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看板About_Life
標題[建議] 有關法律問題
時間Thu Jun 26 12:44:52 2008
更正: JOB1111 版主已將該法列入版規並執行. 特此更正.
本人在去年曾告知小組長. 請 JOB. part-time. JOB111 三版
公告 "就業服務法" 之內容. 因就業服務法中規定. "雇主對求職人
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
、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
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本人也去信詢問過勞委會相關單信與勞委會就業服務中心. 該
中心回覆告知. 在 "徵人廣告" 中明白刊登 "限制性別" 之內容
確實違反就業服務第五條相關規定.
本人已去信過版主. 小組長. 小組長也曾公告過要求一週之內
要求版主改進. 但將近一年過後. 三版未曾修改過相關規定. 同時
也未公開告知刊登廣告之雇主. 也未公告就業服務法有這條條文規
定.
煩請站長或小組長 ( 還有小組長嗎?? )在站內管理階層取得
共識. 若可能的話請要求版主公告該法令. 以維護求職者的權益.
煩請站長撥撥冗處理.
附一. 就業服務法第 1 ~ 5 條內容.
就業服務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立法目的)
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
服務機構。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
第 3 條 (選擇職業之條件)
國民有選擇職業之自由。但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 (接受就業服務之規定)
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
第 5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
階
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
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
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
文件。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或健康檢查檢體。
附二. 前小組長之公告.
作者 abc61061 (勞碌奔波) 看板 L_LifePlan
標題 Re: [建議] 請三個工作版版主依法公布
時間 Thu Aug 30 19:05:1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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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要求版主於一週內修正,
但請注意,本事件本可向版主提出即可,無須直接向組務提出。
今後若再有類似情形,請先與版主討論,請不要還未討論出結果就急著吵到組務來。
另外,先前本人已表示組務文章不要寄到本人信箱,
由於你再三轉寄,本人已將你設為個人特殊名單中之壞人名單內,
若造成將來不便請自行負責。
附三. 勞委會回函
作者 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看板 L_LifePlan
標題 Re: [建議] 請三個工作版版主依法公布
時間 Fri Aug 10 17:52:3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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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附上 勞委會 電子郵件 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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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日期: 2007年8月9日 下午 05:31:27
收件者: ( 保密 )
Dear ( 保密 ) 先生/小姐 您好:
感謝您使用「全國就業e網」。
關於您來函詢問就業服務法修正案之相關問題,回覆如下:
立法院本會期審理通過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修正案,係將現行之防制就業
歧視條款增列「年齡」、「出生地」、「性傾向」三項目,爾後雇主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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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人才徵試時,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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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應徵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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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僱之員工外,亦不得以年齡、出生地及性傾向為歧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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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雇主運用各式大眾傳播媒體之招聘人才啟事,亦不得將前開就業歧視禁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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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16項列為顯示條件,如雇主違反該法規,經業務主管機關逕行查察或經由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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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地方業務主管機關申請評議成立就業歧視之案件,將受到就業服務法第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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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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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近期將會同各地方政府加強本案業務宣導,建議雇主於招聘人才應以求職者
工作經歷及能力等條件,做為人員進用之考量。
再次感謝您的來信,日後對於本網若仍有其它使用上之相關疑問,亦歡迎您隨時
致電本就業服務科技客服中心。
預祝您求職順利。敬祝 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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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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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203.21.244
※ 編輯: kkoowwee1102 來自: 210.203.21.244 (08/10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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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203.21.227
1F:推 Britishgirl:你可以直接告發 61.230.12.92 06/26 14:10
2F:推 cin:板主都有處理 也有公告 並非無處理 211.76.175.139 06/27 11:29
3F:推 cin:板規也有修訂 請組長明察 211.76.175.139 06/27 11:31
※ 編輯: kkoowwee1102 來自: 210.63.246.162 (06/29 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