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miniMan (GM 名偵探摳男)
看板About_Life
標題Re: [申訴] L_SecretGard 小組長判決
時間Thu Mar 6 23:45:34 2014
一、建議小組長 jobli 可撤銷警告處分,日後經勸導未改善再行懲處。
二、希望板主 ACCR 能於 CATCH 板向板友 UYC 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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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如下:
一、群組對於使用者 UYC 申訴 CATCH 板主 ACCR 案,並無特定立場,
然群組認為申訴雙方若對判決結果有疑義,認有部分重要證據未
公開,應可特例補充說明,釐清案件發生時間點的先後順序和
程序。
二、L_SecretGard 心情小品集的組規「組務不受理各板判決超過三日
之申訴案。」就群組對於本條小組的組規的解讀,在於板主 ACCR
於一○二年十二月八日告知對兩位板友檢舉案「私信警告」的判決,
若使用者 UYC 有異議,應於三日內 (十二月十一日) 提出上訴。
此部分於板主 ACCR 於小組事務板補充相關信件證據,小組長 jobli
於第二次判決「本案如依版主所言,使用者已超過三日申訴期,
故本案不得針對原公告再議。」亦同意此部分證據的效力。
故群組認為,使用者 UYC 申訴 板主 ACCR 「私信警告」兩位板友
的部分,於小組的組規,屬不予受理的部分。依此對板主作出警告
處置,於組規上有所衝突。故建議小組長 jobli 可先行勸導改善,
日後若再犯,再行懲處板主。
三、是否有「黨同伐異」「雙重標準」的情形,群組檢視 CATCH 板的相關
處分公告,警告及水桶公告樣本數不多,無法判定為常態性作法。
板規亦以「推文警告」為主要的板務處理手段。本案並無「公告」,
亦無「推文警告」屬事實,然就現有的證據亦無法得知板主是否針對
本案特採信件警告,無法判定是否有雙重標準的情形。群組建議板主
ACCR 於日後處理案件應有一致性的板務處理作法。
四、無論小組長 jobli 是否應依權責記予板主警告處分,然於去年十二月
多位板友對使用者 UYC 的推文經板主重新檢視,多有挑釁等違規事實,
已造成對使用者 UYC 言語上的傷害,故群組希望板主 ACCR 能於板面
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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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註:
一、L_SecretGard 心情小品集的組規「組務不受理各板判決超過三日
之申訴案。」設定申訴期限,目的在於「板主能即時性處理」
「保全證據的期限」。
然群組認為,以檢舉案為例,以板主判決日起算,三日的期限恐讓
板主與板友申訴雙方無法完成完善的溝通過程即行上訴。
以小組長 jobli 所定義之「以最後信件日期為起算日。」將有極大
的問題,屬「模糊的時間點」,包含該以板主或使用者兩方何者信件
為準 (非每案均已不再溝通,上訴組務作結),且使用者若於第四日
之後再寄發信件,申訴期限即可展延,組規即失去效力。故群組
建議小組長 jobli 修訂此部分組規,放寬可申訴的期限。
二、如依現行的板規違規記點形式,判定「警告」具累記懲處效力。
#1J059chR (CATCH) 的「檢舉案」公告,處分於公告後始生效力,
仍應計入今年上半年度的違規行為,而非以「違規的發生時間點」
計算。
三、「CATCH 板規的修訂,應優先於追究懲處名單。」
本案,群組曾提出,在於 CATCH 板的板規對於推文違規行為並無
明確的罰責定義。故小組長 jobli 請板主 ACCR 重新檢討檢舉名單,
違規行為判定是否依板規有據,具實質懲罰效果 (警告累犯水桶處分)
仍有疑義。
然站方公告亦定義「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屬看板違規行為,板主需加以處置。
故群組認為,應優先修訂 CATCH 板規,始能保護板友不受挑釁之言語
傷害。
另查 CATCH 板務處分公告,亦多有警告,再犯則以「鬧板」判定,
少則「數個禮拜」,多則「數個月」,反而未見板規的警告累犯水桶
「數日」的公告。群組樂見板主加強對於板友的保護,但罰責標準上
應有一致性,非所有違規行為累犯皆以「鬧板」(擾亂看板秩序) 論處。
