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ayan (邪惡勢力大反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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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老問題,新見解?
時間Fri Dec 27 20:27:04 2002
※ 引述《tzama (Daniel)》之銘言:
: ※ 引述《tzama (Daniel)》之銘言:
: : 以上對現況以及章程修正案作出說明,
: : 免得有些白痴搞不清楚狀況,居然到處亂問亂批評......噁......怎麼不去死一死?
: : 至於漢人能不能入社?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 以下向各位說明本人見解。
: 首先,就原住民身份的範圍,血統是不能不考量的身分依據,也是唯一可以考量的
: 依據。這是族群區隔客觀依據的出發點。因此,本人要向大會建議,入社資格辦法
: 制定原則應有以下四點
: 「一、具有原住民族血統者均具原住民籍。
: 二、前項血統需附證據證明之。
: 三、申請入社者應負舉證責任。
: 四、審查小組應依職權調查。」
針對曾委員所提之有關「貴社」(本人並非社員,故以此相稱)章程第三條之審
議原則,以下提出本人之不同意見書:
首先、貴社第三條之立法說明五提到:「為免社員入社資格受『原住民籍』四
字之文義解釋限制而過度僵化,乃授權社員大會制定辦法,得按時勢予以適當調整
,故增訂第三項。」其本旨在使過往之入社資格得以舒緩,並且得以權衡時勢已予
更動。諸如近年來平埔族群的復名運動日盛。許多身份為漢族但具有平埔血統者亦
極力欲取得原住民身分。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貴社便得依法制定「入社資格辦法」
,使具平埔血統之漢族(可能其主觀上認定自我是平埔族)之台大學生,亦得加入貴
社。所以,曾委員所提之入社資格認定原則,在本具原住民族籍學生身上本不存有
疑義,但在平埔族群身上則會造成「舉證困難」之情事。蓋血統原則在官方認定平
埔族群上都難度甚高(例如提出族譜),更何況是在一個大學學生社團之中。而且,
原則四提到要求審查小組應依職權主動調查,貴社既非政府機關有權有錢,又無行
政體系一般擁有龐大人力資源,如何能夠貫徹「職權調查原則」,相信亦是諸多困
難。第三條本係做為放寬資格認定之條款,但「血族認定」在實務上卻容易導致與
法相違之情事。
職此,本人以為以該上述四原則作為制定貴社社員入社辦法之基調,實有與貴
社章程第三條制定意旨相悖之嫌。是以本人擬具下列兩點供貴社參酌:
第一、在現行法令中具原住民身分者當可依貴社章程取得社員身分。
第二、在現行法令中不具原住民身分,而於過往歷史中曾存有「具原住民」身
份之事實(例如平埔族群)者,於審查其入社資格時應參酌其主觀認知及
其過往經驗(是否積極參與原住民族相關事務等);或於客觀資料的審查
上予以放寬認定,例如家中口述的家族史、私自收藏的族譜,或其他足
以認定而非官方記載之資料。
在這兩點的原則之下,曾委員所提之第三(舉證原則)、第四(職權調查原則)
方有付諸實踐之餘地。並且亦不害貴社章程第三條之本旨。
: 其次,漢人可否入社,本人表示支持!
: 「可不可以讓漢人入社」的問題本身,不是問題!真正的問題是,作為社會運動團體的
: 原聲帶,揚言要「把原住民族的聲音待到社會的每個角落」的原聲帶,以傳承文化、關
: 心暨參與原住民族事務、導正社會觀念為宗旨的原聲帶,應該以什麼樣的人為團體組成
: 份子?試想,一個以「把同性戀的聲音帶到社會的每個角落」為宗旨的同性戀團體,是
: 由異性戀組成,或是以異性戀者為主要組成份子,社會大眾能接受這個團體所聲稱的具
: 有「同性戀族群」代表性?
: 因此,除非這個團體「僅是」聯繫感情用的聯誼組織,不然上述的情況會傷害這個團體
: 的運作目的與成立宗旨。
再者,曾委員提出有前提(如限制權利等)的收取漢人社員之見解。本人不敢茍同!
