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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由(非申請的項目請刪除) (9)其他 附件: ● 3114 ! 9/04 smart1988 □ [公告] Insurance板個資案處理暨板主職務真除 ┌─────────────────────────────────────┐ │ 文章代碼(AID): #1K26ugJj (L_LifePlan) [ptt.cc] [公告] Insurance板個資案? │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L_LifePlan/M.1409838634.A.4ED.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75 Ptt幣 │ └─────────────────────────────────────┘ 原判決文係本人於任內處理看板 Insurance 內使用者個資疑似遭洩漏一案, 經使用者提醒,檢舉人 amateratha 已在原檢舉文告知 #1IOFp0CD (Insurance) 一文 目前已起訴進入審理階段。 經本人查閱信箱內的備份文件後,確認為本人判決時忽略該段。 該案受懲板主係 Leepofeng 及 wangseja 兩位,一位職務真除一位警告一支。 因本案已進入審理階段,板主群當初提出應待審理出結果後再行處理文章, 既然原檢舉人 amateratha 已自承該文確已進入審理階段,則板主提出之說法可被接受。 請問群組長可否協助將該判決內容異動為「視日後審理狀況處理 #1IOFp0CD」, 並協助將原板主 Leepofeng 復職以及除去板主 wangseja 之警告呢? 謝謝群組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106.47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About_Life/M.1410542063.A.C6F.html
1F:推 amateratha: 你有沒有搞錯?wangseja從你宣判至今日,根本隻字未改 09/13 21:35
2F:→ yching98: 既然真除為何板主名單沒看到? 09/14 06:51
3F:→ eggyuttk: s以為真除是革職的意思啦 09/14 09:31
4F:→ wangseja: 小組長需明鑑,此案實務判決顯見法官認為a板友全面無理 09/14 10:27
5F:→ wangseja: 由駁回上訴,另本人法律智識觀察文章,亦無生M板友罵人 09/14 10:28
6F:→ wangseja: 事實,且若真有其事,應一併交由現實的司法判決處置 09/14 10:29
7F:→ wangseja: 第一句此案更正為"前案" 另新案子在訴訟中,可待判決後 09/14 10:36
8F:→ wangseja: 再決定PTT要如何引用法院判決處理 09/14 10:37
9F:推 rocfrank: [ㄠ告] Leepofeng真除板主 因未積極處理申訴案中疑慮 09/14 12:00
10F:→ rocfrank: 警告一次 wangseja撤銷警告 請wangseja協助併amateratha 09/14 12:02
11F:→ rocfrank: 提出此相關文章鎖文申請 日後可視情況再申請或解除鎖文 09/14 12:04
12F:→ rocfrank: 組務根據個資法與站規判決不得明示他人真實身份 不抵觸 09/14 12:06
13F:→ rocfrank: 法院審理中之案件有關證據之效力 以有進行中危害到他人 09/14 12:08
14F:→ rocfrank: 權利維護之法條為優先 09/14 12:09
15F:→ rocfrank: 以上僅為個人意見 基於著作權 不得引用及據此提告 謝謝! 09/14 12:15
16F:→ MrE: 樓上別害版主了,誰要去刪文鎖文都自己來好嗎? 09/14 12:18
17F:→ MrE: 鎖文一樣有隱匿刑事證據的行為,濫用權力命板主去做 09/14 12:20
18F:→ MrE: 到時庭上任何人提出對該列印文章有疑,要查原文。板主就要收 09/14 12:22
19F:→ MrE: 傳票。去了無法馬上證明文章內容,就是下次再來開庭。 09/14 12:24
20F:→ MrE: 順便收偵查庭傳票去說明你隱匿刑事案件證據的理由。這些都不 09/14 12:25
21F:→ MrE: 是板主該承受的。誰想刪或鎖刑事案件證據,請自己動手並公告 09/14 12:27
22F:→ MrE: 而amateratha的真實身分,他名片檔的連結早就大剌剌自行公開 09/14 12:29
23F:→ MrE: 不管是個資法或是站規,對個人自行公開的個資都沒有限制 09/14 12:32
24F:→ rocfrank: 那是amateratha自己要求的 無關板主權力濫用 09/14 12:39
25F:→ smart1988: 真除是我當時公告時誤用 不過來不及改了 抱歉 09/14 12:39
26F:→ rocfrank: amateratha有權要求停止他人運用或蒐集已公開之個資 09/14 12:42
27F:→ MrE: 合法公開的個資他是無權要求刪除的,不然報紙上報導的被告都 09/14 12:44
28F:→ MrE: 去要求新聞撤銷報導,你覺得報社依法該刪除? 09/14 12:46
29F:→ rocfrank: 參考這篇 #1JwE6SnT (LawsuitSug) 09/14 12:46
30F:→ MrE: 那篇可沒說合法公開的個資,板主需應當事人要求而刪除 09/14 12:48
