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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798656 2020-08-21 06:42 联合报 / 记者白锡铿/台中即时报导 硕士毕业的阿汉(化名),去年在酒吧外,见女子小苹(化名)酒醉被护送上计程车,即 驾车尾随至某药妆店,载她至公园无障碍厕所性侵害得逞,经被害人报警处理,他否认犯 行,又未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台中地院依强制性交罪将他判刑4年2月。可上诉二审。 法官开庭时,讯问「所以依照你自己的生活经验,你觉得在酒吧外面搭讪的女生是会愿意 跟你见面第一天就发生性行为?」,阿汉回称「是的,因为我之前也曾经这样跟几个女生 发生过性行为,最少有5个」。足认他惯於以搭讪、伺机寻找可为性交行为的对象。 判决书指出,阿汉於去年2月8日凌晨,驾车至台中市区某酒吧外伺机观察,见女子小苹被 数名友人护送上计程车,他即驾驶自小客车尾随在後,於凌晨4时34分许,小苹的友人将 她载送至中市某药妆店附近骑楼後,即先行离去,小苹因酒醉独自坐在地上。 阿汉开车接近小苹并与她攀谈,她因酒醉不察,即遭他搀扶搭上自小客车。她因与男友分 手、陷於失恋情绪中,在车上多次拨打通讯软体语音通话给前男友,然遭封锁。 阿汉载她至南屯区不详汽车旅馆,询问有无空房可供休息,惟所询汽车旅馆均客满,小苹 至此虽似有意识遭不明男子载往汽车旅馆,惟她因酒醉仍处於意识蒙胧状态。 同日凌晨5时46分至6时17分,阿汉驾车载她至某公园,这时她意识已较为清醒,为求离开 ,乃藉词要上厕所、要求他停靠公园旁,小苹下车後为摆脱阿汉,乃快步前往公园内无障 碍厕所,然遭他紧随在後,并跟着她进入无障碍厕所内,性侵被害人得逞。经被害人报警 处理。 阿汉否认强制性交犯行,辩称「我与她发生性行为过程中,她没有反抗、有同意,我没有 违反她的意愿」,法官不采信,予以判刑。 https://uc.udn.com.tw/photo/2020/08/21/realtime/8402110.jpg
硕士毕业的阿汉,去年在酒吧外,尾随酒醉的女子性侵得逞,台中地院依强制性交罪将他 判刑4年2月。可上诉二审。图/本报资料照 -- 都高学历了还敢这样玩,可怜哪! -- 注: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109 年侵诉字第 33 号刑事判决 贰、实体部分 一、讯据被告矢口否认有对告诉人甲○为强制性交犯行,辩称略以:伊与告诉人发生性行 为过程中,告诉人没有反抗、有同意,伊没有违反告诉人之意愿云云;辩护人则为其辩护 略以:依被告主观认知,告诉人上他的车之後,双方对话正常,告诉人还一直拨打电话给 她的友人,而且在案发的前20分钟也向被告借手机拨打2次电话给友人,之後要求被告让 她上厕所,告诉人客观上各种行为表现与一般人无异,被告如何知道告诉人是处於她自称 的断片状态?且告诉人历次均证述被告未曾使用强暴或其他限制其自由之方式对其为暴力 行为。是告诉人与被告为本案性行为当时,应该是处於意识清楚的状态,双方确实是合意 发生性行为的等语。 二、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及理由: (一)查被告於108年2月8日凌晨,驾驶车牌号码000-0000号自用小客车至台中市某处「 18TC酒吧」外伺机观察,於同日4时许,因见甲○被数名友人护送上计程车,被告即驾驶 前开自小客车尾随在後。