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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17/5124918 2020-12-27 07:10 联合报 / 记者白锡铿/台中即时报导 女童小梅在校阅读「象爸爸着火了」读本的性暴力章节後,向老师说「我也有」,指阿嬷 阿凤以强硬态度及阿嬷的朋友廖男会给零用钱,引诱她下楼,遭廖男抚摸下体,且小梅的 妹妹小秋也遭廖男猥亵,检方依加重强制猥亵罪起诉廖男及阿嬷阿凤,台中高分院审理期 间,廖男死亡,合议庭判决公诉不受理,同案的阿嬷阿凤罪证不足获判无罪。 一审以女童指证有瑕疵,以及廖男精神状态处於心神丧失程度,於今年4月底判决廖男及 女童的阿嬷阿凤无罪。检察官不服上诉二审,台中高分院法官审理期间,廖男於今年9月 12日死亡,合议庭遂判决公诉不受理。 检方起诉指出,阿凤是女童小梅、小秋的阿嬷,同住在中市太平区的3楼透天住宅,1楼为 客厅、厨房,2楼为小梅、小秋房间,担负照顾及教养孙女之责。 2017年7、8月间,阿凤多次以强硬态度及以廖男会给予零用钱为由,引诱小梅下楼,小梅 至客厅後,阿要求她坐在大腿上,廖以手伸入女童裤子内抚摸被害人下体及胸部,事後廖 男给付女童2000元至1000元不等金钱。 同年9月间,廖男以买糖果为由,两度骑机车载女童小秋外出,趁机抚摸被害女童的下体。 至2018年9月18日,女童小梅於个别辅导时,辅导老师导读「象爸爸着火了」读本,小梅 於阅读该读本所附补充说明後,主动告知辅导老师,指着读本上「性暴力」类别称「我也 有」,经辅导老师进一步询问後,再询问小秋後,由学校通报处理。检方依加重强制猥亵 罪起诉廖男及阿凤。 一审法官审理时,廖男因极度重听、脑部腹腔手术、失智、不良於行等症状,准备程序及 审理中,均由儿子以轮椅推进法庭,法官甚难与廖男沟通,廖也几乎全程闭目瘫在轮椅上 ,无法表达任何意见,他的精神状况应已达心神丧失程度,而因合议庭判廖无罪。 此外,被害女童小梅证称遭廖猥亵时,妹妹小秋有看到,但小秋却证称没有看到,因此法 官认指证有瑕疵,且查无其他积极证据足资证明被告2人有检察官何所指犯行,因此判决2 人无罪。检察官不服上诉二审,合议庭仍判阿嬷无罪。 -- 注: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 109 年侵上诉字第 90 号刑事判决 贰、被告A女部分 一、本件公诉人认被告A女及戊○○涉犯前开加重强制猥亵罪嫌,无非系以(一)被告A女 与戊○○於警询及侦讯中之供述,(二)被害人乙○、甲○於侦讯中之证述,(三)证人丙男 於警询及侦讯中之证述,(四)丁女(即乙○与甲○之母,代号0000-000000C,真实姓名、 年籍详卷)於警询中之证述,(五)证人戊女(即乙○与甲○就读国小之辅导老师,代号 0000-000000D,真实姓名、年籍详卷)於警询及侦讯中之证述,(六)案发地之平面图、照 片,及被告戊○○所骑乘之四轮电动机车照片等为其主要论据。 三、被告A女固坦承被告戊○○於上开期间曾到访过其住处数次之事实,惟坚词否认有叫 乙○让被告戊○○猥亵之行为,辩称:我先生在扫公园,被告戊○○在公园抽菸,两人因 而认识,被告戊○○至我的住处主要是找我先生泡茶,我先生於106年12月25日过世後, 被告戊○○只有再来我的住处一次而已,我不曾看过被告戊○○有摸乙○身体,我如果有 叫乙○、甲○,也只是叫她们来喝茶等语。而被告戊○○於本案系属法院後因耳朵极度重 听且已失智,无法沟通,甚而意识不清,无法表达意见。 四、经查: (一)乙○ 1.