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 美容课程退费
时间Mon Sep 10 07:03:48 2007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约
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http://0rz.tw/4a32Z
壹、应记载事项
第十条 实施後,消费者任意终止契约之退费标准
甲方於瘦身美容课程实施後因甲方任意终止本契约者,乙方应於终止日後___日内(不
得逾三十日)将已收取之费用扣除已接受服务之费用,并扣除已提领并拆封之附属商品
金额,及再扣除终止契约手续费後退还於甲方。
前项之终止契约手续费,系指价金总额扣除已接受服务之费用,及已提领并拆封之附属
商品价额後之剩余金额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额不得逾上述金额之百分之十)。
若未约定终止契约手续费之金额时,乙方不得扣除终止契约手续费。
第一项之已提领并拆封之附属商品,系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费包装商品,其以整组或
量贩方式行销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费包装商品仍属未拆封。
已接受服务及已提领并拆封附属商品之价格,以契约所定单价为准,未约定单价者,以
平均价格或市价为准。
贰、不得记载事项
第一条 不得约定甲方违反本契约时甲方应支付违约金或抛弃已支付之费用。
第二条
不得约定甲方加入会员之费用,一经享受会员权利即不得要求退费之规定。
第三条 不得约定免除或限制乙方依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应负之责任。
第四条
不得约定「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等概括免责条款。
第五条 不得约定乙方得收回甲方之瘦身美容契约书。
第六条 不得约定於本契约实施期间,得追加产品之购买及课程并增收相关费用。
第七条 不得约定乙方之广告及甲、乙间之口头约定不构成契约之内容,亦不得约定
广告仅供参考。
第八条 不得约定甲方未於一定期限实施课程时,即不得再行实施。
第九条 不得为其他违反法律强制、禁止规定或欺罔、显失公平之约定或行为。
※ 引述《jnf72727 (小罗)》之铭言:
: 我在五月底到一家美容中心试作课程(是我自己拿路上发的DM过去的)
: 因为试作过程感觉很好 之後就刷卡购买两万元的美容课程
: 美容中心就不收取试作课程费用
: 但後来因为工作的关系一直无法到该中心
: 所以打了电话给美容师询问是否可退费(在这之前有先打给消基会)
: 比较麻烦的是 当初我有签一张像是合约书的单子
: 上面有一条写说
: "若无法使用课程 可转让他人或换成相同价格之展品 不得退费"
: 後来美容师答覆我是不行退 告诉我说公司的律师讲说他们是"实体店面"
: 所以不能退费什麽的
: 因为实在也找不到愿意购买的人 请教大家是否就真的无法退费了呢?
: 感谢您的回覆!!
--
关心消费者权益~因为我一辈子都离不开消费行为
喜欢咖啡~最爱曼特宁
http://tw.myblog.yahoo.com/ivy-sky/
最爱的讨论板 consumer~消费者保护板 tax~税务板 PttLifeLaw~生活法律板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9.161.120
1F:推 lee720711:不是不支持企业经营者,而是消费者跟企业经营比起来 09/11 19:23
2F:→ lee720711:更需要去保护的.别忘了每个人都有机会是消费者. 09/11 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