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verhorse (再出發)
看板Anti-ramp
標題Re: [抱怨] 台北 公館 真美麗飾品(水源市場)
時間Sun Jul 22 02:45:25 2007
個人對於本版網友會這麼氣憤,實感不解呀 = =
先假定本文內容全部真實,否則能夠假設的情況會變的太複雜。
1.不論原po殺價與否,在交易還沒成立(銀貨沒兩訖),臨時停止交易有何不可?
誠信?我不認為這與誠信有何關。
請注意,修改的項鍊不論如何都已成交,老闆在此爭議中實質損失不大。
2.老闆的態度問題。
從之前其他網友的文章可以理解,店家惡言相向時,這家店家就可以被認為
是"非好店"之一。
那這家店也該適用相同標準。(我猜想這也是版主m文的標準吧?)
消費者是澳客,老闆就可以罵(吼)人嗎?我不這樣認為...
如果消費者是澳客,老闆也跟著忘了服務業的精神,會讓老闆變成理虧的一方.
尤其是消費者並沒有惡言相向之前,店家也不該惡言相對。
老闆有選擇消費者的權力,卻沒有吼消費者的權力。
3.消費者是不是澳客??
原作是不是澳客,個人的看法是,去服務業版(customer)看看就了解。
但沒必要在非好店版檢討消費者,在這裡請把茅頭針對店家來看。
今天本文如果發於服務業版,那噓之有理,不噓對不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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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個人是老闆,我會"想",怎麼又來一個愛搬消基會當令牌的笨蛋!!
但無需說出來,只需把東西放回原位就好。
個人看法:通常像原po這樣的消費者,即使第一次殺價失敗而離開,如果真的喜歡
最後還是有很大機率會回來購買那項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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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223.206
1F:推 hiturtle:1.在交易還沒銀貨兩訖停止交易好像是消費者的權利.旦在這 07/22 02:50
2F:→ cerbures:客人說要買..老闆說要賣..交易當然成立了 07/22 02:50
3F:→ cerbures:只是還沒有履行 請去問問稍微懂民法的朋友 07/22 02:51
4F:→ hiturtle:事件上確不是權利了.因為消費者主動要求作了修改.就尚失 07/22 02:51
5F:→ cerbures:給樓上 一般交易消費者完全沒有這種權利 07/22 02:51
6F:→ hiturtle:了停止交易的權利=-=除非他願意負責損害賠償的責任-0- 07/22 02:52
7F:推 hiturtle:給cerbures我知道你說的意思.民法153條的樣子對吧.旦說真 07/22 02:59
8F:→ hiturtle:好像是民法166條的樣子.建議你也去看看先..麻煩了..謝謝 07/22 03:01
9F:→ cerbures:是 我還真的去看了民法166條 請問跟原PO情形何關? 07/22 03:06
10F:→ riverhorse:抱歉,h網友,您所謂"修改"是指修正價錢?還是? 07/22 03:08
11F:→ cerbures:原PO跟老闆有任何契約成立方式的約定嗎? 07/22 03:08
12F:→ riverhorse:另外,在本案中老闆"損害賠償"為何呢? 07/22 03:11
13F:→ tsuzukiasato:起先原PO先跟老闆說他要兩對耳環且朋友在考慮項鍊 07/22 03:17
14F:→ tsuzukiasato:一起帶可不可算便宜一點 也因此老闆娘將項鍊降價50元 07/22 03:17
15F:→ hiturtle:我是指如果原PO要拒買.那該修改過的項鍊.原PO負損害賠償 07/22 03:18
16F:→ tsuzukiasato:我不是法律人 但我認為當這樣的話說出口 常理來說 07/22 03:19
17F:→ hiturtle:的責任.也就是說一定要買.沒辦法拒絕.而且老闆也不需降價 07/22 03:19
18F:→ tsuzukiasato:應該就是確定有要買了..更正:原PO說"想要這兩對耳環" 07/22 03:20
19F:推 hiturtle:常理來說一般人應該都不會在殺好價東西都包好了.在重殺價 07/22 03:22
20F:→ tsuzukiasato:所以站在店家的立場 項鍊已降價 也有算便宜了 07/22 03:22
21F:→ tsuzukiasato:原PO突然再殺10元 老闆都會覺得莫名吧... 07/22 03:23
22F:推 elliott0314:我記得是雙方合意就契約成立 從描述中看來已經合意 07/22 03:23
23F:→ elliott0314:原po項鍊修改的動作應該也是在合意以後才進行的 07/22 03:24
24F:→ elliott0314:另外針對"很臭"做個道歉 請見諒 07/22 03:26
25F:→ clevergirl:整個說錯了~ 07/22 12:51
26F:→ elliott0314:不曉得我哪裡說錯了請指教 07/22 15:23
27F:→ allend9297:這篇的原PO好像是幫原文的原PO站台吧??哪裡客觀了???他 07/22 23:20
28F:→ allend9297:朋友沒跟老闆達成協議嗎?那老闆娘為何修改??做白工嗎?? 07/22 23:21
29F:→ allend9297:只要錢不付就不算達成協議??有這回事?? 07/22 23:22
30F:→ allend9297:我想原PO的心態我很難認同??可以解讀成消費者最大!! 07/22 23:24
31F:推 jkluio789:因為老闆只降同學項鍊的錢沒降耳環的錢 所以原PO生氣? 07/26 11:22
32F:推 mirageQ:買賣契約不是銀貨兩訖才成立 是雙方合意就成立的 06/08 01:58
33F:→ mirageQ:只是金額很小 老闆不會去告她履行契約 06/08 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