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vysky (曼)
看板consumer
标题RE: [问题] yahoo购物中心,七日内使用已磨损之退换货?
时间Wed Feb 28 22:52:32 2007
※ 引述《ciao2004 (想不到...)》之铭言:
: 不好意思~只是想了解的更清楚
: 所以又来发问了
: 网路购物属於消保法第三节『特殊买卖』
: 所以消费者有权力在监赏期内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退换货,
: 即使收受之商品有毁损、灭失或变更者,
: 第十九条买卖契约解除权仍旧不消灭!
: 而且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间关於回复原状之约定,无效!
: 以上,於法有不合理之处吗?
: 再次感谢各位达人的指教 <(_ _)>
请问上面这一段是您自己写的或由哪里引述的?
我帮您找完整的法条,您看看是否是指这个?
消保法 第 19 条
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无须说明理由
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邮购或访问买卖违反前项规定所为之约定无效。
契约经解除者,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间关於回复原状之约定,对於消费者
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不利者,无效。
民法 第
259 条 契约解除时,当事人双方回复原状之义务,除法律
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依左列之规定:
一 由他方所受领之给付物,应返还之。
二 受领之给付为金钱者,应附加自受领时起之利息偿还之。
三 受领之给付为劳务或为物之使用者,应照受领时之价额,以金钱偿还之。
四 受领之给付物生有孳息者,应返还之。
五 就返还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费用,得於他方受返还时所得利益
之限度内,请求其返还。
六 应返还之物有毁损、灭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其价额。
: ※ 引述《Aznable (靠北 我PO文格式像发公文)》之铭言:
: : 简单的讲,若所谓之"使用"系属於必要之检查行为
: : 如电器类商品需要通电测试等等之性质
: : 那麽7日监赏期是可行的
: : 消保法施行细则第17条:
: : 消费者因检查之必要或因不可归责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毁损、
: : 灭失或变更者,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之解除权不消灭。
: : 扯远一点,再来一个民法第356条:
: : 买受人应按物之性质,依通常程序从速检查其所受领之物。如发见有应由出
: : 卖人负担保责任之瑕疵时,应即通知出卖人。
: : 买受人怠於为前项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检查不能发见之瑕疵外,视为承认
: : 其所受领之物。
: :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发见者,应即通知出卖人,怠於为通知者,视为承
: : 认其所受领之物。
: : 综合上面所述
: : 如果试穿靴子系属必要之检查行为
: : 那麽是还在消保法第19条之保障范围内
: : 但今天的问题在於"试穿"的动作已经造成鞋底磨损
: : 於法上或许有所争议 (因为没明确规定到)
: : 但於情、於理上个人认为是站不住脚的
: : 希望这样的回答有帮上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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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yororinpns:买受人有保管义务民378参照 适用应先债各、债总 03/01 1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