四、使用者 UYC 於板務申訴案,提出板主 ACCR 的兩篇文章引用其推文
論述,有誤解其原意之情形,亦請板主 ACCR 能修正文章內容。
若無法修改,亦請板主 ACCR 與使用者 UYC 溝通,是否需刪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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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文轉知小組長 jobli 和板主 ACCR。
※ 引述《ACCR (優家包子~*)》之銘言:
: 沒選擇不受理
: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 5. 看板監督權
: 7. 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
: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 申訴人:ACCR
: 申訴之小組長:jobli
: 申訴事由:
: 對於心情小品集組務板小組長的判決有所不服。
: #1J1Wh7mY (L_SecretGard)
: (一)
: 依據組規(附件1):
: 7.組務不受理各板判決超過三日之申訴案。
: 而小組長判決為(附件2):
: (1)超過三日,小組不受理
: (2)版主警告乙次
: 此案超過3日,組務應不受理,也就是不介入板務判決,也就是申訴案狀況為不受理。
: 而現在實際情況仍為受理,名義上不受理,但實質上卻有懲罰。
: 我願意針對這問題進行板規修改,也願補充警告公告及與小組長討論。
: 且群組長第六點也是提及:
: 「就群組的判定,亦屬「人身攻擊」的推文,依站規,板主
: 需作出處置,若無板規可依據,仍應加以警告制止。」
: 我確實有警告,雖方法不夠公開透明,但是有作為不等於沒作為。
: 而被警告之板友於警告後亦未再度人身攻擊違規。
: 板規本身就是會有變動修改,根據以往案例作修改,來使板規更加完善。
: 也如同群組長於BM所說應改進之處,才因這次事件看見板規的盲點。
: 不過要因板規漏洞以及盲點,以致懲罰性警告的結果,個人覺得不服。
: 另外根據組規:
: 6.申訴前請備妥相關證據或引用條文,未備妥者按亂訴論,依規定處理。
: 8.與板主往來信件必須公開於組務板,若經修改則不以證據視之。
: 檢舉人在相關證據方面並沒有附上完整信件,
: 並聲明板主回檢舉人信時並未寄信警告違規者,於事實不符,
: 容易產生誤會,認為是板主未做任何處理,在組規6跟8也說不過去。
: 組規:
: 10.為了維護看板板面秩序,申訴事件非當事人禁止於討論串發文,
: 違者第一次水桶一年,再犯永久水桶。
: 而jiaxu非當事人卻發文討論,雖自刪,已於系統重啟時刪除,
: 小組長未對此位處置。
: 小組長在此案中僅聽信申訴者一方說詞,未盡查證事實,多次解釋也不接受,
: 僅有群組提出疑慮時才願意接受板主提供其他相關事證,違反組規處亦尚未處理。
: 也對板主有歧視意味發言,
: #1J0D90pv (BM) 此篇文章中曾推文提及:
: 類似"我看他不過是個小女生,竟然上來討救兵"等歧視話語。
: 當下保留不及,已被原作者編輯刪去。
: 我提出諸多溝通,小組長卻一再無視,一再預設立場認為對該板友不友善,
: 而對板主有所成見。
: (二)小組長的判決中,認定板主「黨同伐異」,這句成語我本來不了解其意,
: 經查詢教育部字典,得知為:結合同黨,攻擊異己。
: 可是我人身攻擊部份信件早已警告,並沒有結合同黨攻擊異己。
: 若要說異己,去信警告的才是異己,板主從頭到尾沒有對U板友作出處分。
: 還是很感謝小組長的指導,此申訴文僅為對此案判決結果,個人覺得不服。
: 也麻煩群組長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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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6.125.122
※ jobli:轉錄至看板 L_SecretGard 03/07 00:06
※ 編輯: GeminiMan 來自: 114.26.125.122 (03/07 16:27)
1F:→ GeminiMan:經使用者 ganbaday 提出,修正一錯字。 03/07 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