於侦讯中指称:第一次是3、4年级穿短袖的时候,我穿短的体育裤(起诉书因而记载时 间为 106年7、8月後某周末),我坐在被告戊○○大腿上,被告戊○○坐在我画X的地方 ,甲○坐在我画○的地方,阿嬷(即被告A女)站在我画△的地方,(之後又说)第一次 是4年级的寒假,第二次与第一次隔了2、3周,我们不想过去,好像被阿嬷硬拉过去,後 来就被摸了,第三次是去楼上,因为我们一直不下来,被告戊○○跟阿嬷就跑去 2楼我的 房间,就坐在我的床上,叫我过去,就开始摸(此次未陈述时间,起诉书记载时间为数周 後),最後一次(即第四次)是寒假(起诉书因而记载时间为 107年1、2月前某日),被 告戊○○好像刚来,就叫我们下来,我先下来,阿嬷叫我站在那里,被告戊○○先给我 700元,之後妹妹坐在旁边,我也坐在旁边,被告戊○○有对我做一样的事,爸爸(即丙 男)刚从外面进来在门边,我忘记当时阿嬷在哪里等语; 2.於原审审理中证称:第四次的情况阿嬷有在旁边,阿嬷有说要给我钱,是摸完以後,被 告戊○○才给我钱,第二次被告戊○○拿钱给我时,妹妹(即甲○)有看到,第三次阿嬷 及被告戊○○到我房间时,妹妹有在旁边,被告戊○○在床上给我钱,妹妹有在旁边,就 有看到,被告戊○○第一次给我1000元後,我有跟妹妹说,而且有说是被告戊○○摸过我 ,就给我这麽多钱,第三次被告戊○○在 2楼我房间对我做这些事情时,妹妹也有在床上 ,她有看到,第四次是被告戊○○正在摸我时,爸爸就突然回来,被告戊○○这四次来我 家时,我阿公都不在家,连我爸爸刚好回来那一次,也就是最後一次,阿公也是不在场的 ,他有时候会去扫公园等语。 (二)乙○以上所述,核诸 1.乙○所述第一次遭被告戊○○猥亵时,所画之在场人位置图显示:○与X紧邻而坐,亦 即当时甲○就坐在被告戊○○旁边(乙○自述其坐在被告戊○○大腿上),被告戊○○果 有对乙○为抚摸性器及胸部之行为,甲○应有目睹, 2.甲○於原审审理中证称:「(问:你自己有无看到被告戊○○对姊姊不礼貌?)没有」 、「(问:有无看到被告戊○○摸姊姊?)没有」、「(问:姊姊有无跟你讲被告戊○○ 给她钱?)没有」、「(问:被告戊○○有无曾经在 2楼的房间且姊姊也在?有无看过这 样的事情?)没有」、「(问:你有无看过被告戊○○进到 2楼的房间?)有」、「(问 :那时姊姊有无在?你是否还记得被告戊○○到 2楼房间时发生何事?)那时被告戊○○ 就只是上楼睡觉,阿嬷叫他到 2楼睡觉」、「(问:睡哪一个房间?)爸爸之前睡的房间 」、「(问:你是否还记得被告戊○○及姊姊在 2楼的同一个房间,而且你也在那里?有 无这样的情况?)没有」、「(问:你以前有跟检察官说你没有看过姊姊跟被告戊○○坐 在附近,你那时说的是否为实话?)是」、「(问:在你的印象里,於 106年大概你是小 学三年级左右,有无你跟姊姊在她的房间,然後被告戊○○到姊姊的房间来,而你们三个 人都在房间内的情形过?)没有」、「(问:你是否确定没有?)是」、「(问:是否从 来没有?)是」、「(问:你在 1楼的客厅时,被告戊○○正好到你们家的客厅,然後姊 姊也在客厅,有无看过你的姊姊坐在被告戊○○的大腿上面?有无看过这样的情形?)没 有」、「(问:是否确定没有?)是」、「(问:是否没有看过?)是。」等语; 3.证人丙男於侦讯中证称:我父亲过世之前,有一个假日,我进家里时,就很不客气跟被 告戊○○说要抽菸就出去外面,他就反问我这间房子是不是我妈妈的,那天乙○、甲○都 在现场,她们在看电视,我爸爸也在客厅等语,於原审审理中证称:「(问:你刚说你父 亲是在 106年圣诞节那时过世,在你父亲过世之後,你有无看过被告戊○○去你们家?) 我父亲过世之後应该就没有,但是在我父亲过世之前,好像是10月还是 9月,他有一次就 是像检察官所述的那种情节被我看到,刚好我回家,小孩子就坐在沙发靠枕上面,我先叫 女儿上去楼上,我很不客气叫他说你这样是在做什麽(台语),结果我母亲没有阻止,反 而骂我并说他是客人」、「(问:你刚刚说到你有一次在父亲过世之前有看到被告戊○○ ,你刚说什麽情节是何情况,能否再详细说明是何情节?)小孩子就好像是坐台式的,坐 在椅子的靠枕,被告戊○○坐在这里,小孩子过来坐在靠枕,门进来第一个长椅子,她坐 在靠枕上面,好像坐台的那种姿态」、「(问:你说小孩子坐在靠枕上,被告戊○○有无 把手或是其他靠到你的女儿身上?