於同日4时34分许,甲○之友人将甲○载送至台中市○村路某处 之屈臣氏药妆店附近骑楼後,即先行离去,甲○则因酒醉独自坐在地上。被告开车接近甲 ○并与之攀谈,嗣甲○搭上前开自小客车。甲○该时在车上多次拨打通讯软体予其男性友 人,然遭封锁,被告乃将其所有门号0000000000号行动电话借予甲○使用。嗣被告驶前开 自小客车搭载甲○前往位於台中市南屯区之不详汽车旅馆,询问有无空房可供休息,惟所 询之汽车旅馆均客满,於108年2月8日上午5时46分至6时17分间,被告驾车搭载甲○至公 益公园,并在公园内之无障碍厕所,被告以脱下甲○裤子,接着蹲下舔甲○下体,再以阴 茎插入甲○阴道之方式为性交行为1次等节,业据证人甲○於警询、侦讯及本院审理程序 时证述明确,并有路口监视器录影画面截图、车号000-0000违规纪录查询、公益公园无障 碍厕所照片、车号000-0000於108年2月8日车行纪录、被告步行走近告诉人之监视器录影 画面截图、被告到案照片(经告诉人指认)、告诉人手绘公益公园无障碍厕所内设施图、 告诉人提供之简讯、通话纪录、录影截图、通连调阅查询单(查询门号0000000000)、车 号000-0000车行纪录、被告提出之108年2月8日GOOGLE行车纪录、公益公园及酒吧照片、 被告陈报之公益公园无障碍厕所照片、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检察事务官勘验报告等在卷可 佐,且被告亦不争执有在起诉书所载时、地与甲○发生性交行为,是此部分之事实,首堪 认定。 (二)依告诉人於108年2月11日警询时证述略以: 因伊在不愿意的情况下与一个不认识的人发生性行为,所以至派出所制作笔录。伊跟嫌疑 人没有关系,伊不认识他。在108年2月8日1时30分许,伊跟朋友去PUB(18TC)喝酒,伊 不清楚喝到几点结束,伊朋友跟伊说大约在4时33分许送伊到住家附近的屈臣氏,伊朋友 跟伊说的这些事情伊都没有印象,是朋友传影片给伊伊才知道这件事。再来有印象时,伊 人就已经在一台自小客车上。那时候伊就用伊的手机打给伊朋友,一开始对方有接听电话 ,他在电话中好像有骂伊,当下伊朋友也没觉得伊有任何异样,挂断电话後就不再接伊的 电话了。伊有印象伊好像有拿嫌疑人的手机拨打电话给伊朋友,再来伊的印象中嫌疑人有 开车到汽车旅馆,当时车子在柜台旁边准备要挑房间,伊当下想开门跑走,後来嫌疑人就 没有进去就开走了,那时候伊有跟嫌疑人说想上厕所,伊认为就可以藉机跑走。那时候他 把车子停在公益路诺贝尔书局附近的公园,然後伊就下车,嫌疑人也跟伊下车,伊想说快 点进入厕所、门关起来,但是当下伊来不及关门,嫌疑人就跟进来了,伊当时不清楚他先 脱自己的裤子还是要脱伊的裤子,但当下伊是拉着伊的裤子表示不要,当下伊很害怕对方 伊做出不利的事情,伊不知道怎麽办,裤子被他脱之後,他就蹲下舔伊的下体,伊因为害 怕不知道该怎麽办,就被他推倒在地上,对方就用阴茎进入伊的阴道内,当下伊有想上厕 所加上伊认为伊尿出来他会觉得很脏就会停止性侵,所以伊尿出来之後他就停止动作。伊 有抗拒对方,伊当下是拉着伊的裤子并表示不要,对方强拉下伊的裤子。伊当时是喝醉的 精神状态,所以记得的事情是片段的。伊不清楚後来是怎麽上车,再接下来伊的印象就是 他开车到伊家附近的国小侧门,伊就直接开车门下车,那时天已经亮了,伊有看到路上有 行人,伊就蹲在路边车跟车之间的缝隙,当时伊好像有等一下才跑回家,或是等嫌疑人的 车子开走伊才离开那里。本案案发後伊只有跟3个朋友说,伊直接跟朋友说伊被性侵,跟 第一个朋友讲得比较详细但没有笔录内容那麽多,另外两个朋友只是说伊有发生这件事, 伊向他们求助说是否要报警该怎麽办。