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elie (站方ISO級認證非iso!!!!)
看板About_Life
標題[申訴] 不服 L_SecretGard #18CQw_co 判決
時間Tue May 20 01:18:21 2008
※ 引述《kendofox ((舉杯)安心上路!)》之銘言:
: 但 版主不應該為了此條去改變以往判斷的準則及標準
: 版規理因有解釋空間 但不因為了去解釋而破壞了版主過往的判斷依據
: 且 經查 政黑板歷來都是依據"被檢舉人數"作為"檢舉件數"的依據
煩請小組長提出「經查」的具體證據。
「被檢舉人數」與「檢舉件數」,據我所知從未被定義與宣示清楚,有的話請舉證。
以往總是剛好一件檢舉是檢舉一人,不代表「被檢舉人數就是檢舉件數的依據」,
「存在」不代表「被定義故那樣存在」,這其中沒有絕對的邏輯關係。
況且「相同文章裡緊鄰兩句幾乎相同的推文」,硬要分成兩件,有何實質意義?
就算硬要分,這次也可比照前大板主待遇予以警告,直接水桶對小板友顯然過重與過苛。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dielie主張的兩點
: 1.目前的認定就是檢舉不同人就算是一件
: 可以在同一篇文章中合併檢舉, 但是件數仍然是分別計算
: 不會因為合併在一篇文章中, 就只算一件
一、很明顯,板規四-5:一ID一日以「兩件」為限,不是以「兩人」為限。
二、單就「板規的精簡」來看,板友顯然不會聯想到你「複雜的認定」,
板主也從未對板眾講過他的「複雜認定」,顯然該板規在實務上有所爭議。
三、根據板規一-3:
如文章內容是否涉及違反板規有爭議時,應盡量作有利於發文板友之解釋。
在板規定義模糊,且板主「從未」對板眾宣達約定其「認定」時,
一個負責任的板主,就應該「先作有利於發文板友之解釋」,
或予警告下不為例(如同對前板主ROCKMANX6的「特權禮遇」),
再跟板眾講明板主對該板規之認定,並將板規定義明確。
請問IBIZA板主,你有做到上述程序嗎?
而對前板主,和對板友如我,為何是兩套標準?
前板主涉嫌的違規刑期還比我為多,這是什麼比例原則?
: 2.dielie說他看了TRADR2700的推文覺得不舒服, 主張他自己是具體被害人
: 然而政黑對於具體被害人的定義是被點名或是客觀可得知是在說某特定人
: TRADR2700該推文講的是228受難者, 並沒有指特定人
: dielie自稱看了文章後「不舒服」, 無法被認定為是具體被害人
請問你除了對著作權法一知半解外,對法律上的「性騷擾」懂是不懂?
政黑板不是性板,該文也跟性事完全無涉,突如其來的性語言,
已構成客觀上言語性騷擾的要件,只要對方主觀上感受到被侵犯,性騷擾就成立,
還需要加害者或權力者如你的認可嗎?
該推文是不滿我文章又無能反駁下,說我「然後又要開始講蔣殺二二八陰莖」,
顯然是針對我本人而來,我當然是直接當事者。
所以該推文之違規涉有非具體被害人和具體被害人兩項,非同小可,何以又沒事?
這樣還不叫西斯文那什麼叫西斯文?這樣還不夠對台灣先賢先烈構成羞辱歧視?
還敢說板主裁判都沒強烈個人政治立場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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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ielie 來自: 210.192.237.78 (05/20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