你有无看到他们坐多近?)就旁边而已,比如说这个是 靠枕,他坐在这里,这个是椅子,靠枕在这里,她坐在这里这样子」、「(问:被告戊○ ○有无摸她?你有无看到?)那时毕竟我是没有看到,我就叫小孩上去」、「(问:你之 前是说那一次你爸爸也是有在场的,是否如此?)有,抽菸那次有在场」等语; 4.A女之户籍资料显示其配偶(即乙○祖父)系106年12月25日死亡等情。 (三)足见, 1.乙○对於第一次遭被告戊○○猥亵之时间,先说穿短袖时,後改称寒假时,对於第四次 遭被告戊○○猥亵部分,先说被告戊○○先给钱再猥亵,後改称先猥亵再给钱,陈述反覆 ,对於第三次遭被告戊○○猥亵之时间,则未说明, 2.乙○证称被告戊○○给予金钱乙事,其有告诉甲○,或甲○有亲眼看到,惟甲○则称没 听乙○说过, 3.乙○证称第一次遭被告戊○○猥亵时,其坐在被告戊○○之大腿上,甲○坐在被告戊○ ○旁边,并画现场图,惟甲○证称不曾看过乙○坐在被告戊○○大腿上过, 4.乙○证称第三次在 2楼其房间遭被告戊○○猥亵时,甲○也有在床上看到,惟甲○证称 没有看过被告戊○○到乙○的房间,也没有看过被告戊○○摸乙○,或对乙○有不礼貌的 行为, 5.乙○证称第四次遭被告戊○○猥亵时,其祖父未在场,被告戊○○正在摸其时,其父亲 就突然回来,惟其父亲丙男证称:我回家时,乙○、甲○都在看电视,我爸爸也在现场等 语,而依丙男之证词及乙○祖父於 106年12月25日过世之事实,则乙○所说第四次之时间 ,应为106年12月25日前,非如起诉书所记载之107年1、2月前某时,且当时乙○祖父既在 现场,甲○於侦讯中复称「阿公对我们很好」,则乙○祖父自不可能於被告戊○○对乙○ 为非份行为时,不加以阻止。 兹乙○所述既前後矛盾,并与其他事证、事理不符,自非能仅据其陈述,而为不利於被告 二人之认定。 (四)又查, 1.证人丙男於警询中陈称:我是於 107年10月底某日上午10时许,有一个市府的社工打电 话给我,问我是否知道女儿被欺负,我说我不知情等语,於原审审理中证称:我没有看过 被告戊○○碰触我的两个女儿等语, 2.证人丁女於警询中陈称:是学校通报给我老公,我老公跟我讲才知道我两个女儿被性侵 害的事情等语,於原审审理中证称:「(问:就你这次跟你的婆婆即被告A女,还有包括 你的 2个女儿都还住在一起的时候,你大概看到被告戊○○有到你们家,你看到的次数大 概有几次?)到我家时,我看到的大概是3、4次」、「(问:在你看到被告戊○○有到你 们家时,他有无跟乙○或者是甲○即你的二个女儿坐得很靠近?在你看到的状况里有无此 情况?)没有,我没有看到」、「(问:既然连坐着靠近都没有,所以你有无看过被告戊 ○○有曾经用身体任何部位去碰触到你的二个女儿乙○或甲○?)我没有看到过」、「( 问:所以你所得知说被告戊○○有对你的二个女儿有乱摸,是来自於你女儿乙○或甲○告 诉你的,是否如此?)是」, 3.证人戊女於警询、侦讯、原审审理中均证称:我是在帮乙○进行目睹家暴辅导时(即目 睹丙男对A女家暴),乙○翻看「象爸爸着火了」的绘本後,主动告知我遭被告戊○○猥 亵这件事的,因为乙○说甲○也有,所以我就主动找甲○过来关心,甲○才点头说有等语。 足见丙男、丁女、戊女均未曾亲自见闻被告戊○○对乙○、甲○为猥亵之情形,又事後其 等 3人虽听闻乙○、甲○陈述事情之经过,惟此属乙○、甲○之转述,并非依凭其等 3人 自己之经历见闻,属与乙○、甲○之陈述具同一性之累积证据,不具补强证据之适格(最 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1680号刑事判决意旨参照)。 (五)再查, 1.本件社工员对乙○、甲○讯前访视时,乙○表示嫌疑人(即被告戊○○)给予之金钱都 有存起来没有花掉,惟乙○在侦讯及原审审理中却均证称:读 4年级的时候就已经花掉了 等语,足见乙○对於其如何处理被告戊○○所给予的金钱,於诉讼前及诉讼後所述不一, 是以到底是否真有该些金钱,不无疑义, 2.