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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ID: solsol 被申訴小組長ID/所屬小組: IanLi / LaweEconomic Law-Service 申訴原因/申訴證據: #1fxvS_-t (Law-Service) 判決涉及程序不正義.且板主涉嫌不適任 是否已向小組長私信反應/寄送系統時間: 有,有發信簡單表示不服判決的簡略原因是長期未參與、未表態的實習板主不該列入 判決分母。 小組長已回信堅持必須將其列入判決分母所以維持原判。 有請求小組長詳述引用的具體條文,小組長至今未回引用條文。 申訴人發信時間 4/28/2026 小組長最後一篇回信時間4/29 00:31:49 2026 訴之聲明: 一、程序正義部分: 就本人申訴案件所作成之「不通過/否決」決議提起申訴。該案審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請求撤銷原決議,並就決議人數之計算方式重新審酌,作成合法且符合程序正義之判斷。 二、板主適任性部分: 板主 Paul1021 於審理過程中,就板規適用及申訴人所提關鍵爭點,未為充分具體說明, 影響審理之公正性,請求相關單位予以檢視並作適當處理。 一、程序正義部分 (一)事實與經過 1. 本人於2025年5月26日提出申訴案 #1eCqWfJ5 (StockPicket) , 由 StockPicket 板審查小組審理。 2. 第一審期間,實際表示意見者為兩名正式板主: Paul1021 表示反對,rayccccc 表示同意。 3. 當時另有一名實習板主 TroyeSivan,於長達66天之審理期間內, 未對本案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棄權之任何意見。 4. 嗣後StockPicket板決議係以「未達過半」為由認定申訴不通過, 並將未表態之實習成員納入決議人數計算。 上訴後小組長IanLi也採納未表態之實習成員須納入決議人數計算,認定申訴不通過。 5. 嗣後該實習板主 TroyeSivan,已因執行板務效率不佳、導致明顯延誤, 經板主群認定並正式解任(附證一)。 (二)申訴理由 1. 爭點核心:何謂「有效參與表決之人數」 本案爭點並非單純過半門檻之計算,而在於: 未實際參與審議且未表態之成員,是否得納入決議人數計算。 若未參與審議且未表示任何意見之成員,仍一律納入分母計算,將使未參與決策者對結果 產生實質影響,已偏離多數決原則之正常適用。 2. 未表態不應產生否決效果 未表態屬未形成意思表示之狀態,並非反對意見。 若將其效果等同於反對,將使未表示意見者取得影響決議之能力,形同賦予消極成員否決 權,與多數決制度之基本精神不符。 3. 未參與審議與棄權性質不同 棄權係明確之程序行為; 本案則為長期未參與且未表示意見,兩者性質顯然不同。 若將未參與視為棄權,將使未履行審議責任之行為反而對決議產生影響,難認合理。 4. 表決基礎不完整 既採表決機制,即應確保參與成員完成明確表態。 本案於66天期間內,未見對未表態成員進行任何補正或處理,即逕行作成決議, 致使表決基礎不完整,程序上存在明顯瑕疵。 5. 未實際參與者納入計算,欠缺正當性 決議人數之計算,應以是否實際參與審議並行使職權為基礎。 若僅以名義身分納入,將使未履行職責者影響決議結果,難認符合程序正當性。 6. 已被認定未履行職責之成員,不應影響決議結果 本案之特殊性在於: 該未表態之實習成員,事後已經板主群認定為「執行板務效率不佳並造成延誤」,並據此 解任(附證一)。 在此情形下,其於本案審理期間之未參與狀態,已非單純未表態,而係: 經事後確認之未履行職務。 若仍將其納入決議人數計算,並使其對結果產生影響,則實質上等同於: ‧ 由未履行職責之成員影響決議結果 ‧ 使程序責任與決議影響力產生不對稱 ‧ 將制度運作風險轉嫁於當事人 此已非單純表決技術問題,而涉及程序正當性之根本疑義。 (三)反證說明:現行計算方式之不合理性 若列名成員一律納入分母,將產生: ‧ 一人同意、一人反對、一人未參與,仍否決(非反對多數) ‧ 多數不表態,反而可阻止通過 ‧ 成員可透過不作為影響結果而不負責任,存有明顯黑箱操作空間。 此將使表決制度流於形式。 (四)制度風險 該計算方式將導致: ‧ 消極不作為影響結果 ‧ 審議責任降低 ‧ 決議可預測性與公信力下降 (五)請求對造說明事項 1. 