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lacow (空洞正義與平庸之惡-鄉民)
看板Anti-ramp
標題Re: [心得]桂圓話題...抱歉
時間Sat Dec 9 06:12:43 2006
※ 引述《missrabbit (我愛兔妹妹)》之銘言:
首先,對於兔小姐肯跳出來跟北醫小姐澄清且道歉,感到十分敬佩
很多人罵人、噓人的理由,後來被推翻了,也不道歉
別人欠你的嗎?就應該被你罵好玩的?
: 我是第一篇在文章中提到用公司電話的人
: 從妳的文章中意思好像是告妳狀的人是這個板上的人
: 雖然妳沒指名道姓 但一直強調是板友做這件事
: 不管妳會不會說我是對號入座 不過因為我在文章中提過這件事
: 所以我看妳的文章覺得很怪
: 我自己覺得該澄清一下
: 第一 公時公共資源的確和黑店板無關
: 這點我在文章中有提到
: 如果對於我在黑店板質疑此點 造成你的不快
: 我很感抱歉
: 但我只能說 每個人對事都有自己的觀點
: 妳爭取權益是很好的事
: 但是人的觀點不同 不能說人家質疑妳就不對
每個人可以有自己的觀點,這個大家應該認同,但是不是自己的觀點就可以天馬行空?
隨便亂講?這個就很值得懷疑了!
法律上有所謂的「信賴原則」跟「比例原則」
歇腳亭的老闆違反了信賴原則,消費者去消費,期待有一般認知的飲料水準
但老闆沒給北醫小姐應有的飲料品質 錯誤在先
後來說謊硬凹 一錯再錯------黑店成立
北醫小姐獲得10杯的賠償,這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應該沒有,因為這是總公司提出要賠償的,也是總公司同意10杯
前面有一篇在講,這是懲罰性賠償,要讓不肖業者有所警惕
10杯我覺得是很合理的懲罰範圍,不會太重,但也會讓妳有點心疼
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北醫小姐不澳
好,解釋完畢
北醫小姐為什麼會引起這麼大的討論呢?
因為很多人拿著雞毛當令箭,拿著大砲打小鳥,對別人不是重點的小問題無限上綱
北醫小姐只是有點貪小便宜,我也貪小便宜,誰不貪小便宜????
就被許多人拿著這點窮追猛打,死咬著不放,比鱉還恐怖
對,她貪小便宜
但你們鞭她比鞭那間黑店多了幾10倍的力道
這是正常的嗎? 符合比例嗎?
就算北醫小姐的作法有人不認同,但妳也要看是誰先開第一槍,引起這個事件的
是歇腳亭啊~~~
好,火車要開了,先講到這裡
: 我唯一做錯的事不該在黑店板討論此事
: 對此向妳說聲抱歉
: 第二 雖然妳沒明說
: 但妳似乎把質疑妳和向醫院告狀畫上等號
: 原諒我對號入座一下 因為我看到的感覺真的很怪
: 我的電腦沒那麼好 也不知道為什麼大家叫妳北醫小姐
: 或許他們是從妳的上線ip查的
: 但是能知道是北醫 也不可能知道妳是誰
: 這除非是有看註冊權限的人吧
: 我提出疑問純粹是直接的聯想
: 但不可能無聊到那種程度
: 妳說知道對方是誰
: 那何不親自去問對方為什麼這樣做
: 最後再向妳說聲抱歉
: 不過僅於從黑店板妳發文的角度
: 說真的 每個人看事的觀點真的不同
: 但沒有人因此就說那間店不是黑店
: 或是妳爭取權益的出發點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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謾罵、無邏輯、亂起鬨、人云亦云、言不及義、容易被煽動、不看清楚文章
為筆戰而戰、為反對而反對
總是有這樣的人在干擾理性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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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98.11
1F:推 koushi:A 犯了錯, 但是B 也跟著犯了錯, 飲料店是有問題沒錯 12/09 07:57
2F:→ koushi:但這位小姐這個態度, 到別件事情上去也會成為奧客,這大概 12/09 07:59
3F:→ koushi:是被批的原因. 有時候也別太小心眼的想一想, 這邊沒人知道 12/09 07:59
4F:→ koushi:你性什叫啥,怎麼可能去告什麼狀? 講動機的話,看過文章的99% 12/09 08:02
5F:→ koushi:的人大概連告狀這念頭閃都沒閃過. 這何況還花時間去做. 12/09 08:03
6F:推 zzing:b有犯錯麻?10杯是公司同意的吧 我覺得很合理 12/09 08:03
