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gnana (北冥封宇)
看板L_SecretGard
标题[宣判] arsonlolita 申诉 HateP_Picket 板主群案
时间Sun Oct 17 02:38:56 2021
【裁判字号】 D0026
【裁判日期】 110.10.27
【裁判案由】 arsonlolita 申诉 HateP_Picket 板主群案
【裁判全文】
使用者(arsonlolita)不服板主群认定其检举案无违规,
且处分口头警告,小组审阅其文章、该板板规、站规作出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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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一、请 板主群 三日内禁言(joe6304105) 35 天,并发布公告。
二、请 板主群 三日内禁言(windom) 140 天,并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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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一、
依本组申诉案,文章代码
#1XPFEEv_、
#1XPEoFmk 办理。
二、援引 政治黑特板板规__20210401:
第二章 文章分类
7.政黑板严禁於板面上发文讨论他板板务(公告、修改板规与之内容),违者删除。
12.将他板特定对象之纠纷带入政黑发文/推文者,经板主判定,违者水桶7天。
第三章 言语/漫骂攻击规范
1.本板不鼓励言语攻击,发/推文皆受规范,违反本章规定者水桶35天。
2.特定对象/群体定义:
a.PTT使用者,如ID/昵称/代称或讨论上下文行为等,客观可得知针对特定使用者。
b.未明确对象,但於相同特定对象之文章/推文下,2次以上攻击行为。
c.未明确对象,但回文特定对象之文章,并发表攻击内容。
3.明显贬抑词定义: 经由下述网站判决书/辞意判断,词需完全相同且能证明贬抑之意。
a.裁判书系统:
http://goo.gl/BqhOjY 萌典:
https://www.moedict.tw
b.若使用判决书系统,须为有罪判决;只接受妨害名誉/公然侮辱等案由判决书。
第二章 文章分类
5.发表文章标题/分类/格式未依规定,板主应口头警告使用者修改,24hr过後仍未修改
删除文章不受理
第三章 检举文管理办法
2.检举他人违反板规者需检附相关证据,并按格式发表检举文於板上︰
检举文标题统一格式: [检举] (AID码) 犯规ID 违反板规条文
范例: [检举]
#1C4z9MCS FHJ 政黑板规3-2-e
[检举]
#1C4z9MCS FHJ 政检板规4-5
3.检举案涉及点名特定板友时,只有当事人才能发文检举,不受理代他人检举
三、被检举人(joe6304105)已於答辩中直言不讳,就是指涉检举人。
依第三章第一条应处分 35 天之禁言。
四、被检举人(windom)是否有针对当事人,依
#1XPI8eDK (L_SecretGard) 证据,
尽管当事人已非八卦板主身分,但本案被检举人显针对自身於 Gossiping 之案件,
经申诉人检附证据後,小组认为涉及违反板规第三章第一款,应处分 35 天禁言。
查其累犯纪录共
#1TCj7Pv5 (HateP_Picket)、
#1TCpZwj0 (HateP_Picket)
#1W1lLVnA (HateP_Picket),共计四次相同类型之违规,请板主禁言 140 天。
第二章第七条仅约束「发文讨论」,而被检举人为「推文讨论」,
且政治黑特板并无要求板主删除推文之明订规范;第二章第十三条,
依
#1X9rD_2e (L_SecretGard),应符合
「於他板彼此有纠纷且带入政治黑特板」之要件,
若无相关纠纷,尽管当事人适格,亦不成立。
五、针对
#1XPEoFmk (L_SecretGard) ,申诉人之检举文标题格式为
「ID + AID码 +违反条文」 与第三章第二条所要求的
「AID码 + ID + 违反板规条文」有所不符。
按 HateP_Picket 板规第二章第五条应给予口头警告,二十四小时过後仍未修改
删除文章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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啸傲八表域中,独骋威雄;
惯玄影无踪,任太虚,萧瑟鸣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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