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f7841 (mountainfish)
看板Anti-ramp
標題Re: [抱怨] 全國 台灣宅配通
時間Fri Jul 13 22:55:10 2012
※ 引述《anitgirl (太陽能充電ing)》之銘言:
: Hi 謝謝你的分享喔
: 但我有點小小疑惑
: 像是這樣的關係
: 7-11 網拍公司 工程公司
: ↓付薪水聘請↓ ↓簽約↓ ↓簽約↓
: 店員 貨運公司 裝潢師父
: ↓販售服務↓ ↓運送服務↓ ↓施工服務↓
: 顧客 買家 客戶
: 先看前面兩個
: 我可以理解 因為店員是 7-11 的員工
: 而貨運公司不屬於網拍公司 只是合約關係 所以不一樣
: 可是 如果看後兩者的比較
: 我自己的經驗 找人來家裡裝潢
: 結果 施工出問題 求償是找工程公司 而不是裝潢師傅
: 工程公司和裝潢師傅之間也是簽約而非聘雇
: 滿好奇
: 工程公司和裝潢師傅(照簽約工程圖施工 ie 顏色、材質...)
: vs
: 網拍公司和貨運公司(照簽約運送 ie 兩天送達...)
: 的差異在哪....? @@"
: 另外 像遇到這種延遲交遞的狀況
: 買家應該要直接向貨運公司求償嗎?
: 但是 依照你說的 買家跟貨運公司沒有簽約
: 那要依據什麼向貨運公司求償?
: 依據賣家與貨運公司的契約嗎?
: 可是 如果是 A 跟 B 簽訂契約
: 合約出狀況(運送延遲)卻是由 C 向 B 求償
: 這樣好像有點奇怪...
: 先謝謝回答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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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講幾個我覺得混淆的地方,
首先,「履行輔助人」分成「代理人」跟「使用人」,
差別在於這兩種類型做的事情不一樣。
另外,聘僱,是指雇傭契約,一樣屬契約之一種。
1. 代理人是「與他人簽約」。
像小七店員,他在進行每一個結帳收錢找零的動作時,
都是「代理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跟顧客成立「買賣契約」。
圖解如下: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雇傭契約」→店員-「買賣契約(代理公司名義)」→顧客
店員跟顧客之間是有產生新的買賣契約的,
不過這是店員代理公司名義之名義,所以稱為代理人。
2. 使用人則是「就特定範圍內接受指揮監督」,為某種「事實行為」。
所謂事實行為,就是單純的活動,但不產生新的契約或法律行為。
同樣以超商店員為例: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雇傭契約」→店員-
-「受公司指揮監督」上架、打掃店內環境等行為
當然把商品上架、打掃店內環境都算是「服務顧客」,
店員也要受店長或者說公司的指揮監督,
可以要他將特定商品上架下架、用什麼方式打掃哪個區域。
但這些行為並無產生新的契約,所以說是事實行為,這時是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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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網路賣家跟貨運公司是這樣的關係:
賣家-「運送契約」→貨運公司-送東西之事實行為→買家
首先,貨運公司跟買家之間是沒有契約關係的,所以貨運公司不可能是代理人。
而貨運公司送東西的這個行為,是不受賣家指揮監督的,
賣家只能藉由簽訂運送契約時,要求於大略的時間送至何處(早午晚等),
但「運送的方法」或者「真正送達的時間」,
貨運公司都有相當的獨立性,賣家無法控制,所以才說貨運公司不是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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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一個家庭,設計公司與木工師傅的關係是這樣子的:
要裝修的家庭-「承攬契約」→設計公司-
-「承攬契約」→木工師傅-裝修之事實行為
據我所知,裝潢公司通常是將工程「包」給木工師傅,
雖然名為承攬契約,但事實上,
可以發現木工師傅還是要依照設計公司的設計圖去施工,
而且施工時,可能也要受到設計公司之監督(監工)。
所以設計公司跟木工師傅之間,
實質上是一個老闆員工的雇傭關係,
木工師傅基本上是聽從設計公司指揮,
等於是設計公司的使用人,所以施工出問題,
當然就找設計公司負責。
這個部分可以參考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的網頁:
