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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62030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 就读中部一所大学的小芳,加入学校的佛学社,该社团聘请江姓师父当指导老师,2018年 小芳失恋,搬到江男管理的学佛精舍暂住,却被江男伺机强制猥亵,江男还指着床说,「 陪师父睡一下!」、「还有10分钟可以脱光衣服」、「3分钟也可以」、「还是师父帮你 脱?」,事後江男在佛学社告诉学生,他摸小芳胸部,目的是帮小芳「消业障,向佛菩萨 忏悔」,学生翻阅佛经,却始终找不到摸胸消业障的法门,台中地院一审依强制猥亵罪判 刑2年,台中高分院二审却认为,仅构成性骚扰,改为轻判徒刑6月,可易科罚金18万元, 免除牢狱之灾。 判决书指出,小芳在2018年失恋,向佛学社指导老师江男(高中毕业,尊称为师父)哭诉 ,还在江男怀中哭泣,江男趁机怂恿她,搬到学佛精舍暂住,同年3月1日,江男到小芳租 屋处帮忙搬东西时,趁机强抱小芳,用自己的下体碰触小芳的腹部,再用双手捧起小芳的 脸颊,小芳躲避时,江男还说,「你看你现在的样子,多没自信」。 小芳指控说,江男躺在小芳床上,指着床说「陪师父睡一下!」,伸手强拉小芳的右手, 去摸自己的下体,小芳大为吃惊,奋力挣脱,双方曾一度对峙,江男又在色慾薰心之下, 命小芳10分钟内脱光衣服,「3分钟也可以」、「还是师父帮你脱?」等,又伸手强拉小 芳,小芳挣脱後,江男躺在床上睡着。 同年月7日晚间,佛学社举办社员大会,江男突然告诉学生,他摸女学生的胸,目的是为 女学生「消业障」,另外两名佛学社女学生(非被袭胸的被害人),翻遍佛经却无此说, 还传讯息向江男请益,「佛经(戒律)上明明就说出家比丘师父,是完全不可以碰触到异 性肌肤,怎麽可以触摸女弟子的胸部,我深感疑惑,到底佛经上所说是正确,还是师父所 开示为正确,再请师父开示解惑,阿弥陀佛」。 台中地院审理时,江男全盘否认犯行,也否认他曾经语出摸女学生胸部消业障等话,他辩 称顶多只构成性骚扰,法官却认为他是强制猥亵小芳,判处徒刑2年,江男上诉二审。 江男二审中说,许多女学生写信,指他没有上述犯行,另外,两名女学生证人,是与被害 人小芳交情匪浅,证词不可信,他只构成趁机触摸的性骚扰罪,而非强制猥亵罪。 台中高分院认为,江男上述行为,虽有拉扯之举,但没有使用强制(暴力)手段,触犯的 是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的性骚扰罪,不是刑法第224条的强制猥亵罪,二审变更起诉法条 ,另外,江男性骚扰行为,戕害小芳身心健全发展,江男虽无犯罪前科,但「非礼逾矩」 手段,犯後饰词卸责,未见认错悔改,也尚未和解,依性骚扰罪判刑6月,可易科罚金, 检方可上诉,江男不得上诉。 -- 注: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 109 年侵上诉字第 92 号刑事判决 贰、实体方面: 一、认定事实所凭之证据及理由: 讯据被告固坦承其有於107年3月1日下午2时许,与告诉人甲女一同前往告诉人甲女之上开 租屋处,并协助告诉人甲女将行李搬至其管理之上开佛学精舍等事实,惟矢口否认有何性 骚扰之行为,辩称:是甲女主动找我搬家,我只有帮忙搬比较大件的到楼下,我在楼下等 ,其余的她自己整理搬下来,我帮忙甲女也没有向她拿钱。另外,我在107年3月7日的佛 学社社员大会中没有说过我有摸甲女及另一名女子的胸部,我只有针对干部跟资深人员讲 续聘我的问题,本案是她们诬赖我云云。