伊刚刚在108年2月11日0时许已经去台中医院验伤 采证,医院有开立验伤单。伊有用嫌疑人的手机拨给伊朋友,伊有从朋友那拿到电话号码 是0000000000。伊被侵害後觉得对方很恶心不想再看到他,同时伊也觉得伊自己很恶心, 伊很担心日後会再遇到他或对伊不利的情况,伊很担心他知道伊住在哪里,让伊要换地方 住及换工作。很担心伊身边的亲友知道这件事情,伊觉得很丢脸。伊想告对方,可是担心 去法院的时候会见到那个人,很害怕再看到对方。因为不是在伊愿意的情况下性侵,已经 影响伊的生活,伊感觉某些人很类似那个性侵伊的人时,伊会怀疑那个人是不是就是性侵 伊的人等语; 於108年2月12日警询时证述略以: 伊确定嫌疑人有把阴茎插入伊的阴道,可是伊不确定对方是否有射精,嫌疑人为警方提供 指认照片之编号4(注即为被告)等语; 於108年2月25日警询时证述略以: 伊於过程中有拉着裤子并表示不要。但因为那时伊酒醉又在密闭空间,害怕激怒被告会对 伊不利。伊与被告不认识、没有关系,也没有仇隙结怨及金钱纠纷等语; 於108年8月28日侦讯时证述略以: 伊在本案发生之前,不认识被告。108年2月8日凌晨,是伊朋友叫计程车送伊回到家附近 因为当时伊没有意识,伊的印象是片断的。印象中是事发当天伊联络送伊回家的朋友,伊 想弄清楚发生什麽事情,朋友传一段影片给伊,伊才知道朋友送伊回家。影片中伊蹲坐的 骑楼不是伊住的地方的骑楼,伊家要再走到里面。伊当时蹲坐在地上伊记得是想要打电话 给乙男,因为印象中有和他吵架。伊在18TC喝酒,喝了很多酒已经醉了,很多事记不起来 ,事後回想很多事情都是断断续续的。对於被告称:当时伊蹲在地上询问如何用微信打电 话,於是被告扶伊到他车上的部分,伊没有印象。伊不知道当时坐在被告车上多久,就突 然觉得怎麽会坐在他车上。当时在车上伊确实有跟被告借手机。印象中被告有载伊到汽车 旅馆,但只是在外面柜台,没有到房间,伊没有同意被告带伊到汽车旅馆。当时伊并不想 要发生性关系,伊觉得很奇怪,为什麽伊人会在汽车旅馆柜台旁边,伊後来有没有试着开 门,因为事情已很久,伊想不起来,但伊有印象不知道在哪个环节中,伊曾经试着要开门 ,但是打不开。当时开车经过公益路公益公园附近,伊说想上厕所,是因为伊想要跑掉, 或是将厕所门反锁打电话求救。当伊下车前往公园内厕所,记得已经天亮了,公园的人很 少,印象中有看见远远的有散步的阿伯。接着伊到残障厕所,但是被告就直接跟进来,被 告接着将门关起来,不是伊关的,当时伊仍处於酒醉状态。当时被告没有扶伊进厕所,是 伊自己走进去的,伊走进去後,被告很快跟进去。伊没有印象全部的细节,但对於被告称 :他和伊一起进入残障厕所,有正面搂抱,并且亲吻伊脸颊,伊没有记忆。接下来的过程 是怎麽发生的,伊需要回想一下,因为事後伊一直假装这件事没有发生过(告诉人哭泣) 。伊希望能够休息一下。这件事已过很久,中间伊让自己当成没有发生过,伊现在回想起 来,只能回想当下感觉,是很不舒服。当时被告一直要拉掉伊裤子,很大的力道,但伊一 直拉住着裤子,还是被脱下来。伊有说不要,伊有讲出来。印象中伊有躺在地上,但怎麽 躺在地上,伊已经忘记了。被告将伊裤子拉掉,就蹲下亲伊,伊当时不舒服转身,於是被 告就从伊背後进入下体。他从背後,伊觉得很恶心、有挣扎,才会倒在地上,伊觉得很不 舒服很恶心,被告在进入伊下体过程中,伊觉得很不舒服,而且伊被压着,伊就想说直接 尿在他身上,让他觉得很脏,让他离开,不再动伊。性交行为结束後,残障厕所的门是伊 开的,伊想要跑出去,被告就又跟着伊,伊就态度放软,说想要回到那附近就好等语; 於109年1月7日侦讯时证述略以: 108年2月8日凌晨1时30分伊在18TC PUB喝酒,之後朋友送伊到住处附近屈臣氏,也传了一 段影片给伊,後来伊朋友就先离开,伊没有印象有几个朋友送伊回去。