決議人數計算之制度依據 請承辦板主 Paul1021 及小組長 IanLi 說明「未表態且未參與審議之實習板主」納入分 母之依據,並明確區分其性質為: ‧明文板規 ‧一致慣例 ‧個案裁量 如非明文規範,請說明其形成起源於何時/何人、適用範圍與一致性。 不得僅以「制度如此運作」或「慣例如此」作為唯一理由。 2. 請承辦板主 Paul1021 及小組長 IanLi 說明本案中「未表態」之處理方式, 其法律效果為何;是否被視為未支持而影響決議結果。 <未表態之實習成員可成為關鍵一票>如為一貫作法,並請提供過往一致處理之案例。 3. 未表態之處理義務 請承辦板主 Paul1021 說明: 在長達66天之審理期間內,對於未表態之實習板主: ‧是否曾進行正式通知、提醒或催促 ‧是否設定任何表態期限或處理機制 ‧若未處理,其理由為何 ‧是否曾影響本案「分母計算」之形成 並請提供相關紀錄或佐證。 4. 實習板主納入分母之合理性 請承辦板主 Paul1021 及小組長 IanLi 說明在未參與、未表態、未履職情形下, 仍納入分母之制度理由及正當性基礎。 二、Paul1021板主適任性部分 (一)板規適用說明不足 對於申訴人所主張「須同時符合涉及政治且違背板旨」之構成要件,未見具體說明適用標 準,致裁量基準不明確。 (二)未充分回應核心爭點 申訴人多次請求說明何以構成違背板旨,惟相關回應未就該核心爭點具體論證,影響申訴 人防禦權之行使。 (三)程序運作影響公正性 未說明納入長達66天未表態實習成員之正當性。 (四)個案審查流程差異 於他案 #1eJ4WSKz (StockPicket) 中,對於「白蓮教」一詞之使用,板主 Paul1021 曾 採取以下審查程序: (1)承認判斷涉及主觀理解 (2)要求當事人補充說明實際意涵 (3)參考其他板主意見後再行判斷,並最終改判 然於本案中,未見採取相同之補充釐清程序,亦未就關鍵用語進行進一步確認,即逕行作 成不利判斷。 兩案於「是否進行補充釐清程序」上存在差異,該差異是否基於案件性質不同或其他可說 明之裁量理由,仍有釐清必要。 (五)裁量一致性檢驗 為檢視審理標準是否具一致性,茲就審查流程進行比較如下: 他案 #1eJ4WSKz (StockPicket) 該案包含以下程序: (1)主觀判斷說明 (2)要求補充當事人說明 (3)參考其他板主意見 (4)再行判斷並修正結果 本案 本案未見上述完整之補充釐清及多方參考程序,即逕行進入裁決。 比較結果 兩案主要差異如下: (1)是否進行補充釐清 (2)是否引入多方意見 (3)是否具修正機制 若審查標準一致,應可說明程序差異。。 然目前兩案呈現不同審查結構,仍有釐清必要。 結論: 本案核心並非單純表決結果,而在於: 未實際參與審議且未表態.未屢職之實習成員,是否具備影響決議結果之制度正當性基礎 。 若該納入方式: ‧無明確板規 ‧無一致慣例 ‧無可預見制度 則屬事後擴張解釋,並使制度適用處於不確定狀態。 爰請撤銷原決議,並就決議人數之計算方式重新審酌,作成合法且符合程序正義之判斷。 附證 附證一:#1f0YUeO9 (Stock) 板公告(2025/10/29) 內容:認定 TroyeSivan 實習板主執行板務效率不佳並造成明顯延誤,予以解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33.1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boutBoards/M.1777552284.A.752.html ※ 編輯: solsol (61.223.37.138 臺灣), 05/02/2026 20:14:05 ※ 編輯: solsol (61.223.37.138 臺灣), 05/02/2026 20:42:22
1F:→ nknuukyo: 這案我看事實部分是「未過半」, 123.50.47.117 05/03 00:13
2F:→ nknuukyo: 雖然寫了很多補充,但就有無過半這個事 123.50.47.117 05/03 00:13
3F:→ nknuukyo: 情上還是很難被說服。 123.50.47.117 05/03 00:13
4F:→ solsol: 內文質疑的點說得很清楚了 61.223.37.138 05/03 19:53
5F:→ solsol: 請承辦人員提供具體條文 61.223.37.138 05/03 19:53
6F:→ solsol: 請承辦人員證明有審理中有善盡督導實習人 61.223.37.138 05/03 19:53
7F:→ solsol: 員的義務 61.223.37.138 05/03 19:53