辩护人则为被告辩护称:如果当天被告有强制猥 亵、性骚扰等行为,甲女不可能当天还跟被告返回精舍过夜,事发之後3月6日甲女还主动 以LINE与被告联系,甚至在对话过程中数次向被告表示感谢,及抱歉造成大家的困扰,并 迟至4月11日之後才去申诉提出告诉,甲女倘真有遭被告如此对待,岂会有这样的对话; 被告从事佛学社指导老师多年,从未有任何学生对其提出任何性骚扰的告诉,且无任何相 关刑事前科;且证人李XX、陈XX就渠等知悉此事之证述内容有前後矛盾不一,因与甲 女具有较良好之关系,渠等证言可信度堪疑;另被告提供予辩护人之资料中,被告的学生 有多名女生都写信表达被告真的没有为本件犯行;至被告在原审时虽曾表示愿意认罪协商 ,然此系因被告不想要再因此事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嗣因甲女不同意而作罢,被告并非认 罪,而是想与甲女和解,况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认罪协商不成立,被告不利之供述亦不 应作为对被告不利之认定,原审判决显有偏颇之心证存在;另纵使被告真的有如甲女所称 之行为,也只构成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趁机触摸罪,而非强制猥亵云云。惟查: (一)上揭犯罪事实业据告诉人甲女於侦讯时结证称:「(问:警询时表示乙○○用左手 拉你的右手腕将你拉上床,当时你有无躺下?)我们两个平躺在床上。(问:你是如何躺 下?是否是被告将你推倒?)乙○○从房门把我拉到床边,因为乙○○的手拉着我的右手 ,乙○○顺势躺下,我也就被他拉下躺在床上。躺下後,我是侧躺,乙○○是正躺,乙○ ○的左手拉着我的右手腕横跨在他的腰间,靠近他的腰部左侧,我的头就躺在乙○○的右 手臂上。(问:上述动作後,乙○○的手还有无做何动作?)当时我有挣扎,因为我的左 手被我的身体压住,我的右手被乙○○抓住,我要把右手挣脱,乙○○就大力的把我扯回 来,然後手就顺势靠近他的鼠蹊部,就这样子僵持了一阵子,我就听到他的打呼声,当时 我不敢乱动,因为我被吓到了,我怕他会对我不利,一直到我妹妹打电话来,期间乙○○ 没有再做什麽动作了。(问:你妹妹打电话来之後,乙○○松手,你与乙○○都起床了? )我们就起身坐在床上。(问:你又表示乙○○有用右手将你左肩膀的外套拉下,当时是 坐在床上?)不是,是在门边,当时是我要离开房间的时候。(问:乙○○表示还有10分 钟可以脱光衣服时,你们是坐在床上或是已经起来了?)当时我已经站起来了走到门边了 ,乙○○还坐在床边。(问:乙○○除了从正面拥抱你时,身体有触碰到你的胸部,以及 乙○○的下体触碰到你的腹部外,乙○○的手有无触碰你身体的其他私密部位?)没有。 (问:此事有无告诉其他人?)有,当天发生时我有写日记,隔天我有把日记传给我的亲 姐姐看…(问:可否提供日记影本?)我的日记是用打字打在手机的记事本内,一个星期 会上传一次到我的随意窝网站我的帐号内,是不公开的。」等语; 於原审108年12月4日审理时结证称:107年3月1日早上在精舍的时候,原本是邀请被告来 我家挂之前供养在精舍那边的佛像,在等待过程中被告一直询问我要不要直接搬来精舍, 应该是说感受一直被逼迫,到最後是协调到说不然在我留职停薪的期间进行,但是当时心 理一直在挣扎;当天下午2时被告有跟我一起到我的租屋处,先表现出关心我的样子,因 为之前被告曾经有一次到我家看风水,有帮我指导床位要怎麽移、摆设要怎样摆,那是第 一次他进到我房间,当天刚好全部的人都公休,那阵子我跟前男友感情跟工作都遇到低潮 ,所以请被告去我房间看摆设,指导我可以怎麽摆,因为我们有聊到我感情跟事业低潮的 问题,且当时房门完全是打开的,我一直哭有让他抱过,案发当天想说应该没关系,所以 我就答应让他抱我,没有拒绝他,只是想单纯拥抱而已;他从正面拥抱我的力道很用力, 他的手没有碰到我胸部,是身体上半身有碰到我的胸部,我没有答应让他碰到我的胸部, 我有感觉到他的下体有贴住我,至於被告有无勃起反应,我没特别印象;当时整个手是整 个被他抱紧,我不知道这样要怎麽挣开;他抱完我之後,还有用手去捧着我的脸,我往後 退,想要远离他,因为他越来越靠近,我吓到(证人抽泣),因为他越来越近,并且有跟 我讲一些话,这些话我记得警询那时候应该有讲,或者是在国立云林科技大学性别平等教 育委员会时我应该有描述。