http://www.iosh.gov.tw/upload/netbook/laboredu/edu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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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你真正的想問的,
應該是不是賣家的錯,賣家不用負責,「那我要找誰?」
首先,民法的概念是尋找「誰值得保護」,
在原原PO的情況下,
買家當然要受到保護,因為他畢竟是有一個應該按時收到物品的利益在,
賣家其實也該受到保護,畢竟賣家也是簽訂了運送契約,
且也有按時送到以完成買賣契約義務的利益。
因此,我想大家都知道結論:貨運公司該死。
原原PO的情形,貨運公司是自己送不完貨,故意撒謊,
顯然是貨運公司的問題。
不過,既然買家該受保護,就要看「保護的程度」。
民法的概念是「損失填補」,
就像有損血才要喝綠水一樣,假如血全滿,根本不需要補,
因此,要區分不同的程度:
1. 無損害:
雖然這樣講有些腦補,不過我認為這是原原PO的情形,
因為原原PO應是晚收到了一天,
但並沒有其他的損害(或者他沒提到),
所以他的債權(受領商品)仍然獲得滿足,沒有需要填補的損害。
2. 遲延給付,造成買家有其他利益的損害(Ex.原本確定轉賣的契約被解除):
這時候,就有真正的損害發生,
如我前一篇所說,這項損害並不是賣家(債務人)的錯誤,
是貨運公司(運送人)要負責,
而貨運公司跟買家之間並沒有契約,所以不能用契約上請求權賠償。
但是,這時候等於貨運公司故意的侵害了買家「轉賣的利益」,
因此,可以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故意侵權行為,
向貨運公司請求賠償轉賣所損失的利益。
3. 因貨運公司的故意或過失導致商品毀損滅失:
到這麼誇張的地步,已經不是「東西晚給」的問題了,
是東西根本「不見、壞掉」而「給不了」的情形。
東西毀損滅失也不是買家賣家的錯誤,
所以這時候,買家就有兩種權利可以選擇,
(1) 民法第266條第1項,賣家返還價金給買家,賣家再依照運送契約向貨運公司求償。
因為不是賣家故意或過失造成商品毀損滅失,所以買家賣家就單純的「回復原狀」,
貨運公司就要就自己故意過失造成商品毀損滅失部分,向賣家負責。
(2) 民法第255條第2項,買家之代償請求權。
簡單來說,就是不回復原狀,賣家不用退錢,
但是,賣家要把貨運公司的賠償移轉給買家,賠償買家的損失。
所以大家可以發現,其實最後都是貨運公司要負責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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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我又打了這麼長一篇....,不過當初一氣之下回了,
不再這裡答好像又很奇怪,假如大家對買賣糾紛還有問題,
其實可以移駕pttlifelaw版或者law版。
另外,我想說我學得比較好的,其實不是民法啊囧!
希望我上面回答應該是沒錯(有翻書),
若有哪位法學先進發現我說錯了,我也很樂意被打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0.26.108
※ 編輯: mf7841 來自: 1.160.26.108 (07/13 22:58)
1F:推 fireflyyen:已M保留。 07/13 23:03
2F:→ falltrace:舉手) 如果說是 網站下單=>廠商出貨=>交給物流 07/13 23:11
3F:→ falltrace:網站跟廠商不同的情況下 網站是否有監督到貨時間之義務 07/13 23:12
falltrace大,抱歉我剛剛想修改時,才發現你有推第二句囧。
在網站下單時,若是跟網站簽買賣契約,
那就要看網站、廠商跟物流之間的關係,
通常網站跟廠商合作時,廠商都會保留部分數量的貨物給網站通路,
可以出貨的情形下,假如物流又是網站可以指揮監督時(Ex. 博X來),
那物流應該可以視為網站的使用人。
當然,在市場競爭的情形下,
就算物流不是網站可以管的,貨物晚到,
網站通常都會給予賠償(即便不是法律上要負責),
然後事後網站就會去找物流算帳,到頭來還是物流要負責。
※ 編輯: mf7841 來自: 1.160.26.108 (07/13 23:12)
※ 編輯: mf7841 來自: 1.160.26.108 (07/13 23:32)
4F:推 mtyc:推你!國考一定及格XD 07/13 23:31
5F:推 YouEri:推~ 07/14 00:08
謝謝,對我來說這樣的稱讚還滿令人開心的。
6F:推 Deltaguita:我只有一個問題:損血不是喝紅水嗎!?綠水明明係加速藥水 07/14 00:22
被打臉了囧?
