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yLvEsKiLlEr (月 ~散 落~)
看板KS92-313
標題獎金 加班費
時間Mon Dec 24 14:32:39 2012
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稱之「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者,係指基於同一債
權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覆之定期給付而言,諸如年金、薪資之類,均應包括在內。經核
原審認被上訴人並非每月均有加班,縱有加班,各該月份之加班費金額亦不相同,認為不
屬本條所謂定期給付之債權,乃將本條所謂「定期給付」之適用,解為須每月均有加班之
事實,及每月加班所得之金額應為相同者,始足當之,其解釋及適用法律,似有未洽(最
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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