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BK (sbk)
看板tax
标题[问题] 伤害险的死亡给付是否要课遗产税?
时间Wed Sep 11 12:05:38 2019
有一伤害险
要保人、被保险人皆为A
指定受益人B
今甲因车祸当场死亡
保险金额500万,是否应纳入遗产总额?
我觉得不用
因伤害保险有准用保险法第112条
所以伤害保险死亡给付有指定受益人者应该不计入遗产
但遗产税法第16条第九款,文字上是使用"人寿保险"
有论者认为伤害保险无本款之适用
封昌宏着,遗产及赠与税之理论与实务2019年版,P.166
(封先生曾为南区国税局审查一科科长)
请问有人有实务上之经验或有其他想法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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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间相互了解,是最花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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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0.129.21.94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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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BK (220.129.21.94 台湾), 09/11/2019 12:08:00
1F:推 taoist9999: 一、非遗产,也可能要纳入遗产总额,例如:《遗产及 09/12 13:12
2F:→ taoist9999: 赠与税法》第15条。 09/12 13:12
3F:推 taoist9999: 二、伤害保险及人寿保险皆为人身保险,就该法条文义 09/12 13:15
4F:→ taoist9999: 解释及保险学上之分类,伤害保险并非人寿保险。 09/12 13:15
5F:→ taoist9999: 三、建议找函释或相关判决。 09/12 13:16
6F:推 taoist9999: 四、遗产税申报书上,就申报不计入遗产总额就好了,起 09/12 13:21
7F:→ taoist9999: 码你申报了,即使审查结果最後认为应列入遗产总额,也 09/12 13:21
8F:→ taoist9999: 应该不会有罚锾。 09/12 13:21
9F:推 saur176: 这就是灰色地带。已经吵很久了,问题还是没解决 09/12 13:56
10F:推 taoist9999: 财政部赋税署83/05/31台税三发第830869867号函: 09/12 14:30
11F:→ taoist9999: 主旨:伤害保险保险金额约定於被保险人死亡时给付於 09/12 14:30
12F:→ taoist9999: 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额既不得作为被继承人之遗 09/12 14:30
13F:→ taoist9999: 产,自非被保险人遗产税之课税范围。 09/12 14:30
14F:→ taoist9999: 09/12 14:30
15F:→ taoist9999: 答案出来了!如果考试的话,出年金保险或投资型保单的 09/12 14:31
16F:→ taoist9999: 死亡给付部分,就比较有挑战性一点了。 09/12 14:31
17F:推 taoist9999: 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有关「人寿保险」这部分, 09/12 16:42
18F:→ taoist9999: 我认为是「赘文」,因为依保险法第112条即可不列入遗 09/12 16:42
19F:→ taoist9999: 产总额。 09/12 16:42
20F:→ SBK: 感谢解惑! 09/12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