他捧完我的脸之後,他还有用右手架在我脖子上把我带到镜子 前面,後来他有把我拉上床,我只记得我回神的时候,我已经被他拉上床,我没办法离开 床,我记忆中是我已经是侧躺,我左手被我身体压住,右手被他牵制住,我被他拉到床上 ,右手被他拉住时,原本手是被他放在他的腰部,我在挣脱时他忽然往鼠蹊部移动,我就 吓到,我有很大力想要挣脱,但他拉得更大力就往鼠蹊部移动,我就不敢动,维持一段时 间,我记得至少3分钟以上,後来是因为我妹妹用LINE打给我有响一阵子,我说有电话来 ,因为这铃声有可能把他吵醒,因为我记忆中听到他有打呼声,之後他醒了才把我的手放 开,被告没有制止我接电话,但我要接电话的时候我妹已经挂掉电话,我当下看手机萤幕 才发现是我妹打来的,我有告诉被告,当时我应该是用左手去拿手机,因为手机原本放在 左边的口袋,是电话打来之後,被告整个把我的右手放开了,所以我就变成可以正躺的起 来;我们一开始进我房间时房门是开的,之後他把我拉上床时,当时门是被关的,当时我 整个傻住,我好像脑筋一片空白,我们离开床之後,我就吓到赶快把房门打开,拖着我的 行李箱,跟他说:「我们不是要在好的时辰赶快先搬离我家吗,为什麽不快点走。」;他 就很突然把我的外套拉下,拉到我的手肘上半部,因为被卡住,我赶快保护自己,把我外 套再穿回来,被告没有制止我;先前第一次被告抱我时,我真的很伤心,所以当下只是安 慰式的拥抱,那时候我狂哭,但这次3月1日感受比较深,已经没有那麽低潮,所以专注力 没有在整个情绪上,专注力反而在他双臂把我捏的很紧,有点痛,比上次抱的紧,两次会 愿意让他拥抱是因为门都打开的;对於第一次拥抱时被告的下体有无贴住我,没有印象, 因为第一次整个情绪,就没有感受到;我完全没有要与被告有亲密接触的想法,毕竟佛教 我们都是需要保持一定距离;当天後来有与被告一起回精舍,因为当下我整个慌了、吓到 ,因为我没有想过这种事情会发生在我身上,而且是我一个那麽信任的长辈,因为他一下 子变脸,我有点惊吓到等语。 是甲女於侦查中及原审审理时均明确一致证称被告於107年3月1日下午2时许,在其上址租 屋处内,确有经甲女同意後正面拥抱甲女,并趁甲女於双方拥抱之时不及抗拒之际,加重 其拥抱之力道,以其身体上半身碰触甲女胸部、下体碰触甲女腹部之方式,对甲女为性骚 扰行为,其後,再趁甲女不及抗拒之际,在房门处以其左手拉甲女右手腕使两人顺势躺在 床上,以其左手拉住甲女右手腕横跨在其腰间左侧,因甲女欲挣脱,进而拉靠近其鼠蹊部 ,复趁甲女不及抗拒之际,自甲女左肩膀处将甲女所穿外套往下拉,而以此违反甲女意愿 之方式,意图对甲女性骚扰而接续为上开性骚扰行为得逞等情,并无歧异之处。 (二)按被害人就被害经过所为之指述,不得作为认定犯罪之唯一证据,仍应调查其他补 强证据以担保其指证、陈述确有相当之真实性。此所谓之补强证据,系指被害人指述以外 ,与其指证具有相当程度关联性之证据而言。而证人陈述之证言,常有就其经历、见闻、 体验事实与他人转述参杂不分,一并陈述之情形,故以证人之证词作为性侵害、性骚扰被 害人陈述之补强证据,应先厘清该证人证言内容之性质,以资判断是否具备补强证据之适 格。其中如系以闻自被害人在审判外之陈述作为内容所为之转述,因非依凭证人自己之经 历、见闻或体验,乃为传闻证言,且属於与被害人之陈述具有同一性之重复性证据,仍不 失被害人所为陈述之范畴,而非被害人所为陈述以外之其他证据,不足以作为被害人所指 述犯罪事实之补强证据。