乙○於原审审理中证称:被告戊○○到其住处的时间都是星期六或星期日,曾经妈妈在 家时,被告戊○○对我做不礼貌的行为等语,丁女於原审审理中证称:我工作时间是礼拜 一到礼拜五,六、日休息,在家时也有遇过被告戊○○,看他在客厅坐,被告戊○○来时 ,被告A女有两次叫我两个女儿下楼,我没有跟着下去等语, 足见乙○每次看到被告戊○○到其住处之时间,都是周六或周日,该时间其母丁女原则上 是放假在家,而被告二人明知丁女於周六、日原则上放假在家,乙○复已就读小学三、四 年级,非无表述能力之人,则被告戊○○怎会专挑周六、日到乙○家,被告A女又怎敢於 丁女在家时,大胆的呼叫乙○、甲○下楼供被告戊○○猥亵,不担心遭丁女撞见,或乙○ 、甲○立即向丁女求救,此在常情中为殊难想像之事,况被告戊○○一个男人会到被告A 女住处,应系去找被告A女之夫泡茶聊天,而非专找被告A女才是,亦即被告戊○○到被 告A女住处时,被告A女之夫应会在场,诚如丙男遇到详如前述之该次一般。 (六)被告戊○○之子丁○○(即本件辅佐人)於侦讯中证称:我父亲从 107年不知道几月 中风开始就医,之後还有脑积水,所以才有脑室手术的情况,但之前就有嘴歪掉等语,於 原审准备程序中陈称:我父亲於108年5月中又摔断腿,情况更严重,目前都包尿布,躺在 床上等语,又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108年 2月12日出具之诊断证明书记载:被告戊○○ 於107年 5月21日门诊入院,107年5月23日接受脑室腹腔引流管手术,於107年5月29日出 院,107年6月26日门诊入院,107年6月27日接受脑室腹腔引流调整手术,107年7月10日出 院等情,108年8月26日院医事字第1080011590号函记载:被告戊○○因失智症状107年5月 18日初次至本院神经外科门诊就诊,107年5月29日至精神医学科门诊就医,107 年11月28 日由临床心理师进行心理衡监,依CDR 临床失智评分表评量结果,当时状况达失智程度等 情,足见被告戊○○自107年间就中风,进行脑部手术,并有失智现象,经医师於 107年 11月28日衡监结果,达失智程度,是以被告戊○○於 107年11月11日於警询中应讯时,其 身心系处於不正常之情况甚明。而原审勘验被告戊○○该日之警询笔录结果:发现被告戊 ○○极度重听,甚难沟通,问题几乎都要透过丁○○贴耳转述,且常无法理解问题,答非 所问,记忆错乱,就整体拼凑来看,并否认有乙○及甲○指诉之行为。从而,被告戊○○ 该日之警询笔录,自无法据为不利於被告二人之认定。 五、综上所述,公诉人所举之证据,尚无法使本院形成被告A女有刑法第224条之 1、第 224条之加重强制猥亵之确信。此外,复查无其他积极证据足资证明被告A女有何公诉人 所指之前开犯行,依前揭判例意旨及法条规定,即应为有利於被告A女之认定,并为被告 A女无罪之判决。 六、原审因认本件A女罪证不足,而为被告A女无罪之谕知,并无违误。而按检察官就被 告犯罪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并指出证明之方法,即检察官对於起诉之犯罪事实,应负提 出证据及说服之实质举证责任。倘其所提出之证据,不足为被告有罪之积极证明,或其指 出证明之方法,无从说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证,基於无罪推定之原则,自应为被告 无罪判决之谕知,已如前所论述。本件既查无证据证明被告A女有何检察官所指之犯行, 复已详见前述,而原审判决就卷内证据调查之结果,为综合判断、取舍,认仍无从证明被 告A女有公诉意旨所指之犯行,其得心证之理由已说明甚详,所为论断从形式上观察,亦 难认有违背经验法则、论理法则,或有其他违背法令之情形,自难任意指为违法。 