其實我只有搶我弟的WOW帳號來玩一下....大概是兩三年前的事了,
看吧,不懂裝懂果然不是好的行為XDD。
※ 編輯: mf7841 來自: 1.160.26.108 (07/14 00:36)
7F:→ fireflyyen:呵呵,也辛苦你了 這兩篇文章讓大家懂了不少 07/14 00:39
8F:推 pika08:又上了一課...老師請(遞茶.... 07/14 01:06
不需要叫我老師啦....,PTT版上可是有許多lawyer版的執業律師在,
其他的版面,就我所知也有不少年輕的司法官或比我更優秀的法律系學生出沒,
甚至有真正的法律系教授!
這些人都比我有資格被叫老師。
我只是正好在逛版,而且可以就這個問題發表意見罷了(倒)。
9F:→ falltrace:基本上在網站的最大值內 他應該會到(因為我還沒收到) 07/14 02:20
10F:→ falltrace:不過在整起事件中 = =a 我感受到網站本身的不夠注意 07/14 02:21
11F:→ falltrace:簡而言之 下單後3~7天內會到 若標示已出貨3天內會到 07/14 02:22
12F:→ falltrace:然後我從下單當天就看到已出貨到現在...(週一下單) 07/14 02:23
13F:→ falltrace:網站客服是說標示的更改是由廠商自行更改 07/14 02:23
14F:→ falltrace:但這中間很玄妙的就是 我沒辦法直接聯絡到廠商 07/14 02:23
15F:→ falltrace:所以我在周四感覺情況不對的時候打給客服 客服才與廠商 07/14 02:25
16F:→ falltrace:進行聯繫 週五傍晚再度聯絡網站 才得知廠商回覆 07/14 02:25
17F:→ falltrace:姑且不論發生了什麼事 但這中間網站有失職的地方 07/14 02:26
18F:→ falltrace:(我個人覺得啦) 07/14 02:26
19F:→ falltrace:既然說已出貨三天到 那系統是否在標示已出貨後三天未更 07/14 02:27
20F:→ falltrace:改的情況下 應該自動發信予廠商詢問狀況 這是其一 07/14 02:27
21F:→ falltrace:其二 雖然我不是要求要當晚 隔天早上就有回復 07/14 02:28
22F:→ falltrace:不過廠商在當晚就已回覆給網站的情況下 複製貼上並不是 07/14 02:28
23F:→ falltrace:一件相當困難的事情才對 可是我已過申訴時間24小時依舊 07/14 02:29
24F:→ falltrace:不知道我的商品到底在哪裡 反而是浪費一堆電話錢追商品 07/14 02:29
25F:→ falltrace:所以我才想詢問 類似這樣的情況 是否網站需追到貨狀況 07/14 02:30
26F:→ falltrace:喔補充一下 物流本身是廠商自己私人的(這也是我週五確認 07/14 02:31
falltrace大,假如這樣的話,也許您應該請客服部的主管出來向您說明了,
因為現在是東西沒到,幾乎等於是「拿不到東西」的情形,
且就您的敘述來看,網站似乎是有什麼過失而想卸責。
所以請不要理會客服說什麼是廠商更改的balabala理由,
直接以您能夠表達意見的窗口,也就是客服主張您的權利。
如果客服不肯正面答覆,而且過了應到貨的時間,我自己想到的作法是:
1. 跟客服要求取消訂單(解除買賣契約),退款。
2. 目前台灣被濫用不過還真的很好用的....告訴媒體,可以以此威脅客服。
話說,該不會真是博X來吧?