伊在PUB喝完酒後 ,那时伊是没有记忆的,伊朋友要送伊回家,但是伊喝醉不想回家,朋友才传那段影片给 伊。有一位女性友人A1,她当天有一起到酒吧,她有跟伊说当天伊喝醉了,但她後来先从 酒吧离开。当天在4时34分许,被告走到伊旁边和伊讲话,并且坐在伊旁边,後来伊是怎 麽上被告汽车的,伊都没有印象,後来伊有记忆的是伊人已经在车上,伊很害怕。伊在车 上有向被告借用手机,因为伊的手机打不出去,伊想打微信给乙男,乙男把伊封锁,所以 伊才借用被告手机打。伊没有打给其他人或是打110,是因为伊当时已喝醉,也没什麽意 识,所以伊的思考会比较奇怪。伊不记得被告有没有说过「不然我们找汽车旅馆聊天」, 伊有印象是被告有载伊去一间汽车旅馆,被告将车子开进去,接着又开出来,伊觉得很害 怕。後来伊记得伊下车之後,是想要先躲起来,伊当时是快步走,被告是跟在後面,伊那 时要进厕所,被告就直接跟着进来,把门关起来。而伊想到残障厕所,是伊想要躲开被告 。当时在公益公园有一个阿伯在散步,但是距离伊很远,伊也没有想到直接从马路离开, 也没有想到要大声呼喊。被告当时在厕所要脱伊裤子时,伊有一直抓着自己的裤子,被告 有用力拉下。但伊不记得有没有说不要。因为事隔已快一年,伊不确定有没有说不要,但 伊确定有一直拉着裤子。在厕所时伊是还酒醉状态,不能说完全清醒,但是伊已经开始有 记忆了,伊当时是有意识,能够表达的,但当下是闭密空间,伊很害怕的,怕被告会对伊 有什麽不利,伊并没有采取很激烈动作拒绝。被告在亲吻伊下体,伊觉得很恶心想要闪躲 ,伊才蹲下来,所以才会有如同伊在警询时说的後续的动作。後来是被告开车载伊回去的 ,伊当下觉得很害怕,只想回刚刚的地方,伊叫被告载伊回原来的地方,被告是载伊到大 勇国小,当下已有行人,伊下车後是躲在车和车中间,确认被告走了後,伊才跑回家等语; 於109年7月9日本院审理程序时证述略以: 因为伊那时失恋,所以在酒吧里面有喝很多酒,後来伊朋友先离开,伊有遇到另外一个朋 友,所以伊就留在那,之後就断片。离开酒吧伊是自己出去还是跟朋友出去,伊没有印象 ,伊有印象是朋友送伊到屈臣氏转角,至於从酒吧走出来到屈臣氏的过程,伊也没有印象 ,记忆是断断续续的。伊没有印象有蹲在屈臣氏外面,是看到朋友录伊的影片伊才知道的 。伊也没有印象是怎麽上被告车的,伊想不起来伊蹲在屈臣氏外面的时候,被告有没有跟 伊讲话,也没有印象被告有没有问伊要不要上他的车,伊上被告的车之後,在车上是有一 段是突然有意识,然後那时候觉得很害怕,就是不知道为什麽会在这里,只知道是在被告 车上,但不知道地点在哪里,伊没有问被告是什麽状况,因为那时候旁边是陌生人伊怕伊 讲错话会有危险。後来是伊去警局报案的时候,一直在回想,才回想到印象中很像开进汽 车旅馆又开出来,伊没有问被告为什麽要开到汽车旅馆,因为伊怕伊说错话会有危险,很 害怕,就没有问,也不知道当下要怎麽反应。车子开出汽车旅馆後发生什麽事情,伊没有 印象。伊没有印象被告有问伊要不要到汽车旅馆去休息,如果伊当下是清醒的,伊不会同 意,且伊不会愿意跟一个不认识的陌生人发生性行为。车子经过公益公园时伊就已经开始 有记忆了,是伊要求要下车的,伊为了要离开车子,所以跟被告讲说伊要上厕所,伊那时 候下车是想要赶快进去厕所,把门锁起来,先躲起来。那时候公园有一个伯伯在散步,可 是很远,非常远,而且也没有其他路人,因为伊如果求救,伊觉得以距离来说,如果被告 真的是坏人,伊反而会有比较立即的危险,所以伊也不敢求救。伊进入残障厕所是随机选 的,那个是最近的厕所,在厕所内发生的经过,伊就开始有记忆了。在厕所里面伊有拒绝 被告的行为,但因为那是一个密闭空间,伊怕会有一些人身安危,伊也不敢太强势,但是 伊有行为的反抗。