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看板AboutBoards
標題Fw: 回應solsol一案
時間Sat May 23 15:26:52 2026
※ [本文轉錄自 BoardCourt 看板 #1g48M-AG ]
作者: 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 看板: BoardCourt
標題: 回應solsol一案
時間: Sat May 23 00:35:07 2026
一、過去為了避免群組內就陳舊、無實益之事實爭論,
而大幅損耗幹部裁判之精力,群組內已就消滅時效有明確定義。
本案因請求權之時效已過,實際上在群組板並未受理,合先敘明。
群組板上群組務之公告回應僅是闡述其義理,
其目的是避免不當的法律名詞濫用,
並且藉由輿論形塑,使得原幹部裁決的過程被扭曲並延伸至人身攻擊。
(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 第二條第4項參照)
二、本次S提出之請求雖然早已過了時效,
但其爭訟過程難免"在輿論上"讓人對此處的法安定性、一致性產生疑惑,
故此處認有詮釋之必要。
經查,就板務為兩人之情形,申訴翻案與處罰成立之狀況依然不同,
並未有損害外部一致性之情形。
文章代碼(AID):
#1g0Mwb5b (AboutBoards)。
三、雖然因板務站長一職空缺的原因,於此辯駁似無實益,
但為免之後接任的人員產生誤會,特此聲明時效一事,
以免未來接任者於此案徒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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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50.47.117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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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knuukyo (123.50.47.117 臺灣), 05/23/2026 00: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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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nknuukyo (123.50.47.117 臺灣), 05/23/2026 15:2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