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serWilly (大佑池九)
看板About_Life
標題[申訴] 不服gogin判決 #1YwqZ2Is (L_TalkandCha)
時間Fri Aug 26 01:48:24 2022
沒選擇不受理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申訴人:Wiserwilly
申訴之小組長:gogin
申訴事由:不可回復組務的[宣判]文章
我回復後更改成[問題]
只是要引用內文
1.
為釐清板規正確文義是否有禁止回宣告,請小組長提供修改、新增禁止回宣告前之板規及
編輯紀錄;如無法提供,則因欠缺物證,只剩Q小組長說詞,但小組長可能會為了避免判
決遭群組長撤銷,而未吐實,故不宜片面採信小組長之說詞,且係因小組長怠於保存板規
修正歷程(該板歷任小組長有保存各板本版規),此不利益應由小組長承擔,故板規
解讀應做有利於申訴人之解釋,即未禁止回宣告。
2.
Q小組長上任後,於3/13公告L_TalkandCha板板規並置底,當時板規參照該文中Q小組長
所寫:突然想到,也要禁止回公告;代表一開始的板規板本,應該是只寫"禁止使用公告
、宣判等",之後雖然有修改為"使用公告與回公告、宣判等",但小組長係直接編輯原本
的公告文,並未另行發文公告板規有修正,置底板規文的標題也沒有註明板規板本或
修改日期,才導致檢舉人看過修正前的板規後,不知道後來板規還有修正過,因而
不知不能回宣告,此為小組長怠惰所導致,不應苛責檢舉人。
[證01]為原始文章
[證02]為違規公告
[證03]為與gogin站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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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finhisky: 板規這部分可能有點問題,原本想等QQ違反站規的案子判了 08/27 22:14
2F:推 finhisky: 再看。不過你先申訴相關案件了,一起提出應該比較好,等 08/27 22:16
3F:推 finhisky: 等研究一下。 08/27 22:26
4F:→ finhisky: gogin判你回[宣判],違反板規 4. 非本板板主或未經板主 08/27 23:17
5F:→ finhisky: 同意,禁止使用公告與回公告、宣判等等。 08/27 23:17
6F:→ finhisky: 主要問題在禁止使用公告與回公告、宣判等等,這段話是 08/27 23:18
7F:→ finhisky: 指不能使用[宣判]? 還是也不能回宣判 ? 08/27 23:18
8F:→ finhisky: 這板規是QQ訂的,而且QQ自己寫過:突然想到,也要禁止回 08/27 23:18
9F:→ finhisky: 公告。加上板規編輯各板本未留存,建議可以請小組長提 08/27 23:19
10F:→ finhisky: 供修訂改規、編輯前的板本,釐清該條板規有無包含禁止" 08/27 23:19
11F:→ finhisky: 回宣判"。 08/27 23:19
12F:→ finhisky: 例如,假如原本板規是禁止使用公告、宣判等等,後來QQ 08/27 23:20
13F:→ finhisky: 說:突然想到,也要禁止回公告。所以改成禁止使用公告與 08/27 23:20
14F:→ finhisky: 回公告、宣判等等。那到底當初改的時候,除了增訂禁止 08/27 23:21
15F:→ finhisky: 回公告,有無一併增訂禁止回宣判? 顯然有疑問,單從板 08/27 23:21
16F:→ finhisky: 規文字上,也可以有不同解讀。 08/27 23:21
17F:→ finhisky: 建議視你個人情況,可以在申訴文中,加以下文字: 08/27 23:22
18F:→ finhisky: 1. 為釐清板規正確文義是否有禁止回宣告,請小組長提供 08/27 23:22
19F:→ finhisky: 修改、新增禁止回公告(宣告)前之板規及編輯紀錄;如無 08/27 23:22
20F:→ finhisky: 法提供,則因欠缺物證,只剩Q小組長說詞,但小組長可能 08/27 23:23
21F:→ finhisky: 會為了避免判決遭群組長撤銷,而未吐實,故不宜片面採 08/27 23:23
22F:→ finhisky: 信小組長之說詞,且係因小組長怠於保存板規修正歷程(該 08/27 23:23
23F:→ finhisky: 板歷任小組長有保存各板本版規),此不利益應由小 08/27 23:24
24F:→ finhisky: 組長承擔,故板規解讀應做有利於申訴人之解釋,即未禁 08/27 23:24
25F:→ finhisky: 止回宣告。 08/27 23:25
26F:→ finhisky: 2. Q小組長上任後,於3/13公告L_TalkandCha板板規並置 08/27 23:25
27F:→ finhisky: 底,參照該文中Q小組長所寫:突然想到,也要禁止回公告 08/27 23:25
28F:→ finhisky: ;代表一開始的板規,應該是只寫"禁止使用公告、宣判等 08/27 23:26
29F:→ finhisky: ",之後雖然有修改為"禁止使用公告與回公告、宣判等", 08/27 23:26
30F:→ finhisky: 但小組長係直接編輯原本的公告文,並未另行發文公告板 08/27 23:26
31F:→ finhisky: 規有修正,置底板規文的標題也沒有註明板規板本或修改 08/27 23:27
32F:→ finhisky: 日期,才導致檢舉人看過修正前的板規後,不知道後來板 08/27 23:27
33F:→ finhisky: 規還有修正過,因而不知不能回宣告,此為小組長怠惰所 08/27 23:27
34F:→ finhisky: 導致,不應苛責檢舉人。 08/27 23:28
※ 編輯: WiserWilly (123.193.194.19 臺灣), 08/29/2022 00:4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