伊有印象那时被告想要脱伊的裤子,所以伊有拉着。当下伊是没有办法 反应的,也不敢说什麽,就是会怕有一些危险,因为那是密闭空间。伊可以确定伊有拉着 裤子表示不要,但伊忘记当下伊有没有对被告说「不要」。伊也不太记得後来如何上车, 就觉得很害怕,伊有印象伊好像拜托对方把伊送到国小附近就好,然後对方停车,伊就赶 快下车,然後跑到车跟车之间,躲起来,然後那时候有路人经过,就觉得比较安全,然後 被告把车开走,伊才离开。伊有在案发当日5时22分及5时33分,跟被告借手机打电话给乙 男,因为那时候伊当下是害怕的,可是伊是因为是失恋去喝酒,所以当下伊只有想到情绪 上的害怕跟失恋,那时候伊已经有点没什麽意识,有断片了,所以那时候伊应该是要求救 ,但因为伊是没有办法反应的。伊跟被告借电话打给乙男是要求救,还是因为被封锁,伊 有一点没印象,但是伊记得确实有被封锁,当下伊的情绪只想得到伊失恋跟害怕,因为当 下伊是已经喝酒醉、断片,当下伊的行为是跟平时不太一样的,因为伊现在这样想会觉得 伊当下应该要打电话给友人或是相关单位求救,但当下伊是喝醉的状况,所以伊的行为模 式跟平常比较不一样。伊有印象想要求救,但是伊现在还是记不起来为什麽当时是打电话 给乙男。伊那天去喝酒是因为失恋,乙男是伊失恋的对象。到公益公园前,伊的记忆状态 还是片片断断的,到了公园後,伊的记忆就比较清楚、完整,但是没有到全部都有印象。 下车後伊是自己独立行走,然後快步走在前面,伊想赶快找一个地方躲起来。在被告将厕 所的门关起来的时候,伊没有求救是因为当下伊想到那是一个密闭空间,也没有其他人, 虽然被告没有带利器,但是伊不认识被告,不知道被告的人是怎麽样,也不知道他的想法 ,伊怕被告如果是一些可能精神上有问题的人,或者是有一些异常或是他本来就是惯犯之 类的,如果伊太明显的动作或伊我说了什麽,伊怕激怒他,会有人身安危,虽然被告前面 都没有拿出任何的武器,但是伊不能确定他身上有没有,或者是洗手台的磁砖也是一种利 器,当下只想到一些恐怖的画面,加上那是密闭空间,所以那时候伊是有点不知所措。那 是密闭空间,其实以伊现在正常的逻辑,伊可以开门赶快跑掉,但是当下伊是没有什麽意 识的,然後伊思考的模式也跟平常不一样,当下只想得到要怎麽确定自己的安全,伊只想 的到这个,因为伊很害怕会有安全上的一些疑虑,因为万一伊开了门,门是反锁的,对方 会发现伊是想要逃跑的,伊就会有更多的危险,如果说对方是有心人士的话。在本案案发 之後,伊没有接受相关的谘商或辅导,因为伊不想要去记忆,就把它当做是别人发生的事 ,所以伊也没有再去就诊或就医,因为伊觉得那样要花很多钱,而且伊觉得也没有效,只 能靠自己走出来等语。 是依照告诉人甲○前开证词,其就案发当日凌晨系与友人在酒吧饮用酒类後,有记忆断片 之情形,其当初系如何搭上被告车辆、被告是否曾询问要前往汽车旅馆等情,均因其当时 处於酒醉状态而有记忆不清之情形,然其较为清醒之後,为逃离被告曾藉口上厕所,始前 往案发地点之公园无障碍厕所,然又遭被告跟进厕所内,其在被告欲脱下其裤子时,曾以 双手拉住裤子之举动表示不欲与被告为性行为,被告仍强行脱下其裤子对其为前开性交行 为,过程中其虽不愿意,但因仅有其与被告二人独处在厕所之密闭空间,其不认识被告、 不确定被告会做什麽,故没有激烈反抗以免遭不测,且其为阻止被告继续为性交行为,其 甚且有故意小便之举,嗣其并有告知友人,且自乙男处辗转取得被告之行动电话门号等情 节,前後於警询、侦讯及本院审理程序时始终指述一致。且告诉人嗣於侦讯及本院审理程 序到庭作证时,均曾有哭泣之反应,亦有侦讯及本院审理程序笔录可佐,显与一般性侵害 案件被害人回忆案发经过时会有负面情绪反应相符。