若其陈述内容,系以之供为证明被害人之心理状态,或以之证明 对听闻被害人所造成之影响者,因该证人之陈述本身并非用以证明其所转述之内容是否真 实,而是作为情况证据(间接证据)以之推论被害人陈述当时之心理,或是供为证明对该 被害人所产生之影响,实已等同证人陈述其所目睹之被害人当时之情况,则属适格之补强 证据(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44号判决意旨参照)。本件证人即告诉人姐姐於侦查中 结证称:与甲女系亲姐妹关系,案发隔天甲女有传她的日记给我,我才知道她被摸胸部的 事情,甲女说不喜欢这种感觉;事後我有带甲女、李XX、陈XX去斗六仁义路的社团社 办,跟被告表示要退出社团,当时在门口我有与被告起了口角,我还大声跟被告表示「那 你对我妹妹做的事情,要如何交待」,但是被告没有任何回应就进到社办,我们就离开了 等语,其有关甲女陈述被害过程之情绪反应,及其阅读甲女日记知悉此事後为甲女向被告 讨公道之证述内容,系其亲自经验、知觉之客观事项,虽与本件主要待证事项(被告非礼 犯行)无直接关连性,然仍得作为本院判断证人甲女陈述是否可信之证据,仍属适格之补 强证据;可见告诉人甲女在向其胞姊告知此事时,内心充斥着不舒服的感觉。 (三)告诉人甲女於案发当天有写电子日记,并於隔天将电子日记以通讯软体LINE传送予 甲女姐姐阅览等情,业据甲女於侦查中及甲女之胞姐於侦查中均证述明确且互核一致,并 有通讯软体LINE对话讯息之翻拍照片在卷可参;观诸上开甲女转发予其胞姐之电子日记内 容所载:「3/1(四)早上找师父。没想到师父要我搬过来。因此要我在精舍念完二部且 吃完面线才去我家搬家第一次少的重要的。但是我不喜欢师父一直抱我还把我抱起来。说 我太轻。最後还拉我去我的床躺下。要我抱着他。好险他睡着了。也好险妹妹打电话过来 。但他说不重要不用接。好险师父的手机也响。走时。还说要脱我的衣服。神经病呀?! 还是逗我的?!不舒服的感觉。最後到师父家。有念经。…之後开师父的车去喔(我)家 再搬一次。天呀,超级恐怖的。感觉很像连夜逃跑。…搬东西时,师父一直说他(指前男 友)给我的东西有下符…唉!老实说我不太信。最後搬完也念完给别人的十部後。洗澡前 将浴室的东西小整理一下才睡。用睡袋。还是有点没有温暖和安全感。我明天要买衣柜。 疯了我」,其中所提及「之後开师父的车去喔(我)家再搬一次」乙情,核与被告於原审 交互诘问甲女完毕後询问被告意见时,被告陈述称:「她跟我回去是坐我的车。」等语相 符,应认107年3月1日案发当天被告及甲女2人前往甲女上揭租屋处搬家两趟,第1趟系甲 女驾车而第2趟始为被告驾车,益徵甲女此部分日记之记载内容并无不实。且观上开甲女 所书写之电子日记,既系甲女将其亲身经历即遭被告对其性骚扰之行为书写在个人私密的 日记上,於制作上开电子日记时,显无可能预见日後将会被提出作为本案诉讼证据之使用 而造假,益可认其电子日记上记载被告将其抱起并拉至床上躺下,走时并脱其衣服等情节 属实,虽上开电子日记内容中,甲女固未明确详载其遭被告以身体触碰其胸部,以下体触 碰其腹部,之後被告拉其右手至床上躺下後,被告并拉其右手腕横跨在腰间,其挣脱时, 被告拉其右手腕靠近鼠蹊部之情形,应系因甲女事後回想亦感到恐惧、害怕、恶心、不舒 服所致,核与一般性侵害犯罪或遭受性骚扰之被害人常出现不愿回想受害经过、对於细节 难以启齿之创伤反应,尚无二致,另告诉人甲女於原审审理时亦证述被告是其信任之长辈 等语,且被告亦自承与甲女间并无争执纠纷等语,显见告诉人甲女与被告之过往并无嫌隙 ,倘非确有其事,告诉人甲女实无动机虚构被害情节藉以诬陷被告。又一般遭性侵害、性 骚扰之被害人,多有哭泣、恐惧、发抖、生气、难过等创伤反应,并恐惧与加害者相碰面 。