七、检察官提起上诉,以: (一)由乙○及甲○於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107年11月1日侦查时证述情节,与本案原审审理 时其等亦均到庭证述,所陈内容均与侦查中相符,可见乙○、甲○对於被告戊○○曾经抚 摸其等下体之强制猥亵基本事实、及乙○对於被告A女於被告戊○○对其为强制猥亵行为 时乃在旁言词命令甚至以手拉乙○命其配合等基本事实之指述,自侦查迄审理中均属一致 ,足认其等证述显非虚妄。衡诸乙○、甲○遭被告戊○○强制猥亵时之年纪,乙○系96年 12月生,於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侦查中陈述本件时,仅11岁(小学5年级、案发时乙○始9 岁,读4年级上学期);而甲○系98年8月生,於该署侦查中陈述本件时,更是仅有9岁( 小学4年级,106年9月案发时始 8岁,读 3年级上学期)。两人之年纪甚为稚幼,受制於 年龄与智能发展,其等对於事物之理解、注意、记忆能力尚属有限,关於性侵害行为之认 识更属有限,本难期待年幼之乙○、甲○於距案发近一年之後,可以钜细靡遗记住被害之 时间及被告侵犯自己时周遭环境及所在之人从事何活动等细节事实。此外,每个人对於事 件之记忆能力均不相同,随着时间经过,对於事件之基本核心事实虽有印象,但就其余细 节事实部分则印象模糊,凡此情形所在多有,尚与经验法则无违,查乙○、甲○受害时仅 系国小4年级、3年级之孩童,其等又生活於父亲与奶奶(即被告A女)感情不睦、关系紧 张之家庭(此部份有辅导老师陈述及记载其等受创之心灵状况等事证附卷可证),衡情其 等表达受害过程心中必多有畏惧与挣扎,甚至对受创记忆亦难免有排斥与遗忘之自我保护 机转,实难苛求乙○、甲○可以清楚记忆每次被害之过程、情节、当下之想法,甚至注意 到周遭其他家人。是乙○、甲○因为时间已久、导致印象模糊造成前後陈述略有差异或是 无法详述被害情节之状况,并无违背常理之处。再者,乙○、甲○於侦查中做证时,仅为 11岁、9 岁之幼童,表达与组织之能力均未臻成熟,且已距案发时已事隔近一年,纵为心 智成熟之成年人,亦有可能因随着时间经过而记忆漏失,更遑论国小4年级、3年级之孩童 。是乙○、甲○对於主要被害事实以外的事实记忆模糊,导致关於细节事实部分证述前後 不一致尚与经验法则无违。反而若进一步对照其等关於被告戊○○会抚摸下体之指述,此 等性接触行为显非乙○、甲○该等年龄之少女所能经历或可凭空杜撰,更可证其等指述可 信度应极高,然原审判决并未进一步探究乙○、甲○关於被告对其等性侵害之基本事实之 陈述是否显有重大矛盾,且未考量乙○、甲○被害时年纪尚幼,亦未顾及乙○、甲○可能 因年幼,观察与记忆能力有限或表达能力不甚完整,导致所述遭受被告强制猥亵之情节略 有不同,仅以乙○、甲○关於被害时间、过程、周遭他人反应等细节事实陈述前後不一, 即对乙○、甲○侦查、审理中之证述全部不予采信,原审判决之理由与证据之取舍难谓完 备。 (二)另由证人戊女(即辅导室辅导老师0000-000000D)於107年11月1日警询、108年2月21 日侦查,及嗣於原审审理中到庭均为相符之证述内容。佐以证人戊女所制作台中市○○区 ○○国民小学个案辅导纪录摘要表,与同份记录书於(107年)9月18日、10月2日、10月9 日、10月16日之记载内容。足认本件系戊女於107年9月间在进行教导孩童如何保护自己之 辅导课程中,乙○主动告知辅导老师戊女,那时,乙○就读5年级,距离本件起诉书所载 被告犯罪时间106年7、8月间(第1次,即乙○4年级上学期时),已逾1年。距107年1、2 月间(第4次,即乙○升4年级下学期前之农历年前)也已逾半年以上。从证人戊女历次证 述内容,足认乙○及甲○系在课程进行中及老师主动关怀下陈述遭害经过,证词并未受到 任何利害关系人之污染。戊女於侦查迄原审审理中均具结为相符之证述,其证词足以佐证 乙○及甲○之指述真实可信,其所为辅导记录亦真实记载被害人遭受性侵害後产生不信任 感、忧虑、无能为力、罪恶感、否定等情绪。