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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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申訴] kenbbc12321 不服jimmy5680、mmmimi11tw
時間Fri Jun 12 18:17:44 2026
一、就當事人此次提出的部分:
事實認定:
版主方所謂特定立場媒體(美麗島電子報)似難認定有操弄是否當去國情報告之輿情,
在轉達此資訊的過程中即使可能存在其他目的,
仍不符合造謠之主觀要件(明知不實+惡意),
故,事實部分認定申訴係 有理由。
二、就適用法規部分:
4-1 鬧板之心證範疇:
尊重板主方在板規下的權限,唯提醒心證需滿足『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
更需注意『心證公開』的程序,判決應說明『得其心證之理由』。
4-6 這邊無適用空間,難謂有虛構不實之情事,反駁可以指責他打稻草人、避重就輕,
企圖以這些話術影響輿情,但就虛構或是扭曲事實之要件而言,涵攝過於薄弱。
三、J組務部分:
J組務就尊重自治而言,難謂有明顯失職,蓋參考4-1(1)部分,
板主方具有兩個月之裁量空間,然之後應注意回應時間以及法規部分的涵攝。
四、處置:轉貼本判決至組務板,說明規定適用範疇之差異。
五、建議:就尚未提出的案情來說,建議在軍武板檢舉的當事人適格應有明確的定義,
如果不能有明確的定義,通常在國研院的通則是任何人都得檢舉,
故,如果在看板文化經營上,需要限縮檢舉人的適格範圍,應於板規明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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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immy5680:轉錄至看板 HisService 06/13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