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issgreece (羽)
看板tax
标题[问题] 寿险保单变更要保人与受益人
时间Sun Nov 5 23:13:53 2017
婆婆以前老公买了南山主约寿险250万保单(20年终身,非储蓄性质)+附约医疗险,
後面10年都是老公缴费,今年已经缴完。
要保人是婆婆,被保险人是老公,受益人也是婆婆,
因为婆婆重病(目前在申请法院监护宣告)
老公想等监护宣告通过後,将保单进行以下变动:
"要保人":由婆婆改成"老公本人"
"受益人":由婆婆改成"法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维持是老公
请问:
保单似乎也算财产的一部分,此份保单并非储蓄性质保险,
请问改变要保人与受益人,会有赠与税(>220万)的问题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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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kakapo: 寿险有解约金,所以要保人更名会有赠与税的问题。 11/06 12:06
2F:→ ms062: 用变更日保单价值看赠与金额 11/06 21:43
3F:→ Haoer: 受益人不要写法定继承人,会变成遗产。直接指名要给谁 11/06 23:04
4F:→ Haoer: 要保人签名,就能改要保人 11/06 23:04
5F:推 rafle: 重病且其他财产不多的话 不如不要动 遗产税免税额还比较高 11/06 23:23
6F:推 taoist9999: 受益人不要写「法定受益人」,应该写「法定继承人」, 11/07 00:05
7F:→ taoist9999: 这样子还是符合保险法第112条规定,保险金不会被列入 11/07 00:06
8F:→ taoist9999: 被保险人之遗产。 11/07 00:06
9F:推 taoist9999: 保险契约约定被保险人死亡,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11/07 00:19
10F:→ taoist9999: ,仍属已指定受益人(财政部84/07/13台财保第84034430 11/07 00:19
11F:→ taoist9999: 4号函要旨参照)。 11/07 00:19
12F:→ taoist9999: 人寿保险死亡给付,已指定受益人之保险金,不列入被保 11/07 00:23
13F:→ taoist9999: 保险法之遗产,其相关法令有二: 11/07 00:23
14F:→ taoist9999: 一、保险法第112条。 11/07 00:23
15F:→ taoist9999: 二、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9款。 11/07 00:24
16F:→ taoist9999: 11/07 00:25
17F:→ taoist9999: 另外,人寿保险之要保人变更,国税局目前认定为赠与行 11/07 00:26
18F:→ taoist9999: 为,直接给结论: 11/07 00:26
19F:→ taoist9999: 一、要保人之契约变更日为赠与日期。 11/07 00:27
20F:→ taoist9999: 二、赠与日期之保单价值准备金为赠与金额。 11/07 00:27
21F:→ taoist9999: 三、赠与人当年度之赠与总额合计超过220万赠与税免税 11/07 00:28
22F:→ taoist9999: 额的话,就必须缴交赠与税。 11/07 00:28
23F:→ taoist9999: 11/07 00:32
24F:→ taoist9999: 另外,民法为了保护受监护人,有一些规定是要注意的, 11/07 00:37
25F:→ taoist9999: 请自行查阅民法亲属编第四章监护相关条文。 11/07 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