我之前有過類似經驗,不過是「到貨期限的前兩天」才告訴我「沒貨了」。
而且還不真的退款,只是把數額賺成「下次再消費的購物金」,
後來我打了大概10通給客服,他才願意把金額連同跨行手續費直接退到我戶頭。
老實說,有時法律上是一回事,但除非跑法院,否則真實生活又是另一回事(嘆)。
27F:推 ken0824:原則上給推 但可以參考一下王澤鑑老師天龍八部第六冊關於 07/14 02:34
28F:→ ken0824:為債務旅行輔助人負責一文 或許有不同的思考方向 07/14 02:36
29F:推 ken0824:還有 貨運公司與買方是否有契約關係與貨運公司 07/14 02:39
30F:→ ken0824:是否為代理人無涉只要貨運公司有取得代理權限即可為代理人 07/14 02:40
31F:→ ken0824:不過你對貨運公司的地位闡述也沒甚麼錯 學說看法不同罷了 07/14 02:41
32F:→ ken0824:誰是最終負責人與債之相對性確實無涉 我與誰簽訂契約當 07/14 02:45
33F:→ ken0824:然就找誰負責 最終負責人只是債務人賠償完之後 07/14 02:47
34F:→ ken0824:可否再轉求償的問題 07/14 02:47
35F:→ ken0824:並不代表說債務人不用負責 07/14 02:48
36F:→ ken0824:最大的爭議在於貨運公司本身是否為履行輔助人 07/14 02:49
37F:→ ken0824:王老師與通說有不同見解 我比較贊成王老師的看法而已 07/14 02:50
38F:→ ken0824:並沒有所謂的對或錯 小小心得供您分享 07/14 02:50
王澤鑑老師對於履行輔助人之定義的確是與實務不同,這個見解我也是略有所聞。
不過因為本件是個確實發生的事件,假如真要提起救濟,似應以實務見解為妥。
當然,很謝謝Ken0824大的補充指教。
※ 編輯: mf7841 來自: 1.160.26.108 (07/14 08:49)
39F:推 falltrace:XDDDDDD 兄弟 那是我直接打給廠商的XDDDDD 07/14 09:08
40F:→ falltrace:然後我剛收到了 XD 真是太離奇太玄妙太奇妙了 是電風扇 07/14 09:15
41F:→ mf7841:那就太好了,夏天沒有電風扇就跟剉冰沒加煉乳一樣嚴重XD。 07/14 09:19
42F:→ falltrace:因為當初跟廠商約好今天收到就不在網路上公佈... 07/14 10:00
43F:→ falltrace:不過我還是問問板主能不能匿名然後回這篇文好了 07/14 10:00
44F:→ falltrace:更正 隱廠商跟網站的名字來討論 07/14 10:02
45F:推 ken0824:大家互相討論 其實通說方面是針對傳統郵務鐵路無法監督 07/14 10:58
46F:→ ken0824:的情況 就運送公司是否賣方交付標的物後即係以盡所謂善良 07/14 10:59
47F:→ ken0824:管理人責任 基於運送契約能有些許程度之監督指揮 07/14 11:00
48F:→ ken0824:可以在查一下實務見解比較準 目前我只查到海上貨物運送 07/14 11:02
49F:→ ken0824:但兩者不同 海上貨物運送與陸上貨物運送託運人之監督程度 07/14 11:10
50F:推 ken0824:不同 但現今實務見解就運送公司是否為賣方之履輔人 07/14 11:18
51F:→ ken0824:我覺得有爭執的空間 且要去查一下判決比較準 07/14 11:18
52F:推 ken0824:現行貨物運送契約與郵政鐵路恐有不同之處 基於保護消費者 07/14 11:25
53F:→ ken0824:以及王老師的理由我會認為運送公司系賣方的履行輔助人 07/14 11:26
54F:→ ken0824:有民法224條之適用 再由賣方對運送公司基於運送契約求償 07/14 11:28
55F:→ ken0824:雖然海上運送人多被當成是CIF運送契約下託運人之履輔人 07/14 11:29
56F:→ ken0824:也就是賣方之履輔人 但我不認為陸上運送可以跟海上運送 07/14 11:30
57F:→ ken0824:一定要做相同之解釋 畢竟指揮監督關係程度不同 07/14 11:31
58F:→ mf7841:ken0824大,可以參考一下最高法院91台上2112號判決。 07/14 11:42
59F:→ mf7841:該號判決提出了對於使用人之判斷標準,亦即以「有無獨立性 07/14 11:42
60F:推 ken0824:您所指的判決有提到使用人之概念 但判決並非直接針對運送 07/14 11:44
61F:→ ken0824:所以陸上運送人是否為賣方之履輔人 我想就實務見解仍然要 07/14 11:44
62F:→ mf7841:」作為判斷依據。因此,縱然不論海商法實務之CY或CFS差異, 07/14 11:45