证人戊女系与乙○、甲○密切接触相处之辅 导老师,与乙○、甲○相处之时间、频率显然较乙○、甲○在侦查与审理时作证之时间远 远多出许多,乙○、甲○向证人戊女吐露内心想法之深度及广度必然较两人向检察官及法 官陈述更深、更广,准此,再且证人与本案当事人并无任何利害关系,又系受有专业训练 之专门职业人员,本於专业知识及职业伦理,渠等实无可能,更无必要虚构、编造乙○、 甲○对其诉说本案之原因。是证人所述乙○、甲○对其陈述遭本案被告戊○○强制猥亵之 经过,更足佐证属乙○、甲○之真意无误!原审判决认上开戊女之证述内容属与乙○、甲 ○之陈述具同一性之累积证据,不具补强证据之适格,显有违误。 (三)监於性侵害案件具有隐密性,蒐证不易,为保障被害人权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 第 6条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设性侵害犯罪防治中心,配置社工、警察、医疗 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士,以即时处理协助被害人就医诊疗、验伤及取得证据,暨心理治疗、 辅导、紧急安置与提供法律服务等事项,并於第 8条、第14条规定一定人员於执行职务时 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负有向主管机关通报之义务,及责由专人处理性侵害事件, 整合社政、医疗、警察等体系,以落实性侵害被害人完整之程序保障;另鉴於此类型案件 其直接证据取得之困难性及被害人之特殊性,同法第15条复明定一定关系之人得於侦查、 审判中陪同在场及陈述意见。此之陪同人,除与被害人具有亲属关系者外,尚包括法律社 会工作者之社工人员、辅导人员、医师及心理师等专业人士在内;陪同在场具有稳定及缓 和被害人不安与紧张之情绪,避免受到二度伤害,而法律社会工作者机制之介入,并着重 在藉由心理谘商或精神医学等专业以佐证被害人证词之有效性或凭信性,兼负有协助侦、 审机关发见真实之义务与功能,与外国法制之专家证人同其作用。因此,社工或辅导人员 就其所介入辅导个案经过之直接观察及以个人实际经验为基础所为之书面或言词陈述,即 属於见闻经过之证人性质,而医疗或心理卫生人员针对被害人於治疗过程中所产生之与待 证事实相关之反应或身心状况(如有无罹患创伤後压力症候群或相关精神、心理疾病)所 提出之意见,或以其经验及训练就通案之背景资讯陈述专业意见,以供法院参佐,则为监 定证人或监定人身分。凡此,均属与被害人陈述不具同一性之独立法定证据方法,而得供 为判断被害人陈述凭信性之补强证据。故於被害人证言补强欠缺之情形,对此法律明定之 补强证据即不能置而不问,否则不论为被告有罪或无罪之判决,均难谓无调查证据未尽及 判决理由不备之违背法令。(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上字第2182号、99年度台上字第7496号 判决意旨参照)。是原审判决认戊女之证述属与乙○、甲○之陈述具同一性之累积证据, 不具补强证据之适格,又未采认辅导记录,迳认证人戊女证述不足以作为补强证据,而为 不利於乙○、甲○之认定,依据上开最高法院之见解,原审判决显有调查证据未尽及判决 理由不备违失。 (四)乙○、甲○及戊女於侦查中做证时均表示,乙○有将其在案发期间被猥亵乙事告诉甲 ○,甲○也有告诉乙○。戊女在乙○、甲○最初主动告知案情时,亦向其等确认乙○甲○ 对彼此都知悉各遭强制猥亵乙事。嗣乙○、甲○、戊女於原审审理中做证时,亦再度证实 ,渠等在告知戊女之前,双方均互相告知遭强制猥亵之事实。乙○、甲○之证述内容均足 做为对方指述本案之补强证据。原审判决认本件除乙○、甲○之指述外,无其他补强证据 ,判决理由难谓完备。 (五)查本件被害人乙○、甲○系於案发半年至 1年之後,在辅导老师进行课程时才向老师 透露本案,苟乙○、甲○存心诬陷被告A女与戊○○,实无可能迟至当时才突然指控被告 戊○○对其等为强制猥亵行为,是就本案被揭露之时间点与过程可证乙○、甲○并无诬陷 被告 2人之可能。甚至从辅导记录中,可见乙○、甲○受父亲与奶奶感情不睦影响,多次 表达希望父亲与奶奶能和睦,家庭能够幸福,乙○、甲○实无任何诬陷被告2 人之可能。 衡诸常情,一般人为维护个人隐私与名誉,当不至於任意申告遭受性侵害之事实,藉以达 成诬陷他人於罪之目的,是本件乙○、甲○实无刻意牺牲个人名誉隐私诬陷被告2人犯罪 之可能。 (六)被告戊○○虽於 107年11月28日经医院监验达失智程度,惟经原审勘验被告戊○○ 於 107年11月11日警询录音光碟,被告戊○○就警员询问其岁数时可以回答正确,就警员 询问其何以来制作笔录时,回答:「就说我摸人家孙女」(并随即当场骂起脏话,表示生 气)」,就警员询问其有无摸乙○、甲○之事项时回答:「阿嬷说不然小孩来给我玩,我 说老头子玩小孩子要干嘛」、「都是那个老女人引起的」、「起初时不太愿意」、「有摸 大的」、「有给钱,不补偿,怎麽可能让我摸」、「连她阿嬷也有摸」、「两个都有摸、 拉我的手去摸」。被告对警员询问之问题,虽因其重听,时而必须重覆多次询问,才能理 解,但被告明显知悉其乃遭乙○、甲○指述为强制猥亵之犯行而经警询问及制作笔录,其 并无无法理解问题之情况。况且,其一开始采否认之态度,之後甚至采取推诿於被告A女 之说词以图卸责。若被告戊○○毫无为本案犯行,其自会强力否认到底,何以一开始否认 ,而在警一一提示乙○、甲○之指述後,终未否认有为乙○及甲○指诉之触摸其等下体之 行为。对照乙○、甲○与被告戊○○之说词,可证乙○、甲○关於被告戊○○对其等为强 制猥亵行为之指述甚为可信,原审判决未虑及此,认被告戊○○该日之警询笔录,无法据 为不利於被告 2人之认定,并为被告无罪谕知,判决理由明显不备。 (七)综上所述,原判决认事用法尚嫌未洽,爰依法提起上诉,请将原判决撤销,更为适当 合法之判决等语。 惟查,检察官上诉意旨,就被告A女所涉共同加重强制猥亵犯行,均仍以证人乙○、甲○ 前揭有违经验法则,复均显有瑕疵而无可采之证言,及属累积证据而不具补强证据适格之 戊女证言,与卷附台中市○○区○○国民小学个案辅导纪录等资料,择其不利於被告A女 者,采为被告A女有罪之论据。然此业经原审就采证法则,详细说明其取舍之依据,本院 认为检察官上诉所述各节,仍不足以动摇原判决之基础。本件检察官之上诉关於被告A女 部分,并无理由,应予驳回。 参、被告戊○○部分 一、按被告死亡者,应谕知不受理之判决,并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刑事诉讼法第303条 第 5款、第307条定有明文。又第二审之审判,除有特别规定外,准用第一审审判之规定 ,同法第364条亦有明定。 二、经查,本件被告戊○○业於109年9月12日死亡,有黄金贤诊所死亡证明书及户役政连 结作业系统之查询资料各 1纸在卷可稽。被告戊○○既已於原审判决後检察官上诉本院中 死亡,依上开说明,自应谕知不受理之判决,原审未及审酌上开原审判决後发生之情事, 而对被告戊○○为实体之无罪判决,自有未洽,应由本院将原判决关於被告戊○○撤销, 并依上开法律规定,为被告戊○○不受理判决之谕知,且不经言词辩论为之。 -- 杨柳蒹葭覆水滨,徘徊南望倚阑频;年光似鸟翩翩过,世事如棋局局新。 岚积远山秋气象,月生高阁夜精神;惊飞一阵凫鹫起,蓬叶舟中把钓人。                        ——【宋】释志文《西阁・在孤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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