至告诉人於侦讯、本院审理程序时, 就当日案发前後经过之部分细节,答以「忘记了、没有印象」等语,然此或系因告诉人於 案发当日於酒吧内有饮用酒类,导致其记忆模糊之故,或系因本案案发时间距本院审理期 日,已经过1年有余,因时间之经过致告诉人记忆模糊,或因告诉人不愿费心记忆回想遭 侵害该日之案发经过所有细节所致,此由告诉人上开於侦讯及本院审理程序时曾证述:其 让自己当成没有发生过、当成别人发生的事情等语足证,亦核与性侵害被害人遭受侵害後 ,其主观上为保护自己,而生有逃避、或将之转换为他人记忆之情况,应属合理。实则, 就告诉人对於是否同意与被告发生性交行为此一重要事项,其历次均已明确证述不愿与被 告为性交行为、「有以双手抓住裤子」表示拒绝等语,是尚难以告诉人於本院审理程序时 对部分细节难以再次清楚陈述,或就部分与待证事实无关之枝微末节等事实,其历次於警 询、侦讯及本院审理程序时所陈前後有些微出入,即认告诉人前开证述不可采。是依告诉 人前开证述,堪认告诉人确曾以双手抓住其裤子之方式,明确表示拒绝与被告为性交行为 之意,盖衡以一般常情,殊难想像告诉人会愿意与自其饮酒後自酒吧外出时,即遭驾车尾 随、甫见面之陌生人发生性交行为,此由甲○於本院审理程序时实已明确证称:其没有意 愿、也没有动机与第一次见面之陌生人发生性交行为等语足证; 再者,衡情告诉人与被告於案发时素未谋面,堪认被告确系违反告诉人意愿与之为性交行 为无讹,否则,倘如被告所辩称,告诉人系同意与被告发生性交行为,则告诉人又何需特 意将地点选在公园内之无障碍厕所内?此根本与常理有违,显见应系如同告诉人所证述, 其为逃避、脱离被告,始藉口要上厕所而前往系争无障碍厕所,然遭被告尾随入内所致, 由以上种种情节观之,均足认告诉人於案发时,其主观上不愿意且有明确向被告表示其不 愿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甚明。 再依告诉人前於108年4月7日警询时证述略以: 108年2月8日案发当日与伊共搭计程车至屈臣氏友人,伊只认识其中1人,伊不想透漏那人 的姓名,因为伊不想让事情曝光,如果这人知道这件事就会把事情传出去,事情如果传出 去会严重,伊觉得会身败名裂。伊现在没有跟乙男联络,伊也不想让乙男知道伊的事。 案发後伊有跟3位友人陈述遭性侵,该3位友人之真实姓名年籍伊也不方便透露,因为伊不 想打扰她们的生活,也不想让他们知道事情的经过等语,且告诉人原先於侦讯之初始,也 未曾提供任何证人资料,嗣经检察官告知应提出可供调查之证人後,其始提出证人A1之资 料,堪认告诉人并非设词攀诬被告,否则,倘若告诉人确系合意与被告发生性交行为,其 又何需担负伪证罪责之风险,不实指控被告对其性侵,并将原先无人知悉其曾与被告在厕 所内发生性交行为乙事,摊诸於司法调查之过程中,并遭致其朋友最终将知悉其曾与被告 为性交行为之结果?综上,告诉人就其遭被告强制性交过程之重要情节所陈,历次所陈, 并无矛盾之处,应非虚妄,堪可采信。 (三)另依证人A1於109年2月4日侦讯时证述略以:伊与告诉人是高中就认识的朋友,108年 2月8日凌晨,伊有与告诉人至酒吧喝酒,但伊提早离开,後来告诉人有一直打电话给伊, 但伊睡着了没有接到。告诉人有跟伊说过她於108年2月8日到酒吧後,疑似发生妨害性自 主的事件,伊忘记告诉人是何时跟伊说的,大约是发生该案件後,她到警局报案後才跟伊 说,是到伊工作的饮料店当面说的。她说到警局、最近在忙这件事,伊问她是什麽事,她 才跟伊说。告诉人跟伊说这件事时,觉得自己被侵犯,想要找到是谁。告诉人讲到这件事 有难过和气愤的情绪,她跟伊说这件事大概2、3次。告诉人说回到她家巷口,因为自己也 因喝醉不太清楚,她好像被别人带上车,到其他地方,觉得有被侵犯。