31F:→ MrE: 板主刪那篇文沒事,是因為那並並不是刑事案件證據 09/14 12:50
32F:→ rocfrank: 鎖文並不是刪文 而刪文也非隱匿或變造刑事證據 09/14 12:51
33F:→ MrE: 那篇文更證明了沒做犯罪的事都會被告到要出庭。你們怎麼敢要 09/14 12:51
34F:→ MrE: 求板主去做明顯有犯罪嫌疑的行為? 09/14 12:52
35F:→ MrE: 不管鎖文或刪文,你讓當事人律師法官檢察官都看不到,只有你 09/14 12:53
36F:→ MrE: 板主自己看得到。你覺得說沒有隱匿檢察官會不會相信? 09/14 12:54
37F:→ MrE: 就算檢察官或是起訴後法官相信你的說詞,你要出幾次庭知道嗎 09/14 12:55
38F:推 AskWhat: 假設情況1:有人在PTT散佈李宗瑞所私藏的影片,影片內容 09/15 21:26
39F:→ AskWhat: 包含女星、模特等女性受害者露點性愛影片,PTT要以李宗瑞 09/15 21:28
40F:→ AskWhat: 的案子在審理中,不能湮滅證據為由,繼續讓文章留著,供 09/15 21:29
41F:→ AskWhat: 大家下載觀賞,讓女性受害者繼續受害? 09/15 21:30
42F:→ AskWhat: 假設情況2:有人宣稱PTT所有文章都在審理中,所有PTT站務 09/15 21:31
43F:→ AskWhat: 、版務人員不能刪文、移動文章,否則以湮滅證據論罪。 09/15 21:33
44F:→ AskWhat: 只是嘴巴說說,毫無根據,說文章在法院審理中,PTT就不能 09/15 21:33
45F:→ AskWhat: 管版了?那豈不很搞笑?! 09/15 21:34
46F:→ AskWhat: 個資法也過了3年多了,PTT站的隱私權保護,也應該與時俱 09/15 21:37
47F:→ AskWhat: 進,由站方討論一個可行的作法,讓所有版務人員有所依循 09/15 21:38
48F:→ AskWhat: ,不會誤觸法網。 09/15 21:40
49F:→ MrE: 有些人實在讓我覺得好笑,對著刑法條文上明定的罪行,硬要凹 09/15 22:04
50F:→ MrE: 不犯罪,還舉很荒謬的例子。你散布的李案影片,是審理中的李 09/15 22:05
51F:→ MrE: 案的證據?虧你想的出來....。已經告訴你是刑案證據了,你可以 09/15 22:08
52F:→ MrE: 要求提供證明,但如自己堅持不求證就要滅證,犯罪也怪不得人. 09/15 22:11
53F:→ MrE: 更好笑的是拿有罪的硬要凹無罪。卻對於明明沒有違反個資法的 09/15 22:12
54F:→ MrE: 硬要栽贓違反個資法來要求刪文。不知道有沒有律師也來背書一 09/15 22:15
55F:→ MrE: 下,利用法院公開判決書來澄清他人用自己有罪判決書片段檢舉 09/15 22:17
56F:→ wangseja: 罪刑法定主義,AskWhat之建議恕本人不採納 09/15 22:19
57F:→ wangseja: 寫錯 是rockfrank之建議 09/15 22:19
58F:→ MrE: 違反那條個資法了?個資法對於「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是怎 09/15 22:20
59F:→ wangseja: 建議小組長一切以實際司法判決定讞後再參酌處理ptt案 09/15 22:21
60F:→ MrE: 麼規定的有搞懂嗎?講個資法真的只是鬧笑話而已。 09/15 22:22
61F:→ MrE: 就算講個人隱私和站規好了,站規明明白白訂著違規的是未經同 09/15 22:25
62F:→ MrE: 公開「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而amateratha帳號的姓名有 09/15 22:27
63F:→ MrE: 沒有經他本人在PTT公開呢?請查閱amateratha的名片檔,看到了 09/15 22:28
64F:→ MrE: 嗎?skype,Email,行動電話,blog都有,blog一點進去,看到了嗎 09/15 22:30
65F:→ MrE: 自我介紹...服務全省的朱OO(這裡是真實姓名,不是真的OO喔) 09/15 22:32
66F:→ MrE: 然後在這個blog裡,也主動公開了被判公然侮辱有罪的事實 09/15 22:33
67F:→ MrE: 請問本人自己用名片檔大剌剌公開的個人資料,站規是如何規定 09/15 22:35
68F:→ MrE: 個資法中對於「當事人自行公開」的個資又是如何規範的,懂嗎? 09/15 22:36
69F:→ MrE: 該帳號的姓名已經由當事人自行利用名片檔公開了,就別再自己 09/15 22:57
70F:→ MrE: 捏造「公開判決書只為達到洩漏當事人的姓名及網路ID的目的」 09/15 22:58
71F:→ MrE: 去問「是否合乎特定目的了」。問題扭曲了怎麼得到正確答案? 09/15 23:00
72F:→ MrE: 公開判決書全文的理由很簡單,因為有人拿判決書片段檢舉,而 09/15 23:01
73F:→ MrE: 被檢舉人為回應檢舉,才必須提出「已合法公開」之法院判決書 09/15 23:02
74F:→ amateratha: 你們兩個就繼續在那邊狼狽為奸吧,當大家都傻瓜嗎 09/22 16:58
75F:推 amateratha: 結果MrE就因為這篇文章吃公然侮辱前科了,好笑嗎? 10/15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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