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condo (小天使說得對)
看板Anti-ramp
標題Re: [討論] 我的存證信函 請大家給點意見
時間Thu Jul 6 05:04:55 2006
※ 引述《legist (請進 consumer 板)》之銘言:
: : 如果他們夠瞭解相關規定,
: : 只要是某些郵件(如掛號附回執),一律不收;
: : 導致存證被退回或郵差送達多次後,超過七天的解約期間才完成送達,
: : 都會使得法定解約期間的經過,而喪失解約的權利。
: 舉判例二則:
: 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七一五號判例: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
: 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之狀況而言。
: 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九五二號判例:所謂達到,係僅使相對人已居可
: 了解之地位即為已足,並非須使相對人取得占有,故通知已送達於相對人之居位
: 所或營業所者,即為達到,不必交付相對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亦不問相對人之閱
: 讀與否,該通知即可發生意思表示之效力。
: 據此最高法院之見解,不論是在非對話意思表示中之相對人拒絕收信,或是
: 在對話意思表示中之相對人摀著耳朵說「我不聽我不聽…」,不可能因為相對人
: 的這些動作而使撤銷契約的意思表示變成未達到。所以對方公司不收郵件並不會
: 拖延消費者的七日的法定期間。
不知Legist有親自遇過法官遇到拒收,
而用這二個判例來認定仍生送達的效力嗎?
因為小弟遇過的情形,
不見得是在消保法的狀況,
但都是有關必須在時效內通知,
而對造拒收。
不論是台灣本地的公司或台灣人在境外設立的公司,
在遇過的十多個案子中,
也曾用過這二個判例。
但,都沒有法院認為,在拒收的狀況下,
是已送達的狀態。
提出這個情況,
讓大家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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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7.186.143.111
1F:推 legist:我個人並沒有什麼實務經驗...只是還在唸書的學生...Orz... 07/06 09:48
2F:→ legist:理論上我認為須依此二判例啦 不過並不確知實務上的運作如何 07/06 09:49
3F:→ legist:謝謝您的指點... 很多事我都還很不清楚呢! 07/06 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