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mmm (T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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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古] 1061/林秀雄師/親屬法/期末考實例
時間Mon Apr 9 23:52:03 2018
沒有期中只考期末考
選擇60實例40
實例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與甲結婚前有一子丁。甲乙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民國104年3月甲
以其婚後營利所得蓋買A屋一棟,價值1000萬元。甲乙感情不睦,同年4月甲為減少乙之剩
餘財產分配,將該屋贈與丙女,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同年5月乙發現甲丙通姦,乃訴
請離婚,同時合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當時甲尚有婚後營業所得400萬元。隔年6月判決確
定時甲之婚後營業所得已增至600萬元,A屋價值已增至1200萬元。乙則無任何財產。
試問:甲乙離婚後乙對甲丙有何權利得行使?(30分)判決確定後乙旋即死亡,丁可否行
使乙之權利?(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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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ichyDeng: 乙對甲300,乙對丙400,丁不可行使,除非已契約承諾或 04/23 13:20
2F:→ RichyDeng: 已起訴 04/23 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