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aire96 (冷淡)
看板About_Life
標題Re: [討論] 如果版主不能用"奇怪" 這樣的字眼...
時間Tue Oct 2 13:26:31 2007
※ 引述《VOT1077 (Arsene 風之谷衛鷹 )》之銘言:
: ※ 引述《airlow (不存在的騎士)》之銘言:
: : 我覺得有一點要搞清楚,第一個警告是怎麼來的?
: : 是因為BG板主質問為啥連個通知都沒有就規定期限回答
: : 這個警告是下在「不該質問上層為何不通知」
: : 而不是下在「沒有定期觀看相關板面」
: : 請問一下,組規有嚴厲到問一下都不行嗎?
: : 如果真的有法規是嚴厲到連問一下都不行,那說這是威權的一言堂統治也不為過吧?
: : 而且這個提問是有前提的
: : 前小組長如果遇到要請人來解釋的,都會先發信通知
: : 在有前例可循的情況下,一般人會有個提問也是很正常的吧?
: : 於情於理,這個警告我覺得都是太過摟!
: 本人同意,如果規定時限內有盡到回覆責任
: 的確不該處分
: 甚至於所有的疑問語氣
: 是屬於組務事件上的溝通,不該因為有所疑問而給予警告
: 然在疑問的時機的確不適當
: 今天人家是來申訴你板主
: 你就直接回覆使用者相關判決理由就好
: 對於組長的其他作為
: 另文分案討論,以避免模糊焦點
: 不是更好!?
: 但是
: 身為版主,主動前往組務看板回覆使用者的申訴
: 本屬應當
: 這種事情有必要問嗎??
: 我說過
: 〝人家給的方便不能當作自己隨便的藉口〞
: 今天前任組長善意的給予信件通知是給你方便
: 不代表未來接任的人〝按照規定〞公告於站務版面上
: 就不算通知
: 只是通知的方式不同!!
: 組長將通知公開化並未有錯
: 這沒啥好質疑的吧!!
: 拿這種流程規定以外的事情來質疑組長似乎沒必要
: 更何況站方的法務的作業方式也從沒這樣做過(站內信通知被訴人前往說明)
: 如今以雙重標準看待組長而不去針對站方法務!?
: 這樣對嗎?
: 組長也是照著站方的作業標準來做的!!
請見3399篇,這是當時大家對法規有所質疑時,站長所做的回覆
其中"ptt作法一直都是這樣”是站長以慣例對法規質疑部份所做的解釋
可見ptt是承認慣例存在的
把視野縮小到組,倘若組中的慣例是被申訴會通知,而小組長卻針對個案而未為上述的慣例
則除非該運作方式為前小組長之特例
否則組中的版主會提出質疑也是很合理的吧?
況且他提出質疑,也不能因此推得他未盡看板義務,不是嗎?
最後”慣例”是指長久以來都是這樣運作,自不待言。
: : 一個禮拜才去看一次就夠了嗎?
: : 那如果限期回答的時間在一個禮拜內,而你剛好沒看到怎麼辦?
: : 而且BG板主實際上是有看到的(因為有板友提醒)
: : 所以要說他沒盡板主的義務看相關板,其實是不正確的
: : 該板主在要求回答的期限內回答了,所以他有確實看板的證據
: : 要說他沒盡義務,只因為他質疑了「為啥不先通知一下」
: : 其實是不合理的
: 當然一個禮拜去看一次是不夠的
: 所以組長也給了六天的期限(9/25~10/1)給予回覆
: 版主也在期限內回覆
: 就是合理
: 但是版主在回覆的時候也不該針對其他非事件內容(組長是否有信件通知)做其他論述
: 來模糊焦點吧
: 真正的焦點在使用者的申訴上面
: 而非組長的作為!!
: : 他不需要別人幫忙答腔,因為他似乎也被磨到不想幹摟
: : 今天會答腔的人我相信都是自願的
: : 事件發生後我跟阿飛並沒有任何私下溝通
: : 對事件的理解與解讀都是自己看各公開板面與公告得來的
: : 我的動機也不是為了幫忙,而是真的覺得這事有點執法過當
: 執法過當的部份也是當事人該來申訴的
: 從以前的組長(Claus、FoxTz)到現在的組長
: 我想標準都一樣
: 你今天會拿以前小狐怎樣的做法來質疑現任組長
: 可是卻沒照著以前小狐的標準(需當事人)來申訴抗辯
: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 到底標準何在??
: : 總結一下結論
: : 1.BG板主實質上的確有盡到閱讀相關板面的義務,否則也不會在時限判決前有所發言
: 只要照規定發言,是不該處分的,組長也沒針對這點來處分,我想這是沒問題的!!
: : 2.BG板主提出的質疑,是因為前任小組長都有這樣的慣例,而現在沒有,所以才有這樣
: : 的疑問。
: 對於下面板主提出的質疑是否過當,應該是屬於組務事務的討論,如果連詢問
: 都不能的話,這種判決真的過當,我也呼籲小組長該針對相關判決重新審思!!
: : 3.因為他質問「為啥不事先通知」,就認定他的心理是認為「板主不用盡看板義務」,甚
: : 至推出他實際上也沒盡到該義務,是不恰當,而且枉顧第一點提出的實際事實。
: 然事先通知本非屬必要,沒必要多做這方面的提問來質疑組長合理性,
: 來模糊使用者申訴的焦點!!
: : 4.很奇怪的用詞是否情緒化,小組長要怎麼看其實是他的自由,但是若要用來開罰,我覺
: : 得就要衡量一下普世看法,就我個人看來,與其要說「很奇怪」這個詞情緒化,不如說
: : 因為別人說「很奇怪」就給警告,這樣的判決還比較情緒化。
: 以上同第二點結論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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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167.95
1F:推 VOT1077:題外話~~ 220.133.70.103 10/02 14:19
2F:→ VOT1077:那條規定寫=>小組長必須為該小組內的板主 220.133.70.103 10/02 14:20
3F:→ VOT1077:好像不太合理~怎麼球員又兼裁判?? 220.133.70.103 10/02 14:20
4F:推 claire96:事實上球員兼裁判正是此次事件最主要的導 125.230.167.95 10/02 16:13
5F:→ claire96:火線。不必過於敏感,純粹個人意見 125.230.167.95 10/02 16:14
※ 編輯: claire96 來自: 125.230.167.95 (10/02 16:50)
6F:推 claus:小組長承審自身相關案件需迴避 169.237.66.136 10/12 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