63F:→ ken0824:解釋是否有相當的指揮監督關係 依王老師的見解那就更不用 07/14 11:45
64F:→ mf7841:但我們可以藉由「獨立性」的標準去檢視,發現賣家雖可對送 07/14 11:45
65F:→ ken0824:說了 07/14 11:46
66F:→ mf7841:達處所或時間有所要求,但送達過程中,如何分配、裝載,都 07/14 11:46
67F:→ mf7841:是由貨運公司自行決定,具有相當獨立性,應不屬使用人。 07/14 11:47
68F:推 ken0824:應該是這麼說 海上運送契約一般運送人不具獨立性 07/14 11:49
69F:→ ken0824:某程度須受託運人之指示放貨 但陸上運送人有較大程度的 07/14 11:49
70F:→ ken0824:履行義務空間 可以去探討一下獨立性 有指定時間處所 07/14 11:51
71F:→ ken0824:是否可以解釋運送公司之履行契約獨立性受限縮 07/14 11:52
72F:→ ken0824:這我覺得有討論的空間 可以看一下實務有沒有就陸上運送 07/14 11:52
73F:→ mf7841:個人以為,海上運送契約尚有海商法之特別規定,且海商法係 07/14 11:53
74F:→ ken0824:契約是否為賣方之履行輔助人有相關之判決 07/14 11:53
75F:→ mf7841:以促進國際貿易為旨,故就海上貨物運送之過失,設有多種法 07/14 11:53
76F:→ mf7841:定免責事由,似乎不能拿來跟一般運送契約相提並論。 07/14 11:54
77F:→ ken0824:是阿 我也認為海上運送不能跟陸上運送混為一談 07/14 11:54
78F:→ mf7841:而過去實務建立的使用人不具獨立性之標準,已廣泛運用在裝 07/14 11:55
79F:→ mf7841:卸貨物、經理人或員工的損害賠償責任認定上,應屬依可操作 07/14 11:56
80F:→ mf7841:之標準,因此我就直接拿來作為本件的判斷標準。 07/14 11:57
81F:推 ken0824:mf大有找到就陸上運送是否為使用人之相關判決嗎? 07/14 11:57
82F:→ ken0824:如果有的話可以提供給小弟參閱 07/14 11:57
83F:→ ken0824:打訴訟時還是要以法院就直接相關事實有相關判決為依據 07/14 11:58
84F:→ ken0824:勝訴的機會才會高 如果只是判決有提出某一名詞的判斷標準 07/14 11:59
85F:→ ken0824:其實爭執的空間都還有 當然我也不反對您的看法 07/14 12:00
86F:→ ken0824:只是陸上運送是否真具實務所謂之獨立性 或許有爭執的空間 07/14 12:00
87F:→ mf7841:請參閱高雄高分院 96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0號判決,該號判決 07/14 12:11
88F:→ mf7841:將託運人與運送人之關係用運送契約之債務不履行來處理,並 07/14 12:13
89F:→ mf7841:不認為託運人對於運送人有指揮監督之關係。 07/14 12:14
90F:→ mf7841:另外,個人以為當過去實務已經對某項事務之認定已有統一標 07/14 12:15
91F:→ mf7841:準,則援引該判決即可。有相類事實當然更好,但以此作為法 07/14 12:16
92F:→ mf7841:律討論之質疑似乎稍嫌不當。 畢竟,使用人應受指揮監督是個 07/14 12:17
93F:→ mf7841:實務應有已久之標準,想必ken0824大也不反對。 07/14 12:17
94F:推 ken0824:是阿 我並不反對 只是您提供的判決也未說明託運人 07/14 12:19
95F:→ ken0824:我並不質疑使用人於實務不需具指揮監督關係 07/14 12:20
96F:→ ken0824:只是陸上履輔人是否即具獨立性 應該參考有相類似的判決才 07/14 12:21
97F:→ ken0824:勝訴率較高 您可能誤會我的意思了 我相當同意實務對獨立 07/14 12:22
98F:→ ken0824:性之認定 只是就陸上履輔人是否具獨立性或有爭執的空間 07/14 12:22
99F:→ mf7841:那麼我就直接請教了,請問ken0824大認為託運人對運送人何處 07/14 12:22
100F:→ mf7841:有指揮監督關係? 又是否有支持判決? 07/14 12:23
101F:→ ken0824:高分院的判決中也未提到是否有指揮監督關係 07/14 12:23
102F:→ ken0824:我就是沒找到 所以才想請您提供我相關判決 如果實務有認為 07/14 12:24
