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強哥)
看板Anti-ramp
標題[公告] 針對「台客」事件之板主公告
時間Fri May 4 14:26:25 2007
針對「台客」事件(以「台客」形同黑店老闆之事)板主公告:
一、原來我看這篇文章並沒有額外的感覺,因為基本上我的任務在於管板,只要
文章未符合格式,寫的再好再差我也都不會m文,在迅速檢視下沒有出現違
反板規(例如罵髒話,或言不及意等等板規第四條)之情形下,我就不會再
回去看該篇文章,所以原先並不知道有人在爭執「台客」一事。
二、我想,以「台客」形同黑店老闆之事,到底板主該不該去禁止,可以從兩個
面向來看。從M板友提供的WIKI的資料可以看出,初時的「台客」的確帶有
貶義,而現在則有許多不同的看法,除了部分人士認為仍具貶義外,部分人
士則認為這個詞已經漸漸地褪去原來的意思了。這也是為何會產生兩造爭執
不下的原因,兩造皆認為自己比對造更有道理。
三、我個人的立場其實是比較傾向認為不應隨意說人是「台客」,那給我的感覺
有點像是隨意說人很「歡」(或作「番」,是以原住民來形同人的態度),
畢竟以一個文化群體或特定族群來指涉某種刻板印象,對我而言都不是正確
的事情。但是,我個人認為妥適與否是我個人的判斷,這個地方涉及太多的
主觀意識及價值判斷,像部分人士一定也會跳出來主張:說人很「歡」只是
指一個人的特徵,並沒有貶低原住民的意思,這已經變成一個中性的形同詞
了。
四、我個人雖然有立場,但是我基於板主的身分並不能任何地及我自己的想法加
諸所有板友言論之上,否則不啻成了個一言堂,對於本板的經營及未來發展
亦絕無助益,且有害於板友的言論自由。也就是說,雖然我不贊成原PO的
用語,但在原PO不違反板規的情況下,我不能也不欲逕行刪文,或要求原
PO改用其他文字,否則這就逾越了板主「處理板務」的權限。因為處理板
務,就是要依著板規的規定來處理板務,而不能依著一己的觀點及感情來處
理,否則我們何需板規?直接廢止板規,用板主個人的價值觀來處理板務,
如果可以這樣子做,板主不是更方便、更高興了嗎?
五、另外,有板友提及了可能有某些板友違反了本板規第四條之一的規定:
4-1 I 使用者欲噓文者,同篇文章限噓文三則;如欲噓文之標頭超過三行,
則須使用→符號,不得再使用噓文;如內容過長,請直接回覆文章。
II 同一使用者,於同一文章內,使用噓文標頭超過三行者,由於板主無
權刪除噓文,故板主得將違反者
送入公海。
原來我個人訂出此新增條文時,其立法意旨就在於希望避免這類無謂的爭執
出現。但是當時有某些板友不同意我這個條文的修訂(請參看本板第7466篇
文章,標題為「[公告] 本次增定板規說明,請大家推文表達意見!」, 時
間是2007年2月28日),所以我暫時先將本條放在板規內表達板主的
立場,並於板規條文結束之處加上註解:
(註:板規 4-1 條,因尚無統一
意見,暫不施行。待投票後定其內容再實施之。)惟過去數個月我個人在準
備研究所考試,對投票之事並沒有積極去推動,加上暫放本條至板規後,幾
個月過去了,直到M板友在本事件中首先發難前,竟然也沒有任何一個人違
反來挑戰板規的,所以我一度認為,既然板友們都變得循規蹈矩了,也就沒
有舉辦投票來確定本條文的必要了。無奈不料現在竟然還是發生此種我不樂
見之事,讓我覺得相當困擾且失望。
六、在推文裡面,針對與「非好店」、「黑店」無關之事情加以推噓文,就我的
判斷下,不論是很無聊地說「看吧,有人挑釁,就會開戰啦~(拉椅子,看戲!)」
或是很有正義使命感地主張「為了避免筆戰,不應稱人為台客」等等的說法
,
不論出發點是好是壞,都是跟本板板旨無關的事情加以討論,也就是違反
板規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禁止閒聊」之規定,故我將依本款規定就違犯
情事嚴重之板友加以處分。(請參看本板第7460篇之處分文章,標題為「[公
告] 警告 rehtra 不當噓文」,時間是2007年2月28日)
七、既然有此嚴重噓文之情事產生,就代表本板板規第 4-1 條的規定仍有經由
板友公投確定其效力的必要,故近期我會舉辦關於贊成或反對第 4-1 條的
投票,讓板友們決定是否通過本條。
板主 legist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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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ttvix:版主辛苦了 好長一篇啊!! 05/04 14:46
2F:推 rehtra:哇!有我耶! 05/04 14:51
3F:推 Matsuzaki:我記得當時是我跟爾雅大槓上..(看來我還真的是問題人物) 05/04 15:50
4F:→ Matsuzaki:請問板主公告是否禁止回文?我有幾句話想說..絕對不戰 05/04 15:52
5F:推 legist:如果禁止回文的話我會特別標明,本篇可以回應... 05/04 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