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essar (地標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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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專題稿件之二 消基會說法
時間Mon Aug 30 23:30:29 2004
這裡提的東西其實很多前輩都說過
不過還是給大家參考一下囉~
消基會表示,直銷屬於訪問買賣的一種,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
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
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消基會專員李小姐建議,民眾要退貨時,最好採書面通知的方式,也就是寄存証信函給
業者,業者收到之後自然會回應。如果採退貨的方式,業者可能會用各種藉口刁難客戶,
在處理上會比較麻煩。
另外,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只要購買價格或於昂貴且非生活必需品的物品,均需獲
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若消費者未滿二十歲,只要由監護人書面通知業者行使不同意權,
不管距離購買時間是否超過七天都可以要求全額退款。
不過消基會也指出,消保法第十九條並不適用於展覽會場,也就是說,如果是在書展遇
到直銷業務員而簽下訂購單,是不能退貨的,因此消費者在展覽會場時務須格外小心,以
免一時不察買了原本不想買或根本負擔不起的東西。但是如果攤位所販售的商品與展覽主
題不符,例如在電腦資訊展擺設了和電腦完全無關的書籍攤位,則仍屬於訪問買賣,適用
於消保法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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