告诉人甲女於原审作证时,在陈述相关被害情节时,数度表示恐惧之意,更有哭泣、激 动之情绪反应,於本院审理时到庭陈述意见时亦为生气、激动哭泣等强烈之情绪反应,此 与一般受到与性相关侵害之受害者创伤反应相同,甲女及被告既均表示与对方并无过节怨 隙或金钱纠纷,若无被告侵犯甲女之情,甲女实无可能为如此激烈之情绪反应,是以,依 证人甲女胞姐所述甲女事後反应,益徵甲女证述之受害情节为真实。再观诸卷附国立云林 科技大学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10604性别事件调查访谈内容摘要,告诉人甲女曾提及被告 第一次前去其上址租屋处时,在房门打开之情况下,渠等要离开时,被告打开双手向甲女 表示要不要师父抱抱,甲女当下觉得因情绪比较低落,的确需要一个拥抱,遂同意被告之 提议而接受被告之拥抱以作为安慰,抱完之後被告有跟甲女说,你的胸部怎麽这麽冷,而 且是两边都很冷,甲女当下也不以为意,被告建议甲女去做个身体健康检查,甲女当下应 允有空就去做,待甲女於107年2月26日前往嘉义圣马尔定医院为健康检查後,发现胸部有 钙化问题,倘若日後病变,较易罹患癌症,甲女与其胞姐妹遂更相信被告似有神通,而更 加尊重尊敬等情,堪认本件案发前告诉人甲女确与被告并无仇隙,甚因感念被告之提醒甲 女去健康检查因而发现胸部病灶,而更加敬重被告,基此告诉人甲女自无构陷被告之可能 及必要。复查,告诉人甲女倘非因被告之任意触摸其身体,造成其心理之恐惧及不安,亦 无可能於107年3月9日下午2时28分许以其持用之手机拨打「113」妇幼专线电话长达40分 钟,及於同日下午3时31分拨打「00-00000000」现代妇女基金会专线电话长达1小时又14 分钟,有告诉人拨打上开电话号码之手机纪录资料翻拍照片在卷可佐,益徵告诉人甲女前 开证述之被害情节,应非虚妄,自堪采信。 (四)另依 1.证人即斗六市仁义路之佛学社社团学员李XX於107年12月4日侦查中结证称:当时在社 团的社办,被告跟很多学员在讲话,我在旁边听,被告讲说他摸了小布与大宛的胸部,这 是可忏悔的,讲完之後他也没有多说什麽,他说他不多做解释,也不让我们提问题;被告 没有讲他怎麽摸;我们的社团有一个LINE群组,当天下午5点多突然有部分重要成员退出 LINE群组,在当天晚上,我不知道几点,被告就突然讲了这件事情;小布就是甲女,我们 都是这样子叫她的等语;於109年5月20日原审审理时结证称:我从硕士一年级约102 年间 开始加入佛学社一直到解散;之前侦讯笔录中所提到曾经在社办社团时,被告在跟学员讲 话时我有在旁边听,有听到被告说他摸了小布跟大宛的胸部,确有此事;当时是在社团, 有个叫做仁义社办的地方,每周三我们都会集社,那天集社结束的晚上,被告就讲他摸了 小布跟大宛胸部这件事情,我确实有听到,当时在场应该有十几位,但实际名单我有点忘 记了,社长陈XX也有在场;当时我也有加入某LINE群组,该页LINE讯息的第一则PO文者 是之前我们一个社员的男性朋友;我与被告间没有任何不愉快的地方;当天退出群组的有 几个人我不太确定,因为我们群组很多,确实有我在侦查中所说:「我们社团有一个LINE 群组,当天下午5 时多,突然有部分重要成员退出LINE群组。」的这件事,但他们退出的 群组并不是某LINE群组,是还有另外的群组,我也有在这个群组中,我後来有问他们为何 要退出群组,就是询问小布即甲女,但我忘记甲女怎麽回答我的,那天陈XX也在场; 互核 2.