8F:→ solsol: 申訴理由說得很清楚 61.223.37.138 05/03 19:54
9F:→ solsol: 此板分組在國家研究院/法律財經研究院 61.223.37.138 05/03 19:57
10F:→ solsol: 在法律和程序正義專業性在PTT頂層 61.223.37.138 05/03 19:57
11F:→ solsol: 相信小組長.承辦板主能且應當釐清爭議 61.223.37.138 05/03 19:58
12F:→ solsol: 相信任一民眾受到程序不正義的特殊對待 61.223.37.138 05/03 20:00
13F:→ solsol: 都會提出此類質疑。 61.223.37.138 05/03 20:01
14F:→ solsol: 肯請庭上就申訴理由的數點,一一具體說明124.217.135.182 05/03 20:20
15F:→ solsol: 贊同或不贊同。不贊同理由為何?124.217.135.182 05/03 20:20
16F:→ solsol: 依正常審理程序一一回應。210.242.153.199 05/03 21:13
17F:→ solsol: 若無法在此獲得釋疑,申訴人將考慮再上訴 61.223.37.138 05/04 01:53
補充說明:關於「未過半」結論之前提問題 上級審理意見將本案簡化為「未過半」之問題,然此一表述, 係建立於特定計算前提之上。 本案爭點並非單純是否過半,而在於: 決議人數(分母)之計算方式,是否具備明確制度依據與程序正當性。 現行結論係以「將未實際參與審議且未表態之成員納入分母」為前提,進而得出「未過半 」。 然該前提本身,正為本案爭執之核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關鍵問題尚未被回應 截至目前為止,尚未見審理單位就下列事項為明確說明: 1. 未參與審議且未表態之成員,納入決議人數之明文規範依據為何 2. 如無明文規範,是否存在一致且可驗證之長期慣例 3. 如屬慣例或實務運作,其適用範圍、例外條件及可預見性為何 4. 在該成員事後已被認定「執行板務效率不佳並造成延誤」之情形下,是否仍具備影響 決議之正當性基礎 上述問題均屬本案判斷「是否過半」之前提事項,惟目前並未被具體回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以未釐清之前提直接導出結論之疑義 在決議人數計算方式尚未釐清前,逕以「未過半」作為結論,將產生以下問題: ‧ 將爭議前提視為既定事實 ‧ 使程序爭點被結果性敘述所取代 ‧ 迴避對制度依據之實質審查 換言之: 若分母之構成具爭議性,則以該分母計算所得之「未過半」,即無法單獨構成完整結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案之進一步特殊性 本案並非單純存在未表態情形,而係: 該未表態成員,已經審理機關事後認定為「執行板務效率不佳並造成延誤」,並據此解任 (附證)。 在此情形下,其未參與審議之狀態,已可評價為未履行審議職責。 若仍將其納入決議人數並影響結果,則涉及: ‧ 由未履行職責之成員影響決議 ‧ 程序責任與決議影響力之不對稱 ‧ 制度風險轉嫁於當事人 此一問題,性質上已超出單純表決技術範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請求明確回應爭點 爰請審理單位先就下列事項為明確說明: 「未實際參與審議且未表態之成員,是否得納入決議人數計算,其制度依據為何?」 並請具體說明其屬: ‧ 明文規範 ‧ 一致慣例 ‧ 或個案裁量 在上述前提釐清之前,逕以「未過半」作為結論,恐難認已就本案核心爭點完成審查。 ※ 編輯: solsol (61.223.37.138 臺灣), 05/04/2026 02:10:17
18F:→ nknuukyo: 換個方式講,就算他是因為家裡死人請假 210.242.3.184 05/05 13:33
19F:→ nknuukyo: 這個狀態都還是 未過半 啊... 210.242.3.184 05/05 13:33
20F:→ nknuukyo: 所以沒有討論實益的事情實難算是爭點 210.242.3.184 05/05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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