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4656811 (鸟人)
看板tax
标题代收代付研究费
时间Mon Mar 11 21:14:19 2019
想请教
目前对象有三个
日本母公司,在台子公司,台湾国立大学
在台子公司与台湾国立大学有合作研发实验,而必须付此费用三万元。日本母公司说会以代收付的方式先请在台子公司付钱给此国立大学的“教授”,然後在台子公司再向日本母公司请款的代收付方式。
这样子的方式需要取得什麽样的凭证?又或者只需要相关汇款纪录及合约即可?
因为不知道这样子在税务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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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guey: 研发成果属何人所有?学校指派教授或教授独自承揽?另外, 03/12 07:30
2F:→ aguey: 此教授是偶一为之提供劳务或经常性与贵公司配合?是否属科 03/12 07:30
3F:→ aguey: 技部认定研究劳务及国税局核准免徵营业税?母子公司分属独 03/12 07:30
4F:→ aguey: 立个体,各自承担纳税义务!(营业税,或综所税扣缴,营利 03/12 07:30
5F:→ aguey: 事业所得税) 03/12 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