证人即该佛学社社长陈XX於107年12月4日侦查中结证称:我是斗六仁义路佛学社的社 长,当天我开完社员大会,被告突然召集一些成员,但也有叫一些人先回去,没有留下所 有人,被告就开始陈述说有人退出LINE群组,原因是因为他动手摸了小布跟大宛的胸部, 并说「至於我为什麽动手摸了,就不多加赘述」,被告还说我们是学生性质的社团,可以 决定老师的去留,就叫我们开始投票,然後他就说要离开回台中了,说完他就走了,被告 隔天中午有打电话给我,问我对於这件事情的想法是什麽,被告问我说我觉得需不需找当 事人对质,我就说需要,被告就说他觉得这样不好,会增加彼此的仇恨,又说如果我站在 他那边,就是善的一方,如果我站在甲女那一边,就是恶的一方,我就没有讲什麽了。被 告没有叙述他是如何摸小布的胸部,小布就是甲女,大宛的部分没有提告等语;於109年4 月22日原审审理时结证称:我是云林科大佛学社社长,在佛学社至少5年以上,目前社团 已经解散了;被告是社团的指导老师,我加入时他就在社团内了,云科把社团停掉应该有 两年了,是我去申请停掉的;107年3月7日晚上,如果是周三晚上的话是有集会,有部分 社员参加,蛮多个人,但我没记很清楚,因为蛮久了,当天我和被告都有在场,当天好像 开了期初的社员大会,大概都是晚上9点多开始,当天有点灯活动,点灯完之後静坐,静 坐完被告讲一下话我们就开会,开完会之後被告就把我们部分人留下来,我印象中只记得 除了我还有两位,还有其他人,但我记不清楚,不清楚确切人数,但有超过3个人,是留 在社团比较久的人,当时应该有10个人;被告说他有话要跟我们说,详细内容我不是很记 得,但我之前有跟检察官讲过,大概就那些。我确实有听到被告说有人退出群组,原因是 因为他摸了小布跟大宛的胸部,小布就是甲女;我现在对於被告当天如何跟我们讲的,记 的不是很清楚,但被告有说他真的有摸小布跟大宛的胸部,他说为什麽他会这样做他就不 加赘述,他就说:「这是学校性的社团,你们可以决定我自己的去留。」,他说完他就说 他要回台中了,叫我们自己投票,他隔天中午也有打电话给我,问我对这件事情的看法。 甲女有跟我讲被告摸她胸部的这件事;被告会说那些话的原因,是因为当天下午点灯之前 ,我们有群组,那些群组好像是我们说要出国去南京还哪里的旅行团,然後他们突然退群 组,我们想说我们平常都认识,他们为什麽会突然退群组,因为一退就两、三个,就是甲 女的姐姐及我的一个朋友,那位朋友与甲女或甲女姐姐蛮好的,我忘记了还有何人,我不 确定退群组的有几人,但至少有两个人,我不确定甲女是否也在群组内,但李XX应该有 在群组内,我不确定,李XX那天应该没有退出群组,那天退群组的好像只有甲女的生活 圈朋友。因为他们突然说他们不要出国,我们就觉得很奇怪,因为在我们这里面出国是蛮 重要的事情;被告当天在社团讲完这些话後,在场人好像很惊讶,因为被告也没有多加讲 什麽,所以我们就照正常投票,但我们事後依然觉得很讶异为什麽有这种事情发生。後来 我们投票时被告不在现场,投票完就散会;当天被告还没有讲的时候,我就已经大概知道 这件事情,但是我没办法确定这件事情的真实性,就是被告当天讲的时候我就已经知道, 是当天好像就有听到甲女姐姐跟我说这件事,我忘记我是跟姐姐讲,还是跟甲女讲,我忘 记了,好像是在她们退群组之後我问的。我感觉被告当天很焦虑,但我不知道他为什麽焦 虑;我可能有向甲女本人求证过这件事,我真的忘记了,但事後隔几天甲女好像有再跟我 们讲这件事情,因为我们後来有跟几个社团的人一起去某个餐厅吃饭,吃饭时我们就有讲 这件事情。李XX也有一起去餐厅吃饭,是甲女那边的人约去餐厅吃饭,因为她说要把遇 到的事情跟大家说,甲女的姐姐好像也有在场,大概4、5、6个人,还有其他人。我知道 李XX,她是社团的旧社员,我没有办法确定她有无参加3月7日的集会,江XX、赖XX 有无在场我也没有办法确定,但她们在社团也蛮久,原则上她们可能会在,但我没有办法 确定等语。 