當然,本人還是懇認曾委員對於社團功能性之推論。組織任何一個團體,不管是
資合團體(像是財團法人某某基金會)或是人合團體(像貴社),都有其成立之宗旨及其
所欲達成之目標。貴社既為以「把原住民族的聲音待到社會的每個角落」為己任之社
團,則不得不審慎考量其組織之成分。更何況貴社是希望以原住民族學生作為主體而
為原住民族發聲之社團。易言之,如果貴社之組成是由漢人居多數的話,則「主體」
地位何以復存?
然而可能有論者言:「限制漢人社員在總社員人數之比例就行了嘛!」例如原住
民和漢人比維持7:3的局面,這樣就不會損害到社團的原住民主體性。這樣的論點存
在著兩個問題。其一是,作為權利主體的「人」,他在取得「社員」身份上的公平性
到底何在?其二,如果學期之中有原住民社員離開貴社,為了維持法定比率,是否應
將超過比例之漢人社員依法開除,這樣是否又會損及社員之權利與貴社之尊嚴。
所以本人以為仿照行政機關的那種比例制度(如原住民族教育法中的「原住民族教
育審議委員會」就規定原住民之代表席次不得低於幾分之幾)在貴社中是非常不可行的
。
回到曾委員的論點,本人覺得曾委員以「有條件式」的收納漢人社員,不僅有害
社員平等之原則,更使得漢人社員所取得之「社員」身份僅圖具形式而已。根本就無
身為一個社團之社員之意義存在。既不得提案、討論、表決,不用繳交社費,幹部對
其也不負職務上義務,這樣形式的一個「社員」,跟一個偶然路過,然後參與貴社社
團活動的路人有何差別。
另外,對社員身分再作區別或權利之限制,無異又走回了1994年所修訂之章程的
舊路(區分當然社員及一般社員)。本人雖不敢妄自評斷該年修改章程之優劣,但如此
之修正方向,毋寧是增加社團在制度上運作之負擔,其成本又會再度轉嫁到每一個貴
社的成員之上。
最後,本人對於不贊同漢人進入貴社的結論是:台大原聲帶社社員資格之取得,
僅代表得以議決原聲帶社未來的策略方向爾,並不完全等同「不屬於這個社團的一份
子」。台大原聲帶歷經十年,其中有多少非原住民的學長姊曾經在這個社團待過,是
不是「社員」似乎不是那麼重要的問題,而是你到底是「什麼心態」來參與這個社團
吧?然而「限制」也不全然就代表著「封閉」,而是為了這個社團它本身組織上的需
要,所不得不然的結果。倘若今天原聲帶社是以「促進族群融合」為依歸的社團,相
信今天本人根本無言在此置喙。
貴社章程第三條的修正,相信對於一些人來說衝擊很大,這絕對不是如一些傳言
所說「關起門來打手槍」這等「自己爽」的情事;而是不希望台大原聲帶社變成「掛
羊頭賣狗肉」這種「自欺欺人」的社團。本人也很希望,貴社社員能夠多提出自身的
看法,來凝聚大家的共識,然後對此作出一個比現在更具前瞻性的改變。
以上...............
: 如果開放漢人入社,又不會傷害團體的運作目的與成立宗旨,自然就沒有必要全面拒絕
: 。但是為了維繫運作目的與成立宗旨,則應該以「有條件入社」的方式,同意他們參與
: 社團。對社團而言,一方面可以增加提供人力、勞力、時間、費用的成員,二方面也可
: 以對外維持社團的開放形象(雖然,本社的封閉形象本是虛假。)本席主張,開放漢人
: 入社,但因為章程限制只有原住民籍學生方可入社,因此,漢人只能參與社團活動,不
: 能成為正式社員、不能參與社員大會之提案、討論、表決,相對的,相對的,本社不得
: 向其收取社費,僅能收取活動之必要費用!本社幹部也不負有「通知社團活動」的章程
: 義務。簡言之,本席主張社團可以成立特殊組織「山親團」,專門收漢人,但非正式社
: 員。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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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的自我表達能力與機會,這就是人格。《禮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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