告诉人和她那些朋 友没有很熟,所以没有告诉他们这件事,因为她不想让太多人知道等语。勾稽证人前开证 述,其就事发後告诉人曾告知其遭强制性交之过程,有向警方报案想找到对其侵害之人, 但不想让朋友或太多人知道等情,适与甲○上开指述之情节互核均相符,并无相悖之处, 应属实在。又证人证述关於甲○在述说遭侵害之情形时,有觉得被侵犯,难过和气愤的情 绪等节,均属证人亲身经历,非单纯听闻告诉人之转述,自得以之作为告诉人证述之补强 佐证。且依证人A1提出其与告诉人间108年2月8日之对话、通联纪录,亦可见确有证人A1 所指,嗣告诉人有多次拨打电话予其之情形,堪认证人前开证述,确有所据,并非虚妄。 (四)被告辩解不可采之理由: 1、被告虽辩称其在与告诉人为性交行为过程中,告诉人是清醒的、没有反抗,其没有违 反告诉人之意愿云云,然告诉人已明确指述在性交过程中,其确有以拉住裤子之方式表示 不愿意,显见被告此部分之辩解,与告诉人前开指述不符,不足采信,业经本院论述如前 。且依被告前於108年2月21日警询时供陈略以:「(你是否曾於108年2月8日04时45时许 ,驾驶自小客车AHK-259 1号前往台中市西区美村路与五权七街口附近?)正确。(承上 ,你前往该处做何事?)因为我当时在18-TC夜店(台中市某处)外见一名女生,我想认 识她就开车尾随她前往至台中市西区美村路与五权七街口附近,在五权七街上,我见她一 个人独自坐在骑楼地板上,我就停车下来向前询问她为什麽独自一人坐在这边滑手机,她 就说她在找一个朋友,问我说手机怎麽使用微信打电话,我就跟她说我可以教她,但外面 那麽冷,不然就到我车上,我在五权七街就直接扶她到我车上副驾驶座,然後她就一直打 手机给一个男的,但男的接通後面再打就不理她,之後她就跟我借手机拨打给对方但都没 有接通,我就开车载她往南屯地区寻找汽车旅馆休息、聊天,但汽车旅馆都客满,我就开 车载她闲晃,开到公益路的公益公园附近,她说她想要上厕所,我将车子停在华美街上( 时间我忘记了)她就自己下车走到厕所,我就扶她一起走进去残障厕所里面後,我就正面 搂抱着她,并亲吻她的脸颊,突然她就跟我拒绝,然後我们又一起回到车上继续聊天,聊 天後她又说她想上厕所,我们又一起走进厕所,我就正面的搂抱,亲吻她的脸颊并先脱下 她的短裤及内裤,然後亲吻她的阴部,她也没有拒绝我,我就脱下我的裤子,以站立、背 後、躺式将我的阴茎插入她的阴道内抽动直至射精为止,完事後她在尿尿,我就回车上卫 生纸给她後,又带她上车就载回她家附近的国小後,我就离开了。」等语。 是被告既自承其系在该夜店外观察告诉人,并尾随至告诉人友人将告诉人放置下车,被告 见告诉人一人独自坐在骑楼地板上,而前往搭讪,被告又供承其系「扶」告诉人至其车上 副驾驶座,则均此种种,堪认被告无非即知悉告诉人该时已无能力独自返家、需「扶」至 驾驶座。甚者,告诉人於抵达骑楼後未旋即返家,却独自坐在骑楼上,显见一般人均得判 断告诉人该时应因酒醉而处於辨识能力较为低落之状态,否则衡情,一般女子於凌晨时许 自酒吧离开,若非其精神认知状况不佳,岂可能独自坐在骑楼上?甚者,又任意应一陌生 男子之邀而搭乘车辆离去?又被告前於侦讯时自承系因其在酒吧外见到告诉人觉得她很漂 亮、想和她做朋友,而驾车尾随告诉人和其朋友所搭乘之计程车,且自承其在美村路上有 看到告诉人将她的朋友推开,显见被告明知告诉人该时应系处於酒醉之状态,则被告竟趁 告诉人之朋友离去後,乘机向告诉人搭讪,显见被告系於酒吧外观察,见告诉人处於酒醉 状态,认有机可乘,始会驾驶车辆尾随,其有乘机性交之意,昭然若揭。