足见证人李XX、陈XX上开所证被告因107年3月7日下午5时许突然有部分重要成员退出 云林科技大学佛学社通讯软体LINE出国群组,遂於当天晚上9时许佛学社开完期初社员大 会後,向在场之部分社员坦承有摸甲女及另一名女子胸部之情节互核一致;且与群组成员 署名「陈XX」之人於该佛学社出国群组中传送内容为:「师父,您曾在3/7社团结束後 公开在少数干部面坦承您你有触摸大宛和甲女的胸部,您当时开示表示您可以为她们消业 障,还回应您摸胸部是可以向佛菩萨忏悔,但是佛经(戒律)上明明就说出家比丘师父是 完全不可以碰触到异性肌肤,怎麽可以触摸女弟子的胸部,我深感疑惑到底佛经上所说是 正确还是师父所开示为正确,毕竟两者之间有冲突,再请师父开示解惑,阿弥陀佛(网址 资料【女众与男出家人要保持…】、【学佛女众弟子切忌跟法师撒娇@…】)」等语相符 ,有该出国群组之通讯软体LINE对话讯息之翻拍照片可参,益徵告诉人甲女上揭所为不利 被告之证述,应确有其事。虽证人江XX、赖XX於原审审理时证述及证人李XX於本院 审理时均证述:没有该LINE群组对话纪录PO的第一则内容这件事;107年3月7日佛学社集 会当天并未听闻被告有说其摸了甲女跟大宛的胸部云云,惟观诸【不公开卷第65页】该 LINE群组对话纪录,於【13:26】群组成员署名「陈XX」为上开留言之後,尚记载「释 戒力(即被告)已收回讯息」、「【13:28】释戒力已让陈XX退出群组」、「释戒力已 收回讯息」、「【13:33】释戒力:个人需要维护名誉」,未见被告回应究有无说过其摸 了甲女及大宛的胸部乙事,仅迳将发言之人「陈XX」退出群组,并表示个人需要维护名 誉,而未正面予以回应释疑,被告之举已属可疑;又该对话讯息倒数第二则提及:「…我 ,相信师父,相信师父为人,所作所为,没有一件事情,不是为了众生能够离苦得度…」 等语,倒数第一则讯息更提及:「1.师父没有摸她们的胸部、2.此事牵涉到师父度众的方 便,每个人观感不同,擅自解读无益於学佛…」等语,虽均系表示渠等信赖师父即被告, 惟细绎该留言所谓「没有一件事情,不是为了众生能够离苦得度」及「此事牵涉到师父度 众的方便,每个人观感不同」,适与前揭「陈XX」留言所载:「您当时开示表示您可以 为她们【消业障】,还回应您摸胸部是可以向佛菩萨忏悔」等语,其意旨相符,均谓被告 纵有摸女信众之胸部也是为了度众离苦消其业障,而此一观念恰为被告合理化其不当碰触 甲女胸部之举动,故纵使曾听闻被告提及有触摸甲女及大宛胸部之其他社员,或不以为意 ,或因会议中所听闻着重之点相互不同即每个人之观感不同,自有可能或有对被告所提及 此事之人较为敏感或不以为意者,然尚难以证人江XX、赖XX、李XX等人证称在场未 听闻等语,即迳认被告确未为上开言语;况证人江XX、李XX亦均证述证人陈XX确为 该社团之社长,是依证人陈XX於该社团中所任职之地位,自无可能仅凭甲女或甲女胞姐 之陈述而未加求证,即与甲女或甲女胞姐串证而虚妄证述:被告确有於集会中为上开言语 ,并於事後拨打电话询问其对此事之看法等语,嗣後甚至因此事件而致其以社长职权主动 停办解散该社团;是综合各该证人所述之情节,酌以上开通讯软体LINE之出国群组对话内 容,自堪认被告应确有自承碰触甲女之胸部乙情较为可采,此亦较能合理解释为何嗣後该 社团之社长陈XX会将社团停办解散之缘由。 (五)至辩护人虽以当天甲女仍与被告返回精舍,嗣後亦有与被告联系,且迟至4月11日 始为报案等情,认被告应无为上开强制猥亵或性骚扰甲女之行为云云。惟查,甲女於原审 审理时证称:当时我整个傻住,我好像脑筋一片空白,我整个慌了,因为他一下子变脸, 我有点惊吓到,我没有想过这种事情会发生在我身上,而且是我一个那麽信任的长辈等语 ,足见甲女於本案发生时心情低落,对於信任之长辈突来之非礼之举,不知如何应对,而 仍随被告一同前往被告所管理之佛学精舍,尚无悖於常情;又依上揭甲女之电子日记内容 ,甲女遭被告为上揭性骚扰行为後,其内心感受系「神经病呀?!还是逗我的?!不舒服 的感觉。」