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term (麦田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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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窃占国有地
时间Sun Feb 24 17:43:37 2019
事实经过:
大约在民国六十几年,祖父和他的姐姐一起购买了一块地,
据家中长辈所言,当时的土地并没有登记,等到想登记时,
才知道买的那块地包含了一小块的国有地,当时经过公告
没有异议才顺利登记,而那块国有地从那时起就占用至今。
期间大部分时间都交由我父亲管理,上面盖了一间铁皮工厂
早期有缴房屋税,之後房屋价值低於一定金额後,就没有收到税单了
大约七年前祖父往生,我有试着找国有财产署询问能否价购或承租
可是那块地在78年已经交由区公所管理,所以没办法承租。
近几年父亲把那间铁皮工厂(很破旧了)低价租给别人当仓库
去年五月父亲住进养护中心後,我在同月代替我父亲和租屋者另立契约
契约上还是用我父亲的名字,然後七月父亲就往生了。
近日我接到一通来自殡葬管理处的电话,要我拆屋还地
否则会有窃占国土的刑事责任,也会有补偿金的问题。
问题:
1.我有再次询问国有财产署,那块地的管理者是区公所没错
请问由殡葬管理处的人来要地,这样的程序是正常的吗?
2.这种期况下我会有刑事责任吗? 我有查过追溯期是20年
但是父亲去年往生,转为我管理,会重新计算吗?
3.我知道占用国土是不对的,但是家中长辈觉得这是祖父当初买下来的
这种情况下,我有甚麽方法可以保障权益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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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aoist9999 : 1.这其实不重要,反正他们不会吃饱撑着,把责任揽在 02/24 18:49
2F:→ taoist9999 : 自己身上的。 02/24 18:49
3F:→ taoist9999 : 2.我个人认为依民法第947条规定,继承人之占有期间 02/24 18:52
4F:→ taoist9999 : 得与被继承人之占有期间合并计算,而且刑法第80条应 02/24 18:52
5F:→ taoist9999 : 依旧法,刑法第320条第2项窃占罪之追诉权期间为十年 02/24 18:55
6F:→ taoist9999 : ,而非二十年。 02/24 18:56
7F:→ taoist9999 : 又依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118号判例,窃占罪为即成 02/24 18:57
8F:→ taoist9999 : 犯,窃占行为完成时犯罪即已成立,依刑法第80条第2 02/24 18:58
9F:→ taoist9999 : 项规定,本件之追诉权期间之起算应自犯罪成立之日起 02/24 18:59
10F:→ taoist9999 : 算,即自民国六十几年起算,已超过追诉权期间十年, 02/24 18:59
11F:→ taoist9999 : 故检察官应依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第252条第2项 02/24 19:00
12F:→ taoist9999 : 为不起诉处分,而法院应依刑诉法第302条第2项为免诉 02/24 19:01
13F:→ taoist9999 : 判决。 02/24 19:01
14F:→ taoist9999 : 3.再问看看能不能向国有财产局承租或价购? 02/24 19:02
目前查到当初那块地第一次分割登记的时间大约是73年
铁皮工厂的建造时间大约是74年
那块公有地的第一次登记时间是78年登记给区公所
国有财产署说没办法跟他们承租,因为管理者是区公所
目前想到的是找区公所看能不能承租
感谢taoist大详尽的解说
15F:→ taoist9999 : 02/24 19:04
16F:→ taoist9999 : 纵使刑事无法处罚,但民事上已登记之不动产之所有物 02/24 19:05
17F:→ taoist9999 : 返还请求权,依司法院释字第107号解释,并无民法第 02/24 19:05
18F:→ taoist9999 : 125条消灭时效之适用,而妨害除去请求权,依司法院 02/24 19:07
19F:→ taoist9999 : 释字第164号解释,亦无民法第125条消灭时效之适用。 02/24 19:08
20F:→ taoist9999 : 因此,国有财产局等单位得依民法第767条第1项中段及 02/24 19:08
21F:→ taoist9999 : 前段规定,向房屋所有权人或事实上处分权人,请求拆 02/24 19:09
22F:→ taoist9999 : 屋还地。 02/24 19:09
23F:→ taoist9999 : 又实务见解认为,相当於租金之不当得利之消灭时效期 02/24 19:11
24F:→ taoist9999 : 间,应依民法第126条规定为五年。 02/24 19:16
※ 编辑: phterm (218.173.46.244), 02/24/2019 20:19:27
25F:推 pk0943 : 大多数不会让你承租或价购的,国有地要出售不是很容 02/24 21:10
26F:→ pk0943 : 易,而会让你承租,早就会通知你承租而不是拆屋还地 02/24 21:10
27F:推 Hermess : 看位置。畸零地目前国家方针是以标售为主 02/24 21:13
28F:推 pk0943 : 审计及财政单位都会列管,要管理机关学校去排除占用 02/24 21:14
29F:推 pk0943 : 就我的经验,国有地占用很难调解和解,因为机关同意你 02/24 21:27
30F:→ pk0943 : 不用拆屋还地,换他们被审计钉,承办人可能还会被惩处 02/24 21:28
31F:→ pk0943 : 你主动配合拆屋还地,可能使用补偿金就减半收 02/24 21:28
32F:推 pk0943 : 当然你也可以坚持你是对的,就等对方来告,让法官来判 02/24 21:37
谢谢p大和H大的说明
依p大的看法,如果管理单位不愿意或是无权出租
那我就只有拆屋还地一途了?
我好像有查到一条主动拆屋还地可以免收补偿金
另外
占用时间在第一次土地登记之前
这样法律上有没有可以主张的地方呢?
※ 编辑: phterm (218.173.46.244), 02/24/2019 22:21:30
33F:推 a9301040 : 有没有买卖证明?如果有配合图资佐证。但是这种同 02/24 23:17
34F:→ a9301040 : 时主管机关一定要打诉讼,不太会主动认输的,自己 02/24 23:17
35F:→ a9301040 : 评估看看成本效益 02/24 23:17
谢谢a大的说明
时隔四十多年,应该是找不到购买证明了
※ 编辑: phterm (218.173.46.244), 02/24/2019 23:23:38
36F:推 pk0943 : 那就bye了,乖乖去拆屋还地,然後求主管机关减免使用 02/25 01:07
37F:→ pk0943 : 补偿金 02/25 01:07
38F:→ a9301040 : 那也只能摊手 02/25 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