103F:→ ken0824:陸上運送契約人具獨立性 那就按實務處理 07/14 12:25
104F:→ ken0824:否則爭執的空間很大 獨立性系只不具指揮監督 07/14 12:25
105F:→ mf7841:那我換個方式問:請問託運人對運送人的指揮監督樣態為何? 07/14 12:26
106F:→ ken0824:現今賣方就時間處所有指定之權利 是否具一定指揮監督空間 07/14 12:26
107F:→ ken0824:或有爭論 07/14 12:26
108F:→ mf7841:如果僅是對時間處所之指定,我想尚不得謂有指揮監督關係。 07/14 12:28
109F:→ mf7841:例如承攬契約中,定作人對於承攬人之工作亦可有所要求,但 07/14 12:28
110F:→ mf7841:承攬契約跟雇傭契約最大的差異,就是在指揮監督關係有無。 07/14 12:29
111F:→ ken0824:就海上運送 託運人有放單指定之權利 陸上貨物運送 07/14 12:29
112F:→ ken0824:僅有所謂的指示權 當然我也不反對您對指揮監督關係之解釋 07/14 12:30
113F:→ ken0824:紙是可能有所爭論罷了 法律本來就是這樣 07/14 12:31
114F:推 ken0824:大家可以討論拉 法律本來就沒有正確答案 07/14 12:33
115F:推 ken0824:至於您的看法我也是肯認的 只是若實務有相似的判決 07/14 12:51
116F:→ ken0824:那就更好 可消弭實務上就運送公司是否為履行輔助人之可能 07/14 12:53
117F:→ ken0824:爭議 07/14 12:54
118F:→ mf7841:嗯,我會再找找看判決,不過,先就此打住吧,畢竟這裡是非 07/14 13:15
119F:→ mf7841:好店版而不是法律版,有機會我們可以在適合版面討論。 07/14 13:16
120F:推 ken0824:是阿 也謝謝您的指教 07/14 13:20
121F:→ depravity:要看施工出啥問題 師傅出包也是能求償的 07/15 00:36
122F:推 depravity:另外網站若有承諾到達時間 應該可以根據契約自由 07/15 00:39
123F:→ depravity:算她自己把責任往身上攬 XD 07/15 00:40
124F:→ depravity:所以要分業者承諾是出貨或是送達 07/15 00:41
125F:→ depravity:業者願意給客戶優於法律的保障是可以成立的 07/15 00:42
126F:推 depravity:畢竟民法的用途是 妳們沒約來找我 XD 07/15 00:44
謝謝depravity大的補充,
若師傅出包是可以認為有符合民法侵權行為要件,的確可以以此求償。
而網站若承諾「到達時間」,
我想這邊還是要看網站跟物流的關係,
依照契約求償是第一層次的思考,
但更進一步會有民法上一些免責規範(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情形),
除非業者願意放棄上述的免責規範保障。
※ 編輯: mf7841 來自: 1.160.26.108 (07/15 06:11)
127F:推 depravity:個人認為業者承諾"到達時間"這就表示他放棄了 07/17 01:33
128F:→ depravity:否則豈非形同具文甚至違反誠信原則 畢竟另一方不太可能 07/17 01:34
129F:→ depravity:這承諾"可能"有條件不然何必多數業者都寫出貨時間而已 07/17 01:35
130F:→ depravity:另外 師傅也有可能做出不受指揮的脫序行為 07/17 01:35
131F:→ depravity:這也有影響不然188I但書會被整個架空 07/17 01:37
132F:→ depravity:舉個誇張點的例子 老板指著員工說妳給我這樣這樣 07/17 01:38
133F:→ depravity:員工一肚子火說我偏要這樣且做了還要老板負責未免過苛 07/17 01:39
134F:推 depravity:關於業者屬於負有義務一方願寫下優於民法契約內容 07/17 01:42
135F:→ depravity:應屬有效方是 畢竟民法的強行堆定應該儘是制度性保障 07/17 01:43
136F:→ depravity:與沒有約定時的處理原則不該被侷限死阻止更優的保障發生 07/17 01:44
137F:→ depravity:我也沒覺得我民法學的很好若有不周之處還請m大包含 07/17 01:45
138F:→ depravity:至於還沒到法院的實務 我遇過到消保官那兩方就都說 我賠 07/17 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