,足见甲女於案发当晚仍在心中怀疑被告之举究系精神反常或戏谑逗弄甲女之 举,因甲女斯时仅有遭冒犯之不舒服感觉,故未即时报案,亦与常情无违;再甲女虽系至 107年4月11日始前往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制作笔录,但此时亦仅提出申 诉,而暂不提出告诉,迄107年7月9日制作警询笔录时始表示「因我遭人性骚扰,所以我 要对乙○○提告。」等语,益徵甲女显系因事後回想案发当日之情景,深觉自己遭被告性 骚扰後,确认自己所享有关於与性有关之宁静、不受干扰之平和状态,遭受被告之破坏, 终为上开报案之举动,观其所为尚无悖於常理、经验法则。至辩护人所称被告未曾遭其他 学生提告性骚扰,且无任何相关之刑案纪录云云,仅足堪认定被告前无因相关性骚扰或性 侵害犯行遭人提告,至多认定其素行良好,惟尚不足以否定甲女前揭指证不实或凭以担保 被告必然不会有犯罪之举。另被告虽於原审审理时曾提出愿意与甲女和解,并进行认罪协 商程序,然因甲女拒绝而未能进行认罪协商程序,辩护人虽以原审系因而有偏颇之心证云 云,惟观原审判决内容中并无任何提及因被告提出认罪协商之要求而迳认被告确有甲女所 指证之犯行,且未有任何引用被告所为不利自己之陈述内容作为不利被告之认定,是辩护 人上开质疑原审心证之词,显系其个人猜测之词,无足凭采;故辩护人上开所辩除认被告 倘有甲女所指证之犯行,应仅构成性骚扰罪外,其余辩护内容均尚不足为有利被告之认定 (六)综上所述,被告否认犯行之辩解无足凭采;此外,本件复有员警职务报告、指认犯 罪嫌疑人纪录表、真实姓名对照表、国立云林科技大学107 年 12 月 18 日云科大秘字第 1070002232号函及所附之国立云林科技大学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10604 号案调查报告、台 中市政府社会局107年12月17日中市社家防字第1070139526 号函及所附台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六分局107年6月11日中市警六分防字第10700487981号函、第0000000000 函、性骚扰事 件申诉书(纪录)、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性骚扰事件申诉调查报告书、台中市政府 社会局107年9月4日中市社家防字第1070094334号函及所附台中市政府第10706号性骚扰再 申诉案决议书、告诉人甲女提出其与房东太太之通讯软体LINE对话讯息资料、国立云林科 技大学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10604性别事件调查访谈内容摘要附卷可参,本案事证已臻明 确,被告上揭性骚扰犯行堪以认定,应予依法论科。 三、本院之判断: (一)撤销改判之理由:原判决认被告此部分犯罪事证明确,予以论罪科刑,固非无见。 惟查,被告所为应系犯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 项之性骚扰罪,原审论以被告触犯强制猥 亵罪,尚有未合。被告上诉称其不构成强制猥亵罪,为有理由,惟上诉意旨仍执前词否认 犯罪,称其不构成性骚扰罪云云,则无理由。因原判决事实认定有误,致适用法令不当, 即属难以维持,自应由本院将原判决撤销改判,以期适法。 -- 杨柳蒹葭覆水滨,徘徊南望倚阑频;年光似鸟翩翩过,世事如棋局局新。 岚积远山秋气象,月生高阁夜精神;惊飞一阵凫鹫起,蓬叶舟中把钓人。                        ——【宋】释志文《西阁・在孤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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