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blu (六百)
看板AfterPhD
標題Re: [新聞] 朱敬一 蔣偉寧 翁啟惠 「勿以貪汙辦教授」
時間Mon Jan 7 11:09:14 2013
目前新聞中說檢方的說法是
偵辦重點本來就不是報帳是否確實
而是所謂的廠商預放款(相信大家都懂)的支用提不出單據 這樣才會有問題
也就是說即使浮報價格然後用多餘帳款買別的東西 或是類似的帳物不符
只要能提出最後這些錢是使用在研究上的證據 就還是沒事
這樣聽起來是比較合理一點啦
但是跟之前ㄧ些受重視的政治人物貪汙案件相比
幾本上都是要弄到 "證明錢真的進了私人口袋" 才會有罪
現在這些 "假帳 + 金錢流向不清"
政黑一點說 如果當事人不是教授而是前/總統,根本都都會沒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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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就自保的角度來說
就算帳務不符 各項單據還是要好好保存 這也是當今身為研究者應有的自保常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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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想到一點是 這種預放款的現象還有很大一個原因是年終餘款的問題
這種為公家省錢反而無功有過的怪現象 也是存在已久的沉疴了
大家覺得有辦法改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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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70.155
※ 編輯: boblu 來自: 140.112.70.155 (01/07 11:20)
1F:→ hint:發國民旅遊卡的時候 沒接行政的國立大學教授就不是公務員 01/07 11:12
2F:→ hint:等到經費問題時 就變成又是公務員了, 真有趣:P 01/07 11:12
3F:→ k879311:樓上的問題請參閱:貪汙治罪條例第二條,依據法令從事公務 01/07 12:48
4F:→ k879311: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 01/07 12:48
5F:→ k879311:承辦公務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 01/07 12:49
6F:推 hint:感謝樓上 受教了, 可惜我們都只是 nobody, 出事了也不會有人 01/07 12:58
7F:→ hint:幫忙挖水庫... 01/07 12:58
8F:推 jjluh:樓樓上錯了,是"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01/07 13:55
9F:→ jjluh:但教授是否為公務員,大有可論之處 01/07 13:56
11F:→ wacomnow:假如公款私用,貪汙確實該辦沒錯。但對這些小鳥,檢調卻 01/07 14:35
12F:→ wacomnow:拿大砲出來轟。真正開國庫用特權幾億在搬的,卻視而不見 01/07 14:37
13F:→ wacomnow:鬼島的司法... 01/07 14:38
14F:→ puec2:樓上這個真是萬用句型 01/07 14:55
15F:噓 s122s91:只有領月退的時候才是公務員啦! 01/08 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