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polk (貢丸子)
看板About_Life
標題[問題] 關於賄選檢舉之事
時間Sat Jan 26 03:03:24 2008
我看了中的賄選檢舉一文
對於其中的第二 第三條還是不太懂
二、凡於連署提出申請之前向群組長提供他人買票之事證(私人信件/水球紀錄等非於
公開版面之事證),.....................
三、凡於連署提出申請之前向群組長提供他人買票之事證(於公開版面之事證),....
這兩條是不是說"在申請連署前若有賄選 即可檢舉"
倘若正在連署成立新板時
申請者在公開的看板發文說"幫我連署某個板 然後再告訴我 再給予p幣"
這樣是否算是賄選呢??是否符合上述兩條條文的其中一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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