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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 条 公务员或仲裁人对於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七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 122 条 公务员或仲裁人对於违背职务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因而为违背职务之行为者,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四百 万元以下罚金。 对於公务员或仲裁人关於违背职务之行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但自首者 减轻或免除其刑。在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得减轻其刑。 第 123 条 於未为公务员或仲裁人时,预以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而於为公务员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务员或仲裁人要求期 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论。 ========================================== 以上是直接从法规资料库复制贴上的, 其中第123条的"要求"和"期约"之间不像前面两条一样有顿号, 请问是文义上有差别吗? 还是只是一个疏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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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80.217.108.22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599289151.A.0DE.html
1F:推 maniaque: 前两项是 三种(都是名词),123条的 要求 是 要求(动词) 09/05 16:02
但如果123条加顿号,句子也通啊,为何不乾脆都一样? ※ 编辑: MrTaxes (180.217.108.22 台湾), 09/06/2020 08:51:34
2F:推 KKyosuke: 因为还没当上 所以只能要求期约喔... 09/06 08:52
可是我的理解是..."要求"是单方的意思行为,"期约"则是双方已经有合意 两者概念上不同....若是要求对方和自己做了一个期约,那就直接讲期约就好了 那"要求"则变赘字... ※ 编辑: MrTaxes (110.50.130.173 台湾), 09/06/2020 15:01:01
3F:→ maniaque: 123 就想成 ,公职候选人跟特定人,乔好选上後可给啥帮助 09/06 16:34
4F:→ maniaque: 问题是,公职候选人在乔的阶段,是公职吗?? 不是啊 09/06 16:35
5F:→ maniaque: 个人觉得,法条从法条草案讨论,立法,经过了这麽久 09/06 16:36
6F:→ maniaque: 都没有什麽问题以及使用上的争议点. 09/06 16:37
7F:→ maniaque: 或许,像你讲的,加个顿点,可不可以? 我是觉得也不是不行 09/06 16:37
8F:→ maniaque: 只是,难道 [今晚,就只能吃鼎泰丰,而不能吃三宝饭吗??] 09/06 16:38
9F:→ maniaque: 而且,法律文字就是透过人去解释实际行为的适用 09/06 16:39
10F:→ maniaque: 若曾经有适用上的疑义,那早就提出来修法了,就酱 09/06 16:40
适用上没有人提出疑义,可能因为大家都知道那是顿号的疏漏,所以没有提出来修法。
11F:→ maniaque: 而且,或许你认为两者意思相同,但是在我看来可不见得 09/06 16:40
12F:→ maniaque: 因为123 偏重在 "尚未选上的那个准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 09/06 16:41
13F:→ maniaque: 也就是说...123的话,候选人开口在先,那就是 要求 09/06 16:41
14F:→ maniaque: 而若变成商人提$去押注候选人,并不违法(有遵守献金法时) 09/06 16:42
15F:→ maniaque: [主动在谁]....... 09/06 16:43
16F:→ maniaque: 而121 是公务员拿自己"职务行为" 09/06 16:44
17F:→ maniaque: 而且 121 不论该行为是否违背职务,[皆罚] 09/06 16:44
18F:→ maniaque: 122 一段是罚公务员本身违反职务,二段则罚是行贿者 09/06 16:45
19F:→ maniaque: 那你发现123 的关键点了吗??? 09/06 16:45
20F:→ maniaque: 救我上面写的....在公务员还没成为公务员时 09/06 16:46
21F:→ maniaque: [期约行贿的人,是无罪的] 09/06 16:46
22F:→ saltlake: 要求,确实属於单方的意思行为,但「不仅」用以表示单方 09/06 17:19
23F:→ saltlake: 意思行为。 09/06 17:19
24F:→ saltlake: 请与122条2项所用的「行求」一词相比。思考为此不用要求 09/06 17:20
"行求"行为的主体是非公务员, 以公务员身分、或未来的准公务员为主体的时候才会用"要求,两者行为主体不同。 我还是认为"要求期约",中间少了个顿号,因为当初立法的小笔误。 ※ 编辑: MrTaxes (110.50.130.173 台湾), 09/06/2020 19:40:15
25F:→ saltlake: 麻烦进一步想,「为何」行为的主体「不是」公务员, 09/06 20:32
26F:→ saltlake: 就不能用「要求」一词? 尤其是「你自己的解释」里面 09/06 20:32
27F:→ saltlake: 只写说: "要求"是单方的意思行为 <- 请问就你的解释 09/06 20:33
28F:→ saltlake: 哪里提到主词一定要是公务员? 要提出解释,最低要求是 09/06 20:33
29F:→ saltlake: 自圆其说,而一直重复 09/06 20:34
30F:→ saltlake: 我认为...我还是认为...我坚决认为....我死也要认为 09/06 20:34
31F:→ saltlake: 那种表达方式不叫做解释,叫做传教 09/06 20:34
32F:→ saltlake: 主词是公务员的时候可以用要求,一般人的时候只能用行求 09/06 20:36
33F:→ saltlake: 因为不同的身分有不同的权限。公务员可以要求,因为有 09/06 20:37
34F:→ saltlake: 公权力。要求不只有单方表示的意思,还有施加强制力的 09/06 20:37
35F:→ saltlake: 意思 09/06 20:38
36F:→ saltlake: 因此123那边前面网友解释过是 动词 09/06 20:38
37F:→ saltlake: 122条那边主词不是公务员的时候之 行求、期约或交付 09/06 20:39
38F:→ saltlake: 也全都是动词 09/06 20:39
"期约"一词本来就可以当动词也可当名词,在第121条当中"要求"跟"期约"是两件事, 所以要用顿号分开。 在123条做一样的解释,"要求"和"期约"是两个不动的行为态样,理应用顿号分开。 另外,"要求"并没有所谓的强制力,而是类似民法"要约"的概念, 对方是否承诺在所不问。从123条"未为公务员"可以看出,既然尚未有公务员身分, 连行使公权力的职权都没有,怎麽会有强制力可言? 另外我找到法务部的解释了... https://www.moj.gov.tw/fp-296-62678-2cb1d-001.html .... 所谓行求,是指行贿的人主动向公务人员表明要致送贿赂,有这种表示,犯罪就告完成。 行求对象的公务人员是否接受贿赂则不是犯罪的要件期约是指行贿的人与受贿的公务人 员已经讲好条件,只待约定的时间到来便要交付贿赂或不正利益,只要双方意思已经一致 ,犯罪即告成立。 .... ======================== 所以"要求"和"期约"之也各自是独立的行为态样,理应有顿号。 ※ 编辑: MrTaxes (110.50.130.173 台湾), 09/06/2020 22:43:43
39F:推 kingyes: 要求哪来强制力? 09/07 09:24
40F:推 kingyes: 要求、期约、收受 是不同的行为在实务上彼此间是阶段行 09/07 09:25
41F:→ kingyes: 为 09/07 09:25
42F:→ jenoren: 【刑分基础概念之匡正】 09/07 12:19
43F:→ jenoren: 刑法第121条系公务员为「合法职务行为」之职务受贿罪, 09/07 12:19
44F:→ jenoren: 该条犯罪之构成要件没有什麽「不论是否违背职务」都罚这 09/07 12:19
45F:→ jenoren: 回事…就是必须「限於公务员为合法职务」! 09/07 12:19
46F:→ jenoren: 如果公务员系为「违背职务」之行为,处罚之依据是「刑法 09/07 12:19
47F:→ jenoren: 第122条」,其刑度也因而加重。 09/07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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