想請問版上高手,關於在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的"第四章之一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第116-3條
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照射之空間範圍,其地面照度基準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空間種類 照度基準(lux)
一. 停車空間(室內) 六十
二. 停車空間(室外) 三十
三. 車道 三十
四. 車道出入口 一百
五. 安全梯間 六十
六. 公共廁所 一百
七. 基地內通路 六十
八. 避難層出入口 一百
請問"車道出入口"跟"避難層出入口"的範圍該如何界定?
由於照度是要用lux/m2,故想麻煩了解的版友協助解惑.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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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ewie : 避難層出入口是人走的那個(通常指一樓大門) 05/22 08:48
2F:推 DevCPP : 他的意思是出入口如果是條界線那就沒有流明可言 05/22 09:13
3F:→ OscarJeff : 既然會這樣訂就不可能是一條界線,應該是在問出入口 05/22 09:28
4F:→ OscarJeff : "那條界線"的前後多少距離範圍內都算出入口吧? 05/22 09:29
5F:→ frank910056 : 感謝O大幫忙說明,我指的就是意思. 05/22 13:38
6F:→ chewie : 或許可考慮 針對有頂蓋的範圍檢討? 05/22 15:21
7F:推 blueblacks : 照度要求好像是指燈具的照明能力,所以是要挑對應 05/30 10:04
8F:→ blueblacks : 的燈具,而不是檢討照明的面積範圍來決定燈具數量 05/30 10:05
9F:→ blueblacks : 或强度吧。(個人推測) 05/30 10:05
10F:推 puccalin : 其實都要考慮在內做計算喔! 07/24 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