至被告辩称其在 车上有向告诉人提议要前往汽车旅馆云云,然此业经告诉人於本院审理程序时证称:其不 记得被告当下是否有跟伊说要去汽车旅馆,但是如果当下伊是清醒的,是不可能同意的等 语明确; 被告於侦讯时又辩称:我认为发生性行为过程中,她虽没有说好,但很多夫妻不也这样发 生性行为,而且过程中,告诉人并没有抗拒,我认为并没有违反她意愿云云,惟被告与告 诉人并非夫妻,反而系未曾见面之陌生人,被告乘告诉人甫饮酒後自酒吧离开、开车尾随 ,时至仅有被告与告诉人二人独处在无障碍厕所内,纵告诉人不敢激烈反抗,亦非当然得 认告诉人有与被告发生性行为之意愿。被告前开辩解,不惟与社会常情不符,反而足徵被 告严重欠缺性别平等意识、丝毫不懂如何尊重异性之身体及性自主权。 2、至辩护人虽为被告辩护略以何以告诉人在被告车上未遭限制自由时,未曾拨打电话向 友人求救?在公园内时,不直接呼救、逃跑离开现场,反而进入厕所内,其种种行为,并 不合理,其证述显有瑕疵等语。惟告诉人於本院审理程序前开证述已证称,其当时系处於 酒醉後状态、行为不太合理等语,且衡情,告诉人当日系饮酒後自酒吧离开,其酒醉惚醒 ,见自己与一陌生男子独处於车上,而参以告诉人之年仅尚轻,自难期待其有丰富之社会 智识经验可以正确、即时的反应甚或当下向他人为求助行为,是告诉人称其当下之想法系 找一个地方躲起来等语,并无不合理之处。至於辩护人虽又质疑告诉人并未受伤等语,然 告诉人亦已证述其担心若激烈反抗,将遭致不测等语,故其系以拉住自己裤子之方式明确 表达拒绝之意,是尚难以告诉人身体上未受有其他伤害,即遽认被告确有得告诉人之同意 。另辩护人虽质疑告诉人迟至案发後3日後才前往医院验伤,并至警局报案,且告诉人未 寻求心理谘商,也未见有创伤反应等语,惟查,本案被告对告诉人而言,系一全然未有关 系、联系方式之陌生人,告诉人尚且需辗转由其友人乙男处取得被告之行动电话门号,且 告诉人遭侵害後,其心理、生理遭受之创伤、影响不可言喻,自难期待告诉人需於案发当 日即决定对被告提告并立刻前往警局报案,是以,纵告诉人未能於遭侵害之当日立即前往 警局报案及验伤采证,亦难以此遽为有理被告之认定。是尚难以辩护人前开辩护,为有利 被告之认定。 (五)从而,被告前开犯行,业据告诉人历次指述明确,并有证人A1所为足资补强证据之证 述在卷可稽,复有指认犯罪嫌疑人纪录表、犯罪嫌疑人指认表、指认表编号真实姓名对照 表(告诉人指认被告)、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权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报案三联单 、刑事案件证物采验纪录表、性侵害案件验证同意书、卫生福利部台中医院受理疑似性侵 害事件验伤诊断书、台中市性侵害案件减少被害人重覆陈述作业讯前访视纪录表、疑似性 侵害案件证物采集单、证人A1手机与告诉人间之简讯翻拍照片、告诉人提供之影片光碟、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刑案现场勘验报告等附卷可佐,被告犯行,洵堪认定。 (六)综上,被告本案犯行,洵堪认定,被告所辩显属饰卸之词,其所辩及辩护意旨均不足 采信。本案事证明确,应依法论科。 -- 常羡人间琢玉郎,天教分付点酥娘。 尽道清歌传皓齿、风起,雪飞炎海变清凉。 万里归来颜愈少、微笑,笑时犹带岭梅香。 试问岭南应不好,却道:此心安处是吾乡。               ——【北宋】苏轼《定风波・南海归赠王定国侍人寓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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