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cman (7-11)
看板Anti-ramp
標題Re: 可惡至上~宸x飯店~
時間Sun Nov 5 03:36:30 2006
不引言
我只能說你同事他們一家真的是好人...嘆
”允諾屆時可提供整場場地,做為氣派會場,同事當場以兩萬元訂下場地。”
付訂金的原因有二:
1. 保障賣方因買方反悔時的損失
2. 保障買方當賣方無法履行合約時能夠站得住腳
民法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所以不講要飯店賠,直接換飯店就可以要他多賠一倍訂金了
當然結婚這種事寧可多花錢也不要遇到這種鳥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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