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am185 (God & Luci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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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消费] 新成屋之规约没开过区权会有效力吗?
时间Mon Mar 23 23:03:44 2020
事实经过:
买了一间新成屋含约定专用露台,但从没开过会第一次区分所有权人大会
但建商说签了合约其中规约就有效力?
问题:
怕要是之後第一次开会有住户不同意是否可以否决此规约?
规约中是有写N条:该户不同意,不得以开会决议。
请教是:
1. 一定要开过第一次区权会才有效力去约束?
2. 还是签了约规约就有效力?
假设2是可以,但又假设有人合约不同为了卖掉没N条即失去效力?该户可以否决我?
请指点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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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aoist9999: 公寓大厦之起造人於申请建造执照时所检附之规约草 03/23 23:09
2F:→ taoist9999: 约,经承受人签署同意後,於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订定 03/23 23:09
3F:→ taoist9999: 规约前,视 03/23 23:09
4F:→ taoist9999: 为规约(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56条第1项及笌2项意旨 03/23 23:09
5F:→ taoist9999: 参照)。 03/23 23:09
6F:→ taoist9999: 03/23 23:13
7F:→ taoist9999: 约定专用之露台,该买方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自然 03/23 23:13
8F:→ taoist9999: 所有权状也不会记载露台面积为专有部分)。 03/23 23:14
9F:→ taoist9999: 约定专用之露台,并不代表约定专用户可以任意装潢或加 03/23 23:15
10F:→ taoist9999: 装花架或雨遮等物品,露台原则上还是共有之公共设施, 03/23 23:16
11F:推 Yyyyyy: 如t大所说 建商跟区权人的合约就视为分管契约 如果已经 03/23 23:16
12F:→ taoist9999: 加装前可能要经过管理委员会之同意,况且也有违建的问 03/23 23:17
13F:→ taoist9999: 题。 03/23 23:17
14F:→ Yyyyyy: 约定给你 以後除非你自己同意 不然区权会是无法收回的 03/23 23:18
15F:→ Yyyyyy: 相关法条见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3条第3款 03/23 23:19
16F:→ Yyyyyy: 不过约定给你也要照使用执照及规约使用 不得擅自变更 03/23 23:21
17F:→ Yyyyyy: 相关法条见同条例第15条 03/23 23:22
18F:推 taoist9999: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3条第3款但书: 03/23 23:25
19F:→ taoist9999: 但该约定专用显已违反公共利益,经管理委员会或管 03/23 23:25
20F:→ taoist9999: 理负责人诉请法院判决确定者,不在此限。 03/23 23:25
21F:→ taoist9999: 03/23 23:25
22F:→ taoist9999: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3条第3款但书还是,无须「 03/23 23:25
23F:→ taoist9999: 使用该约定专用部分之区分所有权人同意,而让规约 03/23 23:25
24F:→ taoist9999: 草约之约定专用部分之约定失效的。 03/23 23:25
25F:→ Yyyyyy: 只是约定露台应该不会用到这但书吧 03/23 23:27
感谢T跟Y大专业解释,公寓大厦管理条例56条是建照要标示
但我的建照是没标示,比我先买的人合约中也没标示出约定专用范围是否可能无效呢?
因为我的是後来以附件型式附上,比我先买的是否可否决?
※ 编辑: liam185 (220.133.105.149 台湾), 03/23/2020 23:3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