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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tos (麥子)》之銘言: : 幾個處理方式都會造成後續其它的問題。 : 1. 破例要求板主受理已逾檢舉期限的案件: : 雖然在板務處理上面,是否應該設有檢舉的期限,是一個可以去討論的問題。 : 板務的處理如果限縮在看板上可查詢的公開內容,基本上較不擔心證據保全的問題 : 因此和一般司法程序為避免證據保全問題而設有追溯期,其基本的前提並不相同。 : 但在現況下,板規的設置上對檢舉設有期限是被允許的,在這個前提底下, : 破例要求板主受理已經過期的案件,顯然直接開啟了一條不必遵守板規的路。 : 若是採用這種方式來處理,未來針對過期的案件,皆有可能利用申訴相似案件, : 迫使板主重新受理已經超過檢舉期的檢舉案,這顯然會致使檢舉期限失效, : 除了板主的工作量將隨之增加外,也同時減損對先前未受處分板友的保障。 : 2. 要求板主假性受理檢舉,僅對是否違規進行審理,但不進行處分: : 這是我原本最屬意的作法。由於在申訴案當中,想要釐清的是板主的判決標準為何 : 希望了解板主對先前類似發言怎麼看待,而不是要板主回頭對這些案件進行處分。 : 但經過一段時間思考,我認為這樣作仍然是不妥當的。在板規有檢舉期限的前提下 : 這同樣是要求板主對於已過期的案件進行認定,即使認定的結果不會造成實質處分 : 認定違規或不違規,也不會成為正式的板務判決紀錄,但同樣是要求板主進行判決 : 因此其結果不論是違規或不違規,即使沒有處分,還是會實質影響整體的板務運作 : 其後果仍然會變為形成一條允許利用申訴,對過期的案件進行檢舉的例外作法。 : 除了沒有相對應的處分外,實際上的缺點和第一種作法並沒有太大的差別。 : 3. 板主雖不受理,但直接認定過期案件即視為板主認定不違規: : 這樣的作法等同於要求板主對於所有閱讀過的文章,皆進行是否違反板規的認定。 : 只要板主沒有主動標示違規,即被視為不違規的判例,並可在其它案件進行引用。 : 但依我個人的經驗,僅是閱讀一篇文章或發表回應,與認定其中的內容是否違規, : 兩者所需要的心力差別甚大。要求板主對所有閱讀過的文章都認定是否違規, : 在實際工作量的負荷上面是不可行的,而以群組長身份要求板主主動糾舉所有違規 : 並將同樣原則應用到本群組所有的看板板務上,對於文章量大的看板更是不可行。 : 因此,對於板主沒有進行過認定的發言,在目前這個申訴案的處理上, : 我不認為應該預設板主已認定其不違規,並藉此要求板主不得對類似發言進行處分。 : 另一方面,我也不認為為求取得判例作為佐證,就可以回頭要求板主受理過期的案件。 : 若與本案相似的發言皆已超過檢舉期限,而先前也未有板友對這些發言進行過檢舉, : 致使申訴人無法找到足以佐證其不服判決之理由所需的證據以說明板主的判決標準不一 : 那麼基於證據不足,我不會認定板主的判決標準不一,也不會因此更動板主的判決。 群組長您好, 首先感謝您的回覆 板主群已進行原判決之原因補正 文章代碼(AID): #1M9rXvaA (TY_Research) [ptt.cc] [公告] 08/26 airua處分原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TY_Research/M.1445419129.A.90A.html 我有以下意見與看法: 1. 此申訴係本人認為板主群判定警告之理由不充份才提出, 而板主也的確在最初的判決中未盡詳細說明, 後續經本人申訴及群組長要求, 才又做原因之補正. 然而, 板主提出了數篇文章做補充說明, 但都已過了檢舉期限, 無法證明其前後標準, 致本人縱使想再進一步申辯, 卻已完全無能為力, 這對申訴者是件不公平的事. 此例一開, 日後若再有板友申訴板主判決說明不當或不完整, 且板主的確必須對判決進行補正說明的話, 只要板主提出申辯之文章過了檢舉期限, 申訴人根本完全無可奈何. 舉例: 12/1 A 張貼文章 12/1 板主公告A該文違規 12/2 A 開始提申訴、上訴 12/17 板主應組務要求判決補正,並舉出1篇日期為11/29之文章 12/17 A 直接因超過檢舉日期,再也無法申辯。 上例點出設定檢舉期限,將可能使申訴者權益受損, 若以後遇到惡劣的板主,板主更可能利用此漏洞處罰使用者, 致其無法進行完整上訴。 此點意見在於本人認為,完善的管理制度除群組長所提,避免使用者濫訴外, 亦應同時防止管理者濫權,才是對等的公平。 2. 基於上述說明, 本人認為群組長回覆之第2點的原意是可行的; 因本人及群組長需要的是, 檢視板主是否有判決標準不一之情形, 其實這點在任何管理板務上或任何申訴案中, 都是至為重要的事, 實在不該受任何時間之限制; 在板主實際發生原判決理由不完全、需公告進行補正、 且板主自行申辯列舉文章之情況下,僅要求其說明判決之標準, 而不進行實質處理, 也應無逾期受理檢舉的問題. 另因最初判決理由不足,導致本人無法在發佈新板規前依公告補正之理由, 檢舉相關文章,進而演變如今無法取得證據之結果 , 請參考本文第3點,若非板主原始公告內容不完善, 本人原本應有充裕時間掌握相關證據; 本人認為這種因板主處理板務的瑕疵,造成申訴人權益受損之責任, 不該由申訴人概括承擔。 3. 本申訴案最初向板主提出之日期為8/27, 適用以下無檢舉期限之板規: #1I8s3xMt (TY_Research) (102.9.01) 而TY_Research新版板規限制檢舉期限7天, 是在9/26; #1M1YqhPX (TY_Research) (2015/9/26; 一、總則 5) 在此請教群組長, 請問是否可視為本人最初提申訴案之日期及後續上訴過程等, 均適用於未限制檢舉期限之舊版板規呢? 理由如本文第2點,板主8/27之公告內容不完整, 在其10/21補正公告後,使用者之權益如上訴等、及板主義務, 均應回溯至8/27之板規條件才公平; 如適用, 是否可讓本人補進行該案相關文章之檢舉呢? (檢舉與本人本案類似發言之文章或推文,且板主需進行實質處理) 以上再麻煩您考量及回應,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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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AboutBoards/M.1446312944.A.A94.html ※ 編輯: airua (49.218.5.77), 11/02/2015 13:27:04 ※ 編輯: airua (49.218.5.77), 11/02/2015 13:33:35 ※ 編輯: airua (59.125.152.218), 11/03/2015 08: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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