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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帐号被吃掉,我帮他代po, 希望大家不吝解答,感恩 问题: 题目:甲与乙共有一栋於民国(下同)78 年间建造完成并已办理所有权登记之二层楼房, 其应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未订有分管契约。因甲与乙久未居住,丙乃於 81 年间擅自住入该 房屋之二楼,同时并自己出资在屋顶阳台兴建健身房一间(性质上属於独立之不动产),嗣 丙又於 93 年间擅将该房屋之一楼出租於丁,约定租期 10 年,租金为每月新台币 8,000 元,且已依约交由丁占有使用之。问:在下列诉讼中,相关问题发生争执时,法院应如何裁 判?理由何在? (一)於 99 年 2 月间,甲拟起诉请求丙拆除健身房并返还占用之房屋,1.乙不同意对丙起 诉,问:甲得否单独起诉请求丙拆除该健身房并返还占用之房屋?若甲起诉之声明为:「被 告丙应拆除坐落在屋顶阳台之系争健身房,并返还系争房屋予原告甲」,法院应如何处理? 2.若甲已取得乙之同意而共同对丙起诉请求拆除健身房并返还占用之房屋,丙在此诉讼中得 否主张消灭时效已完成而拒绝之?3.若丙在诉讼系属前,已将该健身房出卖予戊,并交由戊 占有使用中,甲或乙得否请求丙、戊拆除健身房?(30 分) (二)若丁自 98 年 3 月起即未付房租,问:1.丙若欲起诉丁给付该等积欠之房租,在此程 序中,丁得否以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拒绝支付租金?2.甲及乙得否主张丙、丁、戊构成不当 得利,应返还之?(20 分) `问题:` 第二小题解答:就戊之部分,依社会通念,占有该健身房,通常即享有占有座落 之不动产。故戊对甲乙房屋有使用收益,无正当权源,构成不当得利。 `问题即在於` ,本题中因戊不知悉丙所出卖之健身房为无权占有他人不动产之建物。故对 於起诉前之相当於租金之不当得利,戊是否可以对甲乙主张952,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而 不构成不当得利? -- Sent from my Redmi Note 10 Pro PiTT // PHJC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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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heseus: 我认为关键在於戊在受让该健身房时,对於该健身房所座落 06/29 11:36
2F:→ theseus: 的不动产,其所行使的权利想像是什麽。是对於坐落不动产 06/29 11:37
3F:→ theseus: 有租赁权或者是对於该健身房坐落於其他不动产上其实是有 06/29 11:38
4F:→ theseus: 所有权?换言之,一种类似於区分所有的情况。如果是後者 06/29 11:39
5F:→ theseus: 由於是对於不动产行使物权,无法享有占有的权利推定,应 06/29 11:39
6F:→ theseus: 该也无法主张由此而来的第952条善意占有之优惠。 06/29 11:40
7F:→ theseus: 如果是租赁权,那麽要考虑的问题则会有所不同。首先是 06/29 11:41
8F:→ theseus: 占有状态的继受取得下,合并或分离主张前手占有状态问题 06/29 11:42
9F:→ theseus: 。换言之,戊要不要去继受前手的恶意占有状态,是可以自 06/29 11:42
10F:→ theseus: 行决定的。此由民法第947条容许继受人「得」合并主张可以 06/29 11:43
11F:→ theseus: 看出,法制上并不是要求继受人必须继受,而是赋予其选择 06/29 11:43
12F:→ theseus: 权。如果继受,当然会是恶意,应无疑问。若是不继受,在 06/29 11:44
13F:→ theseus: 诉之前确实可能是善意,但问题是,起诉後就会是恶意,因 06/29 11:44
14F:→ theseus: 而需负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在此情况下,从逻辑上来说,题 06/29 11:45
15F:→ theseus: 目所问的,可否对戊主张不当得利,答案必然是肯定的。因 06/29 11:45
16F:→ theseus: 为即便是第二种情况中的第二种,都还是可以构成,无法完 06/29 11:47
17F:→ theseus: 全否定掉对戊的不当得利请求。 06/29 11:47
18F:→ skybrest: 推 06/30 03:16
19F:推 ialwaysloser: 推一楼张璐 06/30 07:29
20F:推 marshmallowH: 推老师 06/30 14:09
21F:→ skybrest: 推 06/30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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