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reo (油流油☆肥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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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情报] 露天发放的露币1/7开始变超废
时间Fri Jan 14 00:27:29 2022
※ 引述《MazinKaiser (魔神凯撒)》之铭言:
: 露天片面变更规定并回溯公告前的交易消费有违法嫌疑
: 行政院消保会线上申诉连结:
(恕删)
流着油ㄉ肥宅来解解看这题好惹
消保法第17条是
法律对主管机关的要求
第17条的规定意旨在於
要求中央主管机关为预防消费纠纷「应拟定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
所以这条并不是一个直接拿来适用业者的规定
而是一种「法律对政府机关的要求」
因此,在第17条第2、3项的地方
他都是规定「其内容『得』包括」
(
这个「得」要发ㄉㄜˊ音,而不是ㄉㄟˇ)
再者,消保法第17条的法条用字上,并不是写成「应包括」
所以,这条其实是在「
指导主管机关如何订定规范」
真的要找的话
应该是要找行政院消保会颁布的各种「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有没有相关的规范才对
目前可以找到最接近的
应该是「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https://tinyurl.com/4phhms7z
但这里面提到:
「前项所称商品(服务)礼券不包括发行人无偿发行之抵用券、
折扣(价)券,及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所称之电子票证。」
这边就要注意了
露币是一种「无偿发行」的「优惠券」性质
因为,在露币使用说明当中
https://tinyurl.com/yc55hh9f
「三、如何使用露币」提到「1露币=1元折扣」
这边
定义了露币是一种折扣
「六、权力义务及责任限制」
3.的地方,有规范「
会员所持有之露币不具有货币价值,亦不构成会员之资产...」
所以露币既然从
一开始就是一种无偿提供的折扣
他就没有违反「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的规范
违反「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的前提
首先要「有一个针对这个东西订定的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
所以我认为拿消保法来吵这个题目是无解的
另外,可能会有人认为可以适用「零售业等网路交易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但是这个是针对「网际网路贩售商品或服务的出卖人」而制定的
虽然露天的具备企业经营者的规模
但是露天严格来说并不是商品出卖人
而只是一个网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
这部分我记得露天的会员条款里面就有规范
有人可能会说「
露天可能有贩售服务啊!」
但是
露天并没有直接跟买家收取服务费用
代表买家并不是「向路天购买服务的终端消费者」
买家在露天站上唯一能买到的东西,
是卖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所以这个「露币使用说明」
感觉
充其量只是一个民法上的赠与
请注意
民法第408条第1项前段规定
「
赠与物之权利未移转前,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
所以.....
原PO说违反消保法,应该是不太容易成立
且依据民法第408条第1项前段的规定
其实有点难主张什麽权利
另外补充一点就是
原PO提到的信用卡的部分
是依据「信用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的规定
之所以会有这个规定
我在猜是因为信用卡本身是会有循环利息要付给银行的
所以持卡人是「使用银行所提供的服务(
金融商品)」的
终端消费者
这个服务(金融商品)本身并不是一种无偿的东西
除了要还钱之外,还要负担利息
跟露币这种额外赠给你的折扣
本质上还是不太一样
大概是这样
以上是我的一点点想法
谢谢你看完肥宅ㄉ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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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油ㄉ昵称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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