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nusleep (虫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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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课业] 行政法111年命题趋势(4)-独立机关之诉愿
时间Fri Sep 16 00:20:45 2022
※ 引述《braveryhyde (雷)》之铭言:
: 各位好,我是保成的吕怀德。
: 其实这边原po的说法并没有错。
: 原po所引用的卫星广播电视法在107年立法的时候,新增了66-1
: 同时修正的其实还有广播电视法的50-2、有线广播电视法的75-1
: 这三个条文(广电三法)都有一样的规定,也就是原po所引用的
: 「对主管机关依本法所为之行政处分不服者,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 对主管机关依其他法律所为之处分不服者,亦同。」
: 这是一个很特殊的立法方式,也就是不是用组织法、而是用作用法的方式,
: 规范要不要诉愿,而且还把法律效力扩及到其他法律上。
: 立法技术上是否妥适,这是一回事,但这个法律的意义是什麽,又是另外一回事
: 从条文来看,广电三法以外的法律,只要原处分机关是NCC,都不用经过诉愿
: 从立法理由观察:
: 「依据独立机关建制原则,独立机关所为决策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机关
: 之适当性及适法性之监督。故对独立机关所为行政处分不服者,
: 应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爰规定对主管机关依本法之行政处分不服者,
: 应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并没有区分究竟NCC当下处理何种业务,毕竟不管是什麽业务
: NCC在当下都是独立机关,因此都应该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所以虽然原po写出了卫星广播电视法,而不是下面指正的电信管理法,
: 不过其立论依据还是一样,也不需要更改後续见解。
保成的 吕怀德老师你好,个人接续往下补充
一、107.06.13 广电三法修正新增
卫星广播电视法66-1、广播电视法的50-2、有线广播电视法的75-1
「对主管机关依本法所为之行政处分不服者,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对主管机关依其他
法律所为之处分不服者,亦同。」
使独立机关NCC所为的行政处分,不受行政院监督
且扩及NCC依其他法律所为之处分,例如「电信法」
二、108.06.26制定「电信管理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承前所述,NCC依「电信管理法」所为处分原本应直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立法者就是知道如此,因此於电信管理法第21条第3、4项明定,
NCC依电信管理法第17~20条认定电信事业时之救济途迳:
「经认定之电信事业,不服前项(第21条第2项)主管机关之认定时,得检具相关佐证资料
,向主管机关申请解除认定。」
「主管机关受理前项(第21条第3项)申请後,应於二个月内为决定;期间届满後仍未作成
决定者,经认定之电信事业得迳行提起诉愿。」
三、但仅限於NCC依电信管理法第17~20条认定电信事业之处分,始经诉愿程序
若NCC依电信管理法其他规定所为之处分(或是依电信法所为处分),
并不在电信管理法第21条第3、4项明定的范围之内
因此无需经诉愿程序(107广电三法)
四、至此会发现107修法使NCC进一步确保独立机关的地位不受行政院干涉,
但108制定的电信管理法第21条开了一个小倒车,然後......
也许关於独立机关所为处分的救济,应该直接在诉愿法/行政诉讼法上修法
个人小心得:读法律的路上犯错是日常,不是什麽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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