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hatzoe (b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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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原住民裝置假牙補助計畫
時間Thu Mar 5 22:48:04 2009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98年度原住民裝置假牙補助計畫
中華民國 98年3 月3日
北市原社福字第09830132500號函頒
一、目的:為使臺北市原住民牙齒恢復咀嚼功能、發音及顏面外形完整,特辦理裝置假牙
補助,以確保健康機能,進而使生活更有尊嚴。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稱本會)、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稱
聯合醫院)。
三、補助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且經「醫師評估有嚴重影響咀嚼功能需
製作假牙贗復者」。
(二)臺北市65歲以上低收入戶向社會局申請。
四、補助內容:
(一)以全口、半口活動假牙為原則,或同顎雙側後牙大小臼齒缺牙(其單側需缺牙4
顆或大臼齒全無)。
(二)五年之內同一顎不得重複申請。
五、補助標準:補助上限為單顎22,500元整;上、下顎為45,000元整。或雙側後牙大小臼
齒缺牙(其單側需缺牙4顆或大臼齒全無)22,500元整。
六、實施期間:本計畫自公告日起至 98年11月30日 止實施,所需經費由本會撥入市立聯
合醫院,於實施期間預算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補助申請,並由聯合醫院公告之。
七、檢附證件:
(一)符合本計畫三、補助對象資格之原住民:應提出註記有原住民身份之戶籍謄本或戶口
名簿,供聯合醫院審查。
(二)假牙診治計畫裝設完成,聯合醫院應於 98年11月30日 前檢具申請資料清冊(附件二)
,隨附診斷證明影本、證明資料及粘貼憑證收據向本會辦理核銷。
九、申請人及聯合醫院有義務提供本項補助審核所需相關資料,以供正確審核。
十、本會得隨時抽查假牙申請人、聯合醫院,申請人、醫院以詐欺、虛偽之證明、報告及
其他不正當行為而領有本補助者,應予以停發並追回溢領款項,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
辦理。
十一、經費來源:由臺北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項下編列新台幣1,525,000萬元支應。
十二、本計畫簽奉 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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