7F:→ koushi:不如說是身邊看不過去的病患或同事或商家比較說得過去. 12/09 08:05
8F:→ koushi:連這都扯到ptt 上面在辦公室看了文章,質疑你們公時公器的 12/09 08:05
9F:→ koushi:的版友,有點誇張,這裡很多上班族的 12/09 08:06
10F:推 wxyz:樓上的k版友可能得再去爬一下文喔~ 原po有說她已經跟護理長 12/09 08:07
11F:→ koushi:zzing. 今天打算息事寧人,你開什麼條件只要別太麻煩,我也都 12/09 08:07
12F:→ wxyz:說過 所以護理長知道是她... 12/09 08:07
13F:→ koushi:算了,但是那不代表獅子大開口的人,心態就正確 12/09 08:08
14F:→ wxyz:所以不能排除版友告狀的可能性 12/09 08:08
15F:推 fantasyna:k文章到底有沒有看請楚阿= = 又再鞭了 12/09 10:09
16F:推 fantasyna:還有 這世界上沒什麼事情是不可能的 你文章沒看清楚我倒 12/09 10:15
17F:→ fantasyna:是很確定 包括推文 12/09 10:16
18F:→ koushi:如果不是你用推文我還真想噓你. f朋友. 你在上一篇推文 12/09 10:19
19F:→ koushi:就是無法服人了. 不認同你說的就是我推文歷史沒看清楚? 12/09 10:20
20F:→ koushi:"如果因為別人質疑過你某件事情,就當成人家板友就是告密者" 12/09 10:21
21F:→ koushi:這樣是不是有什麼問題? 不是每個人都在那種一天到晚講閒話ꨠ 12/09 10:24
22F:→ koushi:的工作環境工作. 我很不想套這種帽子,但是某些職業種類 12/09 10:25
23F:→ koushi:這樣的比例很高,相對的,在裡面工作的人也漸漸變得小鼻小眼 12/09 10:26
24F:→ koushi:把心打開點吧. 想一下是不是同事,店員,或是跟你們醫院有關 12/09 10:29
25F:→ koushi:還比較實際點. 12/09 10:30
26F:→ clevergirl:不要亂用法律上名詞 看了很倒彈~orz 12/09 11:41
27F:推 fantasyna:我上一篇推文? 很溫和阿 12/09 11:50
28F:→ janjoen:我很驚訝比例原則是這樣定義的~ 12/09 12:24
29F:推 Cephas:不知哪來的法律系死大一 還是修輔系的? 你們老師是誰? 12/09 13:49
30F:推 zick0704:照你的說法,店家要求偷竊賠10倍也是合法囉?(我記得違法!) 12/09 13:59
31F:推 snares:偷竊已經是刑事公訴罪了吧,那是需要上法庭的,當然不能由 12/09 15:14
32F:→ snares:店家去私自訂立罰則 12/09 15:16
33F:推 nancy15:不是說人家是"大小姐"就是"死大一",最近推文怎麼回事? 12/09 16:03
34F:推 cabessa:比例原則不是這樣定義的..... 12/09 16:12
35F:噓 yui0218: 12/09 16:51
36F:噓 sodier:koushi..做服務業最重要的是不能對客戶大小聲.. 12/09 18:17
37F:→ shrimpliu:其他我無意見 但不要主觀認定每個人都貪小便宜吧! 12/09 18:37
38F:→ koushi:我管做服務業能不能對大小聲... 這件事情上面看來兩方都很 12/09 20:21
39F:→ koushi: 客戶 澳才是問題.. 12/09 20:24
40F:噓 nick5017:這篇只是想繼續戰 無聊 12/09 21:25
41F:噓 lordguyboy:真嗆秋 12/10 00:44
42F:噓 AKIYAMA:信賴原則??比例原則??不懂硬亂用法律文字只是丟人現眼 12/10 01:10
43F:→ AKIYAMA:你暱稱最適合用在你身上 12/10 01:12
44F:噓 clevergirl:那我也來補噓一下 看到你的用詞真令人倒胃口~ 12/10 13:48
45F:噓 myallmind:下次記得停車停多久就要付多少錢啊XD 12/11 08:03
46F:推 adapt:不通篇的事扯到一起,是不是有點不公平? 12/11 22:33
47F:→ Yuma38:濫用信賴原則